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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条婚姻家庭纠纷裁判规则

 三居士 2022-09-16 发布于内蒙古

来源:杨心忠、赵蕾著《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一、与身份相关的纠纷与裁判

规则1【户口婚姻】以转移户口为目的缔结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规则2【血亲婚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规则3【婚姻登记瑕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撤销婚姻登记的,仅以婚姻登记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不符合《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婚姻关系有效。

规则4【同性恋人】同性恋人并未上升为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在社会思潮及立法未发生重大变化之前,将同性恋人的关系定义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同性朋友关系较为稳妥。

规则5【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对《婚姻法》第4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支持。

规则6【代孕协议】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借腹生子的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反悔的情况,就不能按协议约定解决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

规则7【陪嫁与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亦应予以支持。

规则8【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纯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该赠与财产未成为同居生活的共同财产,当事人不能结婚时,赠与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返还所赠财产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规则9【分居离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要求离婚并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规则10【生育纠纷离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规则11【无性婚姻离婚】虽然性功能障碍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但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以无性婚姻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支持。

二、与财产相关的纠纷与裁判

规则12【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则13【乘人之危】协议离婚后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不应得到支持。

规则14【情侣欠条】“情侣欠条”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借款纠纷,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是感情之债。除了原、被告的证据外,应主动审查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能力等,最终作出符合举证规则、接近客观事实的推理和判断。

规则15【夫妻借款】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不当然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规则16【借款债务】如果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的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上述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另一方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规则17【租金收益】婚姻结束当时尚未取得的租金收益(预期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18【复婚财产】夫妻离婚后,同居一段时间再复婚的,只要同居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期间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19【复婚与共同财产】原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另外约定的,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规则20【物权变动】物之所有权是否变动,不能仅以物权变动之结果(如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为判断标准。

规则21【汽车摇号】在婚姻继承官司中,根据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小客车易主,指标跟着一并转移,在此转移过程中,无须再重新摇号。

规则22【肇事债务】肇事人交通事故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赔偿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在离婚时由双方分担

规则23【房屋归子女继承协议】“房屋归子女继承”的离婚协议中的房屋,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非子女个人财产,不产生财产处分效力。

规则24【个人债务】无证据证明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规则25【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以“为夫妻共同利益”为前提。

规则26【夫妻债务推定】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规则27【夫妻共同债务举证】夫妻双方均抗辩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下,由夫妻双方共同举证;在举债一方抗辩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规则28【离婚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规则29【离婚赠与】离婚赠与具有特殊性,理应在维持赠与人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履行该赠与。

规则30【赠与撤销】 夫妻双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后,如夫妻一方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一方可诉请法院撤销该赠与。

规则31【一方赠与】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可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一方对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享有处分权,该部分财产的赠与有效。

规则32【父母赠与】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动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该动产仅是对一方个人的赠与,方可阻却对方参与对该动产的分配。

规则33【知识产权分割】在确认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基础上,必须合理补偿夫妻另一方的家务劳动贡献和丧失职业发展机会的损失。

规则34【保险收益】个人婚前购买保险,虽然保险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属于自然增值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规则35【保险分割】不同的保险品种在离婚案件中适用不同的分割规则。

规则36【保费分割】在保险费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情况下,离婚时应当给对方一定的份额。

规则37【保险金分割】对于保险金的分割,应当审查保险金的性质,按照相关规则探查该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38【证券分割】夫妻一方投入有价证券账户中的资金来源于父母或朋友,或代他人理财的,该部分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39【股票分割】股票虽系个人婚前购买,但由于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与资金存在相互转换的形式,个人财产如果已经与共同财产发生混合,则应当依照开庭之日的市值,按资金投入比例确定分割点。

规则40【股权转让】第三人基于对股权经工商登记的信任购买夫妻一方转让的股权,推定为善意,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第三人与转让股权的夫妻一方有恶意串通行为。

规则41【股权分割】夫妻一方的股权,离婚时能够转让或分割给对方,需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的规定,即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规则42【独资企业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哪方愿意经营该企业,从而分别处理。

规则43【合伙企业分割】对没有析产的合伙企业,在离婚案件中通常不作处理,待析产后另案处理或另案解决。

规则44 【同居财产】同居财产应适用分别财产制。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仅包括“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财产”。

规则45【同居帮助金】同居关系中同居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经济帮助金与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性质不同。

规则46【同居与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主张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的,应当证明该财产系双方共同出资,否则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规则47【婚外同居】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当事人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补偿协议、赠与合同等,因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不法约定之契约,不受法律保护。

三、与房产相关的纠纷与裁判

规则48【婚前按揭房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规则49【拆迁安置房分割】婚前房产转化的拆迁安置房包含“物”与“人”双重因素,系由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组成,双方均应分得适当份额。

规则50【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割】夫妻一方为居民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割条款的约定应当有效,但法院认定为有效后对其条款可变通执行。

规则51【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是专属于人身性质的财产,因此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规则52【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妇女应当适当分得土地承包权。

规则53【居住权】对居住权的裁判,应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体现对当事人意思的保护,并注重对弱者生存的救济保障。

规则54【共有房产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四、与家庭相关的纠纷与裁判

规则55【子女亲生推定】当事人一方不能仅凭一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婚外恋的事实,便随意地推定子女非其亲生。

规则56【不利推定原则】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且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的,可适用不利推定原则

规则57【亲子关系推定的举证】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审查原告举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并考虑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础上,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规则58【收养登记与成立】未办收养登记的,应当认定该收养关系未成立。

规则59【收养登记与监护】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不能成为离婚时拒绝监护的理由。

规则60【人工授精】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夫妻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后男方仍应支付抚养费。

规则61【抚养费赔偿】侵权发生后出生的婴儿,有权就未出生期间其抚养人受到的侵害主张抚养费赔偿。

规则62【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应对其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规则63【抚养费的放弃】父母离婚时放弃抚养费的约定有效。

规则64【赡养顺位】同一顺位有多个赡养人时,各赡养人按份履行赡养义务;履行了经济供养义务的赡养人,有权向其他赡养人求偿。

规则65【法定赡养】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当然包括保障父母的居住权,即子女有义务为父母提供适宜的居住条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规则66【婚内保证赔偿】婚内保证赔偿是对方以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行为人违背真实意思所为,应属无效行为。

规则67【离婚损害赔偿】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规则68【离婚损害赔偿与侵权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并不是纯粹的侵权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不能代替或排斥夫妻间的一切侵权赔偿责任。

五、与继承相关的纠纷与裁判

规则69【公有住房继承】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继承,但是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继承,而是一种“准继承”。

规则70【房屋继承侵权】继承人因继承取得继承份额内的房屋所有权,但其不能因这部分权利的取得,认为被继承人生前的房屋所有权共有登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规则71【遗产继承】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标的为将新建造的房产置换给权利人,该债权为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规则72【继承权实现】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时继承已经完毕、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是物权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规则73【遗嘱要件】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并不必然无效。

规则74【代书遗嘱】形式有缺陷的代书遗嘱未必无效。

规则75【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不能撤销民事协议中的处分行为,遗嘱人的后一配偶虽不是家事协议的当事人,但依我国善良风俗,可继受取得遗嘱人前一配偶的意定居住权。

规则76【遗嘱变更】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

六、与诉讼程序相关的纠纷与裁判

规则77【诉讼主体】女方父母不是婚约财产纠纷案的诉讼主体。

规则78【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子女提供的证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规则79【婚姻登记审查】在离婚登记行政案件中,法院对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遵循形式审查标准,但对离婚登记行为是否具有最终确定性应进行实质审查。

规则80【抚养再审】对于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对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子女抚养问题(包括抚养关系和抚育费)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规则81 【彩礼返还终结执行】判决返还彩礼后原被告又结婚的,应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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