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2018): ”二、关于适用范围 (一)对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的计量,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1)采用公允价值 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2)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3)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4)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5)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6)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7)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适用本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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