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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楼上漏水楼下遭殃,水务管理公司未能及时维护担责任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9-15 发布于上海

 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对部分设备负有查验、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发生自然损害时,需要对设备的质量和日常养护、维修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01

 隋某有一套A房屋,但是无人居住,于是在2019年3月16日,隋某的母亲隋母与苏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苏某租赁隋某的A房屋,月租金为700元,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一直续租。2021年8月19日苏某向隋某母亲隋母转款自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止的租金3900元。

 后来,因楼上B房屋家中计量水表断裂造成漏水,导致A房屋漏水、屋内棚顶墙皮脱落、室内墙壁大白被冲泡。苏某要求退房、退租,隋某母亲将房屋租金2100元退还与苏某。

 当年12月19日,水务管理公司接到报修后,施工人员上门进行查验,发现B房屋室内自来水计量水表底部断裂跑水,并及时进行更换。

 由于B房屋所有权人张某,已于2022年4月6日死亡,而其法定继承人小张出国定居,户口已于2015年7月27日注销。隋某于是将水务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水务管理公司承担家具损失、家具衣物清理费、房屋租赁费损失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合计9600元。

一审判决
02

 法庭上,水务管理公司表示B房屋计量水表断裂是由B房屋所有人自己冻坏的,水务管理公司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B房屋的自来水计量水表断裂致使隋某家的财产遭受损失,对隋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根据《XX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自来水计量水表作为计量器具,水务管理公司负有查验、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本案漏水原因是位于住户家中计量水表断裂所致,计量水表属于水务管理公司管理维护范围,水务管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委托其他单位、个人对房屋的供水设施进行维修管护,现水表断裂造成隋某家中财产损失,是未对B房屋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故应由水务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自来水水表断裂是否由于冰冻引发,并不必然免除水务管理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隋某主张装潢损失等及人工费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隋某房屋建筑面积、棚顶及墙面的面积、装修的市场价格、原有装修折旧率及损坏程度等因素,酌定为人民币2500元。关于家具、衣物等的修复清洗等费用,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存在,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隋某主张的房屋租赁费损失问题。庭审中,隋某提出其房屋漏水,承租人退房存在房屋租赁费损失,并提供租赁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予以佐证其主张的事实。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屋确实存在因漏水退房、退租的事实,结合漏水原因、损坏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考虑房屋租赁费损失650元,由水务管理公司赔偿。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水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隋某棚顶及墙壁损失2500元;

 二、水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隋某租赁费损失650元;

 三、驳回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过后,水务管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03

 水务管理公司认为,B房屋水表是人为冻裂,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水表漏水共引发三起诉讼,隋某在起诉状中均表示“2021年12月18日白天,由于该楼房主张某阳台窗户未关,以致将卫生间水表冻裂,大量自来水沿该楼房主张某房屋地面自上而下流入我屋内”,即隋某已自认水表损坏原因为冻裂,结合其庭审过程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等,足以证明案涉水表系因张某未关闭窗户、不供暖又未做好防冻措施导致冻裂。隋某起诉时未将水务管理公司列为一审被告,而是向张某主张赔偿责任。后因张某诉讼过程中去世,为将赔偿责任推诿给水务管理公司,隋某追加水务管理公司为一审被告。本案中,案涉水表为冻裂,并非公司原因;水表位于房屋内部,属于张某管控范围,张某在严寒天气不关窗、不供暖等不作为行为造成水表冻裂,被上诉人财产损失系因张某过错所致,应由张某赔偿因水表损坏造成的全部损失,张某去世应由其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是对供水、用水过程中用水方和供水方产生供水问题进行规定,有关因水表损坏发生侵权纠纷并不涉及,如何归责应当适用于《民法典》规定,即“谁造成、谁承担”。

 隋某辩称,对方提供的证据不必然证明水表是人为冻裂的,即使是冻的,不至于水表铁质的底部冻掉大窟窿;且水务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自来水计量水表作为计量器具,水务管理公司负有查验、管理和维护义务。本案漏水原因位于住户家中,计量水表属于水务管理公司管理维护范围。水务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故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水表是由供水企业提供用于计量用水量的特殊器具。根据《XX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量水表的养护和维修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本案中,导致隋某财产受损的具体原因是计量水表断裂漏水。水务管理公司作为B房屋的供水企业,应当对水表的质量和日常养护、维修承担责任。水务管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委托其他单位、个人对案涉房屋内的供水设施尽到维修管护义务,其所提出的水表系因所在房屋未做好防冻措施而冻裂、计量水表位于张某管控的房屋内部等事由,不能免除水务管理公司的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水务管理公司对隋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水务管理公司提出的其他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04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由于供电、供水、供热服务的必要性与特殊性,全国各地对供电、供水、供热等的保养、维护等都有相关规定,相关公司等对部分设备具有日常养护、维修的义务。如果因养护、维修不及时造成损害、造成居民的人身与财产损失,则相关公司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居民故意对相关设备进行毁坏,相关公司则不需要对因此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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