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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婢女悲歌:从一件因“不服管教”,被油炸双手的人间惨剧讲起

 svdk 2022-09-10 发布于辽宁

1936年3月11日,北平市卫生局市立医院开具了这样一份诊断书,详细记录了婢女袁某喜遭受的残酷对待。

姓名:袁某喜;年龄:12岁;住址:救济院;籍贯:湖北武昌;职业;使女。

一、既往症及现在症 左手第二 三 四 五指第一 二指节及右手第二 三 四 五指第三指节于第三度火伤,后经某医切去,惟各指尚有指骨露出,各指稍行肿胀。又,右下腿有直径4厘米第三度火烧一处。

二、诊断两手指切断创及右下腿中央部第三度火烧。

三、处置。

四、预后两手残废。

不可想象的是,当时这位年仅十二岁的婢女,如何忍受的这样毫无人性,丧失基本道德底线的对待。

根据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记载,这位婢女的主人张子平,以袁某喜“不服管教”为由,将她送进救济院。请求救济院代为“训导”,并称某喜在天寒烤火时,将手烫伤。又捐了大洋廿元,作为某喜的医药费。

袁某喜被送往救济院第二习艺部安置,救济院第二习艺部主任见袁某喜“两手带有烫伤,身带烙伤多处,两手均已卷折八指,余指骨里血肉狼藉,惨不忍睹”,就询问某喜。袁某喜称,是她“用炉取暖,昏迷欲睡,致将两手烧伤,手指烧断”。习艺部主任又仔细检查了袁某喜的两手,“伤痕腐肉截然,仍非烧伤所致,又再三开导,详细追寻”,某喜才称是两手被该宅三姨太巫氏用油锅炸毁,背臀各部亦系该妇所烙伤。又口部上唇乃此妇用针扎伤,来救济院时,主人“多方威吓,不令吐实,如说实话,当接回置于死地”。

此类虐待婢女的案件因为特殊的历史环境,在当时只零星记载在一些警察厅档案和一些新闻报道中。

能被记录下来,也是她们与主家发生矛盾,一些勇敢的反抗者或者受到像这位习艺部主任帮助下闹到警察厅,警察厅询问时,她们的悲惨经历才由此记载下来。而成千上万从小被恶劣对待,没有反抗意识,甚至更可怕地被对待的情况,还是因为年代久远,早就湮没在历史的漫漫长夜,这是非常悲惨的一段记忆。

婢女的历史,追溯起来,要从商周时代起。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社会上一直有婢女现象存在。

奴隶制时期,奴隶是一种最低级的阶层,服公役且属于国家,私人奴隶并未兴起。开始进入封建社会,土地兼并愈演愈烈,为了从事生产货殖,大地主大豪强多蓄奴,私人奴婢成为主流。

明清时期,蓄养奴婢成为流行的社会风尚,成为达官显贵炫耀财力权利的一种象征。

从婢女的来源看,主要是人口买卖。

清代立法中,有禁止人口买卖的条文。而且清代相对于前朝是增加了对贩卖人口的处罚的。

但是滑稽的是,清代又有自己独特的解释条款。即:“出于卑幼情愿,并非尊长诱取者,即不在照律科罚之列”。如此一来,“合法”的卖者增多,“合法”的买者也随之增多,法律也就慢慢默许了婢女买卖的合法性。

到了清代末期,清政府逐渐意识到蓄奴养奴已经使得自己的形象在西方列强眼里仿若野蛮人。开始有大臣上书请求废除奴婢制度,同时清廷为了所谓“预备立宪”展现新气象,于1910年1月,宪政编查馆的修订法律大臣在修订《现行刑律》时,吸收了《禁革买卖人口条款》的基本内容,删除、更改了原来律例中的“贱民”“奴婢”字样。

但是,制度不等于现实。已经延续几千年的婢女现象,基本没有可能杜绝。清末社会生产力低下,人民生活水深火热,在生存和人格无法两全的情况下,人们只能选择能活下去的方式。

民国时期,这一恶行依然被延续下来。

1922年,国际联盟奴隶委员会报告,中国婢女总数当在200万人以上。根据一些详尽的资料证实,民国时期婢女的数量应该占到妇女总人口的百分之二强,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数字。

那么,是什么家庭因为哪些原因卖出自己的女子?

第一,家庭贫困是主因。

以民国时期北京为例,有段时间,报纸都开始发布卖儿卖女的消息,此广告让人不寒而栗。报纸上报道大抵如下:

“西直门内草甸厂住户潘某,因生计艰窘,将亲生五岁小姑娘卖了”《京话日报》

“齐化门外营房住户志某,因生计艰难,无法生活,将年十三岁的女孩,卖与人贩子”

《京话日报》

“西城马市桥住户祥某,因家计艰难,将小女出卖大洋二十元,以济燃眉之急。”《群强报》

能如此明目张胆在报纸上出卖自己的亲生骨肉,可见当时民众的生活到了如何艰难的程度。他们是遭遇生存底线的贫民,卖女为婢是他们应对经济窘迫的被迫手段。也从另一方面反应出,当时政府根本无法解决人们生计上的困难,也难以禁止人们因贫出卖子女。

父母将亲生女儿卖给他人,做任人驱使的婢女,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一幕人间惨剧。许多描写骨肉分离的场景,表明了父母在出卖女儿时的无奈与无助。

“临带人时,龄儿母女抱头痛哭,邻人睹此惨状,竟有吃饭不能下咽的”《群强报》

“临别之际,母女相抱痛哭”《群强报》

从情感上讲,父母的行为剥夺了女儿享有正常人生的机会,这是一种极端伦理道德的变异。即便如此,在情感因素与经济因素的权衡较量中,经济因素占了上风,许多家庭,许多父母还是选择了这一方式。

第二,重男轻女。

中国社会中存在着一种重男轻女的观念,这种观念认为,女孩终为外姓人,是“赔钱货”。很多当时的人认为,反正是给别人养的,还不如换成铜臭来的实在。这种思想,是当时蓄奴风兴起的一个根本原因。

与男孩相比,在遭遇重大灾祸时,肯定先要舍弃女孩,这是当时家庭面对选择时最常见的思想。宛平县人王玉义,46岁,家里有6个女儿,2个儿子。大女,二女,三女已出嫁,五女、六女尚且年幼。因孩子过多,家内贫寒,无法生活,王玉义就托人介绍,将14岁的四女卖给别人当婢女。

幼女在被“卖绝”的字据中,“以后生死皆不能过问,从此一刀两断”的决绝,所表现出来的是父母“因生计艰难,手乏无资,不能谋生活”的无奈。这种极端割舍的协议,是文明社会最大的讽刺。

另一个重男轻女的表现,是女子在受教育上的不公平。民国时期,在最初级的乡村教育入学调查中,女生接受教育的比例仅有10%左右。

除开这两大主因之外,骗财(先卖后诱出),吸食鸦片,家道中落给女儿找个安身之处等等,都是有着因为家庭经济崩溃而被迫骨肉分离的特征。

讲完婢女的成因,婢女的生活也是可以管窥当时社会的一些特征。

首先婢女根据自身任务不同,也是分种类的。

第一种是侍女型婢女,任务是专门侍奉主人,伺候日常生活起居。一些大家庭中,每个女眷也都有专用的婢女。

第二种是“女仆型”婢女,这种婢女主要从事家务劳作。包括院内扫撒,刷溺盆,擦桌子,扫地,刷痰盂等。主要工作就是打杂。

而她们是没有报酬的,全年无休。在被买卖的同时,也就买断了她们一生的辛苦。但是,也不是所有主人家都是一毛不拔,也是有些人家尚存一丝温情,也会给这群人一点未来的希望。

比如逢年过节,有些主人家会给这些人一点“赏钱”;有的主人家甚至会为婢女准备嫁妆。

不过这种是极少见的情况,大部分还是用一生的辛苦,换个能活着吃饭的地方。

婢女和佣人还是稍微有些区别。婢女更多与主人朝夕相处,主人都以为其自小在身边长大,一方面除了打骂以外,一方面也确实信任她,会给她明白地告知家中的一切,并且将日常比较重要的事情托付给她。

不过,婢女的身份决定了婢女的卑贱地位,主要体现的是对其人格侮辱上。

北平市警察局档案中有多起虐待婢女的案件。杨某为了防止11岁的婢女杨春喜偷吃,在她的右脚上栓了个铃铛,为行动时有响声。

另一件案件中,项姓亲戚到项家吃饭时,把剩饭给了婢女荷花吃,项姓二儿子竟往剩饭里撒尿,让荷花吃,荷花不吃。项姓儿子就用“烧红的火筷子”将她左手腕烫伤。

更恶心的一起案件中,景某为惩罚私自出走的婢女,竟然令婢女吃人粪。

像这种惨无人道的行径,因为主人家家大势大,很多都不了了之。

但是,婢女身份的变化也是动态的。婢女的身份决定了她们在家庭生活中卑贱的地位,但是具体到个体的婢女,由于她们所处的家庭类型、与主人关系的亲疏以及婢女自身条件的差异,她们在个体家庭生活中的地位,还是会有所不同。有的婢女俨然是主人的小管家。北平市警察局档案中记载,于福自12岁到“美以美会教读”于薛氏家当婢女,在于薛氏家已有10年,于薛氏的“所有家中一切事物,都归于福一人料理”。李顺喜在国务院咨议李光裕家当婢女,她平常管理李家的零用钱,连女仆也要听她指使。所以,婢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要依据家庭的差异、婢女自身条件、与主人的关系来判定的。

婢女如何生活?

1. 衣着

民国初年,女性服饰已经朝向自然、开放、美观方向发展。衣料上既有棉布、洋布,还有线呢、洋缎等,不仅种类繁多,而且颜色也多种多样。婢女在蓄婢家庭的衣物,主要由该家庭负责。蓄婢家庭的经济状况决定了婢女的衣着情况。对于许多人来说,身着洋缎就代表着富贵。在一些经济较好的蓄婢家庭中,婢女也会身着缎面的服装。也有一些婢女,到了冬季,不仅没有“皮衣棉衣来御寒,差不多连褴褛的单夹衣服都没有”(《京报妇女周刊》)。

总体来看,婢女以穿衫、袄、褂、裤居多,面料以布为主,具有普通民众服饰简洁、朴素的特点。

2食

最能体现婢女社会地位的表现,就是主人家在食物的供给上。一般而言,蓄婢家庭都是相对富裕的,吃饭应该是要比贫寒家庭要好很多的。有一部分婢女跟着主家吃饭,也有跟着下面的厨子和老妈子一起吃,总是可以吃饱的。但是大部分婢女没有这么幸运,就算经济情况不错的家庭,对待婢女吃饭的问题上,也是比较残酷的。根据档案中记载,李姓家10岁婢女春惠,时常被责打,“每日吃饭都是剩菜剩饭,时常吃不饱”。曾在俄使馆当翻译、已去职的刘汉卿,每顿饭只给13岁的婢女刘如意一个小窝头,刘如意称,她经常饿肚子。婢女汪松珠因为不小心把小孩衣服烧了个窟窿,被主人打了一顿,汪松珠说,主人“两天就(没)给我饭吃,到第二天晚上,我给他们磕了一个头,才给我一碗饭吃”。

对婢女来讲,主要需求是吃饱穿暖。她们是十来岁的小女孩,吃不饱时可能就会偷食,而偷食就会遭到主人的责打。婢女高菊子称,乔徐氏母女时常不给她饭吃,她因饥饿难忍,偷吃了玉米面窝头,乔徐氏母女就用“烧红烙铁”将她身上烙伤多处。李郭氏买来5岁幼女金玉后,时常不让金玉吃饭,金玉因为饥饿偷食,经常遭到李郭氏及其姘夫日本人小山清次的毒打。为防止金玉偷食,李郭氏就用绳子把金玉的手脚捆绑在一起。一天,金玉因饥饿,又偷吃锅里的饭,“因双手被缚,运转不灵,致将饭锅碰在地下”,日本人小山清次又用木棍殴打金玉,夜里,把她“致放在门道旁,金玉即因伤身死”。

一个5岁的女娃娃,还未经世事,因为本能的饥饿遭受如此刻薄无耻的对待,让人愤懑。

3住

婢女的住宿根据婢女的劳作性质、蓄婢家庭的房屋状况而定。照顾老人的婢女,为方便照顾,她们多随同老人一起住宿。

许多婢女是随同主人家的女仆一起住在下房。婢女大多远离父母,年幼无知,社会阅历浅,又缺少父母的关心爱护。婢女与女仆同住,女仆正好可以充当母亲的角色,给予婢女一些关心和安慰。但更多时候,却是女仆利用婢女的年幼无知,唆使婢女偷窃,甚至诱拐转卖婢女,从中获利,使婢女成为女仆利用的工具。

4行

行是人生的四大需要之一。婢女需要劳作、听人使唤,如果是小脚,对她们来说,既不方便行走,也不方便劳作。所以,一双大脚对婢女极为重要。一般蓄婢家庭不会为婢女缠足,这种是有着实际的需要的。

婢女一般很少外出。即便外出,人力车可以成为她们的代步工具。社会的运输能力有限,人力车彼时大行其道。

5医疗

婢女在蓄婢家庭中,主人除提供饮食、衣服、住宿外,婢女若生病,主家也要负责治疗。

但是,大部分婢女能接受医疗的很有限,如遇到比较重大疾病,一般是送福利院了事。

而且,很多主人家,面对生病婢女,更多的是不给治疗的情况。

档案记载,婢女如意报警局称,同伴婢女玉兰患头疼病,主人不给医治,玉兰“病了5天就死了”。齐姓妇有一个14岁的婢女顺儿,因伤得病,齐姓妇“不但不请医调治”,仍然“骂打如常”。“有些狠心的主人对生病婢女不闻不问,甚至连口水也喝不上,哪里还会给延医治病。”还有的主人则怀着异样的心情看待婢女的病,生怕婢女影响自己的家声,要赶生病的婢女出门。在医疗的情况上,主人家如此冷漠无情,使得婢女完全没有安全感,对主人家的冷血只有当事人才知其中的悲凉。

在最基本的生活环境中对待婢女冷漠无情,惶论在感情问题上,婢女自身的选择何其狭窄。

民国时期,“婚姻自由”也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内容之一。

清朝法律规定,通过买卖关系进入蓄婢家庭、丧失人身自由的婢女,是律比畜产的奴婢。奴婢“婚配俱由家主”。

民国时期,受西方自由平等思想、天赋人权思想、西方家庭制度的影响,资产阶级革命派中的激进分子对“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讨论也风起云涌。

在当时的档案中,婢女追求婚姻自由的出逃事件在当时层出不穷。有压迫就有反抗,反映出婢女对自由婚姻的向往和自己对于人生选择的重视。

充满反抗意味的“脱婢”。

婢女到了一定年纪,也就是可以结婚的时候,主人家要么是拖着要么是纳作自己的妾。有些指配给自己的伙计,这样也就可以一辈子伺候主家。所以为了人生唯一也是最后可以恢复自由的机会,大部分婢女都把自己的婚姻当成脱婢的唯一手段,宁可出逃也要最后拼一把。

婢女“脱婢”中,“官方”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交通部职员李葆忠曾因婢女菊仙不遵约束,把她送交警察厅管束,两个月后,李葆忠又以“叔祖母”年老患病需人伺候为由,请求将菊仙领回。警察厅以菊仙“年近二十,择配己及”为由,不准他领回菊仙。《北平市警察局档案》

出逃的例子更是数不胜数。婢女双喜与厨子冯占魁调戏成奸,冯占魁让双喜将来跟他过日子,双喜牢记在心,“乘隙潜行走出”,到冯占魁家去。《北平市警察局档案》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当时的政府用“官媒”方式来保障婢女能顺利解救后不被再卖出去。

具体做法就是,先让婢女进入救济所,在救济所培训六个月之后,家里人来领或者官方作媒嫁娶。

大部分婢女对于原生家庭已经很陌生或者害怕自己会被再次被转卖,一般都是选择官媒方式获得自由。

官媒一般也是用报刊等形式将婚嫁消息发布出去,其中包括当时百姓易读的《群强报》。

适婚男子在报刊看到消息之后,领一个申请表,可以到救济所根据照片选择自己心仪的对象,然后双方见面,情投意合者带走。

当然,在准许填申请表之前,是要经过警察厅的详细把关的,在确定确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心仪女子带走。

虽然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解决了婢女解放问题,但是此种办法也是弊端很大。首先是作弊问题层出不穷,官僚腐败一直是民国政府的顽疾。很多婢女往往因为腐败,导致自己成了官方变相拐卖人口的工具,权钱交易横行。

另外,这种现象,归根结底,是中国传统女子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思想观念在作祟。这些“被拐骗”“被虐待”“被遗弃”“被生活压迫”的不幸妇女,在走投无路的时候,认为救济院,警察局是一条康庄大道。结果,这些慈善和政府机构,只认定女子只有嫁人才是最终职业。她们的命运并没有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更多的还是通过一张张照片,被人挑选。半年中学会的那些技能也只能拿到家里去做贤妻良母。

当然,不否认,这些救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她们的生活境遇。但是在根本的人权和人格方面,还是让这些不幸的人没有得到该有的公平对待。

我们回到开头的那个不幸的事件,只有12岁的袁某喜,她后来在救济所生活了几年。在救济所的日子,她学会了一些字,也学会了一些基础生存的技能。后来她也被人选走了,对方人家对她挺好的,确实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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