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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给合同等法律文件拍的照片,能不能当作认定事实的证据呢?

 卜范涛讲风险 2022-09-13 发布于北京

李立律师


用微信拍照合同等法律文件,然后就可以很方便地直接转发给相关人。这种操作方式,现在很常见,律师在业务过程中有时也会用来和客户进行沟通交流。

但是,合格的律师只是把这种方式当作交流的方式,而不会当成某种依据,仍然是依赖书面方式原件的方式来留证合同和法律文件。

而且,用微信拍传照片,还有一个问题。

在最近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协议的打印件。这份打印件,不是协议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而是来自于微信聊天对话中的一张照片,一张其他人发来的协议原件的微信照片。

这份协议对这起案件很重要,可以说是决定了案件的胜败。

可是,另一方当事人,也就是协议照片上的签字人杨某,对法院表示自己没有签过这么一份协议,看字迹是伪造的。

听见杨某当庭否认签过这份协议,陈某立即向法官提出对该照片打印的纸质版上杨某的签字真实性予以申请鉴定。

法官同意进行笔迹鉴定。

杨某也很配合,在法官面前书写签名用作鉴定对比的笔迹样本。

于是,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检材上杨某签字予以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结论出来了,提供了“倾向性意见”。

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限于检材的条件,倾向认为检材《协议》落款“乙方”处的杨某签名字迹与样本材料上的签名字迹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陈某为此缴纳了鉴定费9430元。

应杨某的请求,经法院通知,鉴定人员到庭并当庭出示上述鉴定意见书,陈某对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杨某对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坚持认为并非其所书写。鉴定人员当庭明确表示无法对检材的来源、形成方式进行判断,无法判断照片是否经过拼接修改,是否在微信传输中发生变化。杨某为此垫付了鉴定人员出庭费693.50元。

杨某也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申请对协议的来源、形成方式、是否存在合成以及照片拍摄的样本是否为原件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也同意了这个鉴定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

这次鉴定,连鉴定意见都没有出,只进行了预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向出具了这样一份函:

1.我院于2021年7月16日按照法官通知派员出庭,在庭审中,杨某对检材图片真实性无异议、不进行图片真实性鉴定,申请将委托事项变更为对检材图片拍摄的“欠款协议”是否原件进行鉴定。鉴定人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检材图片拍摄的“欠款协议”是否原件进行鉴定风险较大,并且需要先对检材图片进行提取后才可进行,双方当事人及法官予以认可。故我院鉴定人当庭取到检材手机一部。

2.我院鉴定人对检材手机中的图片进行提取后,在预检中发现,图片分辨率不足以开展拍摄的“欠款协议”是否原件的鉴定,故无法受理

3.根据目前情况,依据相关收费规定,本案鉴定费2096.20元(手机提取1350元、出庭费2人*373.10元/人天),交通费141元,杨某支付了上述鉴定费及交通费。

由于关键性证据没有原件,也无法得到确切的鉴定结论,所以,审理案件的法官最后是运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来作出了认定,法官认为陈某的证据不足,原因是:

第一,就本案在案证据而言:陈某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微信照片打印的纸质版协议,杨某否认其与协议上的另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并进一步提出不存在该协议的原件,通过鉴定部门对该协议的司法鉴定,由于存在检材条件限制,亦无法对该协议是否为拍摄原件提取而来进行鉴定,由此在目前条件下,陈某提供的协议是否存在原件、是否为拍摄原件提取而来,均无法予以证明。

第二,本案中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杨某与照片协议上另一方之间有资金往来,无法印证协议内容。

第三,根据其它案件的判决内容,也不能直接推定出杨某与照片协议上另一方之间必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陈某这个案件于是一审败诉了,不服,打了二审,也是败诉。

来看看,这个案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实用的法律指引呢?

首先,“原件为王”。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对于重要事实的认定,合同协议以及其它文件的原件一定要养成习惯及时取得和保管好。

曾经见过一位当事人,习惯带着合同原件去履行合同和办事情,结果合同原件不小心被水泡了,一小部分字体糊了,幸亏糊的不是特别重要的条款,但也让人心悸。

其次,复印件、照片、扫描件、传真机,也有一定的佐证作用,但是必须要有其它证据,否则是无法用来认定事实的。

最后,微信转发照片,时常还会被微信压缩。虽然可以选择发送“原图”,但由于多了一层操作,除非有意识操作,否则大家多数是不会使用的。因此,真要对合同协议拍照,建议还是用手机自带的相机软件来拍摄。收取这类照片时,可以请对方发送“原图”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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