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应在共有产权保障房受理时限内,向对应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审核流程可详见下文。 本市户籍居民:
非本市户籍居民:
拓展阅读——关于不选房、不购房等情况的处理 选房活动开展后,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其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1、因自身原因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 2、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3、因自身原因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 注:本文图文信息源于闵行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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