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女,196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嵊州市X苑X幢X206室,电话:。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6X年XX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嵊州市XX西路X号,电话: 。 原审被告:孙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地址:嵊州市XX街道XX路XX号,电话:X。 再审请求: 1、依法对嵊州市人民法院(20XX)嵊民X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提起抗诉,并要求嵊州市人民法院再审。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市人民法院的(20XX)嵊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是建立在被申请人故意欺瞒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和作虚假陈述的前提之上的判决,判决剥夺了申请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判决的结果违背了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客观事实,申请人无需对借款承担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法律监督的相关规定,特依法申请法律监督,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提供了孙某15万元借款的借条,但实际交付的借款只有8.5万元,借条部分不真实。本案被申请人虽然提供了借条,交付时在场二位证人马XX和陈XX(中介人)可以证实,张某某从周XX处借到的15万元是已经被扣了15000元砍头息的余额135000元,而借到钱后张某某给孙某的只有85000元,另外50000元是张某某自己拿走了的,其中21000元用于归还马某某的借款,孙某出了15万元的借条,实际只收到85000元的钱,故借条本身一半是虚假的,这个诉讼是明显的虚假诉讼。 2、孙某的借款是用于赌博的根本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完全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且申请人与孙某二人早已分居,也不可能被用于共同生活。据孙某自己陈述,其借款是用于自己进行赌博的,根本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申请人与孙某夫妻感情早已在 年时就已经破裂,沈某丢下了仅有8个月大的儿子,外出下落不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申请人根本无法找到他,后来发现他与人在XX村租房居住,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申请人还因打破了租房内的桌子被剡湖派出所罚款3000元(可能是赔偿款);于1999年申请人还向贵院起诉离婚,后因其下落不明撤回起诉;于2007年3月28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申请人与孙某二人分开居住已经有30多年,二人根本没有共同生活,更不要说是用孙某的借的钱了,况且孙某也不可能将钱给自己早已厌弃的妻子用了。本案被申请人一没有举证证明借款已经足额交付,二没有证明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判决书未经法定方式送达,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被部分剥夺了,故本案的诉讼程序违法。贵院的诉讼文书是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给申请人的,但该判决书却在可以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没有送达申请人的住址,而是直接公告,致使申请人无法收到判决书,也无法行使上诉等权利,贵院的判决书送达方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利用了不真实的借条,在借款只交付部分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部分的虚假诉讼,法院在未查明借款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判决由申请人清偿不真实的“借款”与客观事实不符,送达程序也明显的违法,本案对申请人的还款请求理应依法驳回;因其实施了虚假诉讼,故应当赔偿原告各种损失,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实施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提起抗诉要求嵊州市人民法院再审。 此致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某某 二〇二一年十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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