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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5种特殊监护制度梳理与解读

 时宝官 2022-09-15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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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般情形下的法定监护(民法典第27条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第28条关于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外,民法典还明确了5种特殊的监护情形,包括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公职监护、意定监护以及监护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临时监护。具体来看:

一、遗嘱指定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解读提示:

本条是关于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遗嘱指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订立遗嘱为处于自己监护之下的子女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行为。作为以指定监护人为主要内容的遗嘱,同样应符合一般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指定监护中,被监护人既可以是未成年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前提均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在立遗嘱指定监护人时正担任着监护人。此外,如前面解读所言,总则编解释第7条对“遗嘱生效时监护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而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情形时如何处理作了明确,是对民法典关于遗嘱监护制度的细化与完善。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实务问答:

问:遗嘱确定的监护人是否优先于法定监护人?

答:依照《民法总则》第29条(民法典第29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规定,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二是立遗嘱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该案中,黄某某在去世前担任着江B的监护人,其指定黄某敏作为江B的监护人符合遗嘱指定监护的相关条件,案涉遗嘱指定监护合法有效,应予确认。申请人陈某某、危某某虽是江B的祖父母,但请求确定其为江B的监护人,相较黄某某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而言不具有优先性,不应支持。换而言之,遗嘱监护一般优先于法定监护。[1]

二、协议确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解读提示:

本条是关于协议确定监护的规定。协议确定监护中的协议主体,区分被监护人而定。对未成年人而言,协议主体只能是父母之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原因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不得通过协议确定其他人担任监护人,以推卸自身责任。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协议主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原因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此外,需注意,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必须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产生。另,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的相关协议效力如何、协议能否约定由不同顺位的主体共同担任监护人或后顺位的主体担任监护人等问题,总则编解释第8条作了明确规定。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12条第2款 被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裁判。

实务问答:

问:监护责任能否委托转移?

答:监护责任不能委托转移,在必要的情况下,虽然允许监护职责委托转移,但监护职责委托转移在法律效果上不能免除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在受托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受托人还应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2]

三、公职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解读提示:

本条是关于公职监护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公职监护,实际上是一种兜底性监护。可作为公职监护人的主体包括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但实际上,民政部门作为负责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主要工作部门,应承担更多职责。故,依据该条表述,可知民政部门应承担主要的兜底性监护职责。

关联规定:

《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83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实务问答:

问:特定情形下的社会福利机构能否作为监护人?

答: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法定顺位监护人多年缺失,无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从充分保护和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经法律程序指定、已形成长期基本生活依赖且担负实际监护责任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是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审理贯彻了家事案件多元化处理原则,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通力协作,体现了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努力。[3]

四、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提示:

本条是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意定监护的核心就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该行为属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存在争议。由于监护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和法律责任,将影响监护人个人生活,就设立意定监护行为性质而言,亦理解为双方法律行为。需注意,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适用。可以设立意定监护的主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此外,关于意定监护中解除权与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总则编解释第11条作了规定。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务问答:

问:通过遗嘱为自己确定监护人,能否作为意定监护对待?

答: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该案中,陈某江在2016年12月28日书写遗嘱一份,遗嘱载明其自愿住在弟弟陈某隆家中,并载明陈某隆之女陈某为其监护人。就遗嘱而言,一般情形下,其虽属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通过遗嘱为自己确定监护人的,基于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以及被确定的监护人对此不反对并明确愿意担任担任监护人的,应理解为双方就监护事宜达成一致,故应按照意定监护情形对待。因此,申请人陈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陈某江的监护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4]

五、监护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临时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解读提示:

本条是关于监护争议解决及临时监护人的规定。根据本条,指定监护人有两条途径:1.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2.直接申请法院指定。且前者不是后者的前置程序。法院指定监护人后,被指定的监护人不得拒绝。但由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人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

需注意,本条关于监护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中确立了“临时监护人”制度。临时监护人适用的期间应从宽理解,不能仅限于监护争议解决期间。包括以下两个期间:一是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启动后,即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开始处理监护争议或法院受理监护申请后,至指定监护人前的期间;二是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启动前,只要发现无人监护无人保护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即应担任临时监护人,随后再启动程序指定监护人。

参考资料:

[1]《黄某某、陈某某、危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管辖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app.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
91a96d9e5f6340159ce5a90d00aa7c46.

[2]《张某等诉某学校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http://www./lib/cpal/AlyzContent.aspisAlyz=1&gid=C1375164&libid=0201&comefrom=
XQ0gnTrGNSMfM17f2YU6%2bA%3d%3d&links=A248120_30,A290592_30.

[3]《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4]《陈某申请认定陈某江无民事行为能力案》,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app.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
9067cc9356904a484afa91010b76af.

注:推文内容选自小编参编的《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一书,本号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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