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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申请书

 张文江律师摘抄 2022-09-12 发布于浙江

提起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女,196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嵊州市XXX206室,电话:。

被申请人:某某,女,196XXX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嵊州市XX西路X,电话:         

原审被告:孙19XXXX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地址:嵊州市XX街道XXXX,电话:X

再审请求:

1、依法嵊州市人民法院(20XX)嵊X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提起抗诉,并要求嵊州市人民法院再审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市人民法院20XX)嵊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是建立在被申请人故意欺瞒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和作虚假陈述的前提之上的判决,判决剥夺了申请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判决的结果违背了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客观事实,申请人无需对款承担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法律监督的相关规定,特依法申请法律监督,理由如下:

1、申请人提供了15万元借款借条,但实际交付的借款只有8.5万元,借条部分不真实本案被申请人虽然提供了借条,交付时在场二位证人马XX和陈XX(中介人)可以证实,张某某从周XX处借到的15万元是已经被扣了15000元砍头息的余额135000元,而借到钱后张某某给孙的只有85000元,另外50000元是张某某自己拿走了的,其中21000元用于归还马某某的借款,孙出了15万元的借条,实际只收到85000元的钱,故借条本身一半是虚假的,这个诉讼是明显的虚假诉讼。

2、的借款是用于赌博的根本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完全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且申请人与孙二人早已分居,也不可能被用于共同生活据孙自己陈述,其借款是用于自己进行赌博的,根本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申请人与孙夫妻感情早已在  年时就已经破裂,沈丢下了仅有8个月大的儿子,外出下落不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申请人根本无法找到他,后来发现他与XX村租房居住,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申请人还因打破了租房内的桌子被剡湖派出所罚款3000元(可能是赔偿款);于1999年申请人还向贵院起诉离婚,后因其下落不明撤回起诉;于2007年3月28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申请人与孙二人分开居住已经有30多年,二人根本没有共同生活,更不要说是用孙的借的钱了,况且孙也不可能将钱给自己早已厌弃妻子用了。本案被申请人一没有举证证明借款已经足额交付,二没有证明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判决书未经法定方式送达,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被部分剥夺了,故本案的诉讼程序违法贵院的诉讼文书是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给申请人的,但该判决书却在可以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没有送达申请人的住址,而是直接公告,致使申请人无法收到判决书,也无法行使上诉等权利,贵院的判决书送达方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利用了不真实的借条在借款只交付部分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部分的虚假诉讼,法院在未查明借款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判决由申请人清偿不真实的借款与客观事实不符,送达程序也明显的违法,本案对申请人的还款请求理应依法驳回;因其实施了虚假诉讼,故应当赔偿原告各种损失,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实施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提起抗诉要求嵊州市人民法院再审

此致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某某

二〇二一年十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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