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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撤销处罚!”河北邢台,肖某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

 岸居居 2022-09-10 发布于广东
“程序违法,撤销处罚!”河北邢台,肖某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57.5mg/100ml。肖某当场表示无异议并签字,交警遂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但事后肖某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经过审理,以交警处罚程序为由,撤销了处罚。(来源: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事发当晚十时,肖某和朋友饮酒后,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回家,行驶到某路段时,看到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便赶紧将车辆开到路边加油站,试图逃避检查。

现场检查民警发现肖某的行为可疑,便指派两名辅警前去查看,辅警到达现场,发现肖某说话带有酒味,遂要求肖某出示驾驶证,肖某自称没有携带。

随后,两名辅警对肖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7.5mg/100ml,肖某当场表示无异议并配合签字。交警遂依据该检测结果依法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肖某6个月,对肖某罚款2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肖某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他也知道自己饮酒了,从实体上辩护肯定不起作用,就想着从程序上找突破口。肖某向法院提出以下几点起诉理由:

第一、交警对他的检查笔录以及询问笔录上签名的交警为岳某,他被查获时间为21:59:40-22:00:25,但该时段内民警岳某并不在现场;

第二、交警对其进行处罚时,没有让其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

第三、《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0条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但本案他没有看到交警摆放上述设备;

第四、对他进行处罚的为两名辅警,根据法律规定,辅警没有单独的执法权,其执法行为应当属于无效。

交警对此辩解:一方面,肖某饮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且肖某在检测告知书上签字表示无异议;另一方面,虽然对肖某处罚是由两名辅警进行的,但是辅警是受执勤民警指派,其行为应当视为民警工作的延伸。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本案中,肖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驾驶小型汽车,为躲避民警检查驾驶该车驶入附近加油站,执法民警在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后,肖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在检测结果上署名签字;

交警大队提供的视频证据显示,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民警严格按照规定身着警服,配带警用设备,并由两名协警经在编民警的指派对肖某实施了检查、告知等行政行为,执法主体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队肖某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本案系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件,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实施。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本案交警大队主张作出诉争《强制措施凭证》时有两名正式干警在场,但肖某对此不予认可,且交警提交的视频资料也不能证实其主张,故交警大队作出诉争《强制措施凭证》违反上述规定,属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交警大队作出诉争《强制措施凭证》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遂依法撤销交警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一审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交警大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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