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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杀妻还是无辜蒙冤?看陈世贤如何为1986年淮阴杀妻案正本清源

 兰州家长 2022-09-18 发布于甘肃


参考资料:群众出版社,石丽珊著《中国首席大法医——陈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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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资料封面

1986年6月5日,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淮阴市宿迁县桥庄村双蔡圩小学代课老师赫修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为经法庭审理,认定他杀害了妻子吕翠娥并伪造了上吊自杀的现场。赫修高在宣判后当庭大呼冤枉,表示自己没有杀人,回到监房后就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写申诉信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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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简陋的审判庭

收到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24日就邀请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公安局的法医专家来到案发现场对此案进行复核,结果这帮专家们的意见出现了根本性的对立:一派认为赫修高就是凶手,另一派认为赫修高不是凶手,案件还没重审就已经陷入了僵局。

为此,1986年8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程威平和王希隆带着本案的全部卷宗、现场勘查报告和全部的问询笔录赶往北京,向公安部法医室副主任、副主任法医师陈世贤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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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研究卷宗的审判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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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贤法医

……

在听取完程威平和王希隆对案情的介绍后,陈世贤请他们先回招待所休息,留下卷宗让他研究后才能给出意见。两人走后,陈世贤就独自坐在办公室里对着厚厚一摞卷宗仔细研读起来——

赫修高的生父苗富贵于10年前患病去世,留下了妻子和五个孩子(赫在家中五个孩子中排行老三,跟母亲姓;上有两个兄长,下有两个妹妹)。赫修高因为学习成绩优秀,所以自小备受父母宠爱,1982年高中毕业后被推荐到双蔡圩小学当了代课老师。入职后的赫修高表现出色,他教的班级每次考试都是全年级第一,他教出来的学生还在某年拿了宿迁县语文竞赛头名,是个公认的前途无量的年轻才俊。

1984年初,20岁的赫修高经人介绍认识了与他同龄的、来自宿迁县城下乡知青吕翠娥,不到一个月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三个月后吕翠娥不顾自家父母的反对与赫修高登记结婚并办了喜事。用现在的话讲,算是“闪婚”。吕翠娥“出阁”那天,盛怒的吕翠娥父母对吕翠娥放下狠话:如今你出了这个家门,就别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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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的农村婚礼,新郎新娘一人一辆新自行车,说明这家经济条件在当地很不错

然而很快“闪婚”就现出了原型:赫修高的寡母对家境富裕、自小娇生惯养的吕翠娥横挑鼻子竖挑眼,嫌她手脚不勤快(守寡时间久了性格难免偏激)。而吕翠娥也不是个逆来顺受的主儿,婆婆的数落都被她这张利嘴全数怼了回去,因此导致婆媳矛盾激化,两个女人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大动干戈。对此,赫修高采取了错误的回避态度,结果两头不讨好。吕翠娥认为赫修高偏袒婆婆,赫母认为赫修高有了媳妇忘了娘,受不了两头夹板气的赫修高干脆住到了学校里躲清静。

吕翠娥几次到学校去叫赫修高回家,结果几次都撞见赫修高和一位年轻女教师开心地聊天,几次下来吕翠娥认定赫修高变心(每次都是同一个女老师,不怪她多想),在最后一次撞见后就醋坛子彻底掀翻,当堂大闹,大骂赫修高“坏男人,到处勾引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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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的农村小学的青年女教师

当着那么多人的面被妻子指着鼻子骂,赫修高挂不住脸面,甩了吕翠娥一个耳光,吕翠娥没想到平时文雅的赫修高会向她动手,顿时也“暴起”,夫妻俩在学校里就打了一架,好歹被人劝了下来,但从此以后就开启了“家暴”模式,动手成了家常便饭。

1985年7月,吕翠娥生了个儿子,但孩子的到来并没有缓解家庭矛盾,反而愈演愈烈。1985年12月4日,吕翠娥和婆婆又发生了一次激烈的“全武行”,回屋就喝了半瓶农药,被赫修高及时发现并送往龙河镇人民医院抢救。由于送医及时吕翠娥保住了性命,但因为农药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吕翠娥几乎变了一个人,彻底不干家务、不管孩子,整天就是找茬和人吵架,结果惹得人憎狗嫌。吕翠娥认为整个村里的人都在欺负她,娘家也早已经将她“开除”,倍感孤立无援的吕翠娥更加变得歇斯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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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龙河人民医院

1986年3月9日上午,这天是个星期日,休假难得在家的赫修高给院子里的三棵杨树剪枝杈,结果和吕翠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发生了争吵,很快就发展到动手。因为夫妻俩的这种情况已经成了“常态”,所以没有人在意。一会儿有人看到吕翠娥怒气冲冲地从家里冲出,背后跟着衣服破烂的赫修高,赫修高追上吕翠娥后两口子又是一顿“全武行”,失去理智的赫修高随手抄起一把粪杈就要结果吕翠娥,被邻居夺下粪杈后气愤回屋抱起8个月大的儿子到邻居家去了。吕翠娥则独自回家生闷气,中午还不见赫修高和儿子回来,就拿了几件破衣服点燃扬言要把房子烧掉,结果被邻居给及时把火弄灭了。

当晚21时,赫修高抱着儿子回家睡觉,3月10日0时30分左右,左邻右舍就听到赫修高的呼救声:“死人了!死人了!”

当人们赶到时,看到吕翠娥被一根绳子挂在房梁上,双目紧闭,脸色苍白,众人连忙将人弄了下来,村医检查了一番摇摇头,人已经“没了”。清晨,赫修高跟着治保主任去龙河镇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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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的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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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龙河派出所

……

现场是龙河镇派出所所长王洪钢带着几个技术人员亲自勘查的:屋里的凳子和脸盆架被打翻在地,窗户上有脚印,这是明显的打斗过后的痕迹。吕翠娥的尸体仰卧在床上,上身穿棉袄,棉袄里是水红色的确良衬衣,下身内穿红色运动裤、外套米黄色纤维裤,脚穿尼龙袜。勒在吕翠娥脖子上的绳子断成了几截,虽然这是抢救时被割断的,但是经勘查发现勒在吕翠娥脖子上的绳子印记十分清晰,判断绳子当时勒得很紧,感觉人是被勒死的。

3月11日上午,淮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王义庆副大队长带领技术人员来到现场进行了第二轮勘验。经法医体表检查,吕翠娥的双眼眼球结合膜有点状溢血点,瞳孔双侧等大0.6厘米,鼻腔和耳道内干净无异物,舌头稍微伸出牙齿,口腔黏膜没有破损、牙齿没有脱落。

经除去衣物后检查全身,发现死者颈前的甲状软骨上缘有一道被绳索压出的印子(法医学上称为“索沟”),走向为自颈前分别向后向上呈45°角,两侧的绳印至枕后枕骨粗隆左侧交汇,全长32厘米、宽0.5厘米、深0.3厘米。脖颈后还有另一道绳印,右侧走向至右耳垂下5厘米处与颈前绳印重叠,左侧走向至左乳突下5厘米处与颈前绳印重叠,宽0.5厘米。重叠部位在左下颌角上缘出现长4厘米、宽0.5厘米的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其余重叠部位正常。

尸体经解剖发现:顶部、颈前部两侧绳印下软组织有多处出血,枕部的绳印下软组织无明显出血,颈动脉内膜破裂损伤;右下肢膝盖下有一处小的皮下出血,其余未见损伤;胸腹腔内各脏器位置正常,除少量淤血外无损伤,也未检出任何毒物;下体有部分大小便漏出。根据尸斑确定吕翠娥的死亡时间应该在3月10日深夜至3月11日凌晨之间。

法医的尸检报告上写道:死者尸表有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尸体征象,颈前一道索沟,颈部两侧有两道索沟,一道为水平状、另一道为“八”字形提空,索沟处有明显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具有伪装自缢的特征。死者很可能是被人勒死后再伪装成上吊死亡。

3月5日,淮阴市公安局出具了法医鉴定书:吕翠娥系被他人勒死后伪装自缢。

由于群众反映赫修高在案发前和吕翠娥矛盾极深,又在外面“有相好的”而经常不回家,在吕翠娥死后表现镇静,没有半点悲伤之色;赫修高的母亲又经常说“巴不得这个儿媳妇得病死掉才好”之类的诅咒之语。因此警方认定赫修高有重大作案嫌疑,于3月9日将他拘留审查。在审查中,赫修高一开始不承认自己杀死吕翠娥,但坦诚自己对吕翠娥十分憎恶,也承认自己确实有过杀妻的念头,也承认他和学校的那个女老师关系暧昧,表示他想离婚,但吕翠娥坚决不肯离,让他越发憎恶。

警方以此认为赫修高具有作案动机,于是加强了审讯力度(怎么“加强”的大家心里有数),最终在3月12日赫修高承认自己因为“烦透了吕翠娥,所以趁她睡着时用绳子将她勒死,然后再把她挂在房梁上伪装上吊的假象。”

淮安市公安局根据赫修高的供述再度复核现场,认为他的叙述与现场勘查结果和法医尸检结果相一致,随后在3月15日将案件移交给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核卷宗后批捕了赫修高,本案进入公诉程序。5月25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6月5日公开审理此案,旁听席座无虚席,旁听群众普遍认为赫修高罪无可恕,结果法庭当庭宣判赫修高死刑,结果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

在了解了案情的详情经过后,陈世贤又仔细研判了吕翠娥尸体的照片:根据一张死者面部特写,陈世贤发现死者脸色青紫但不严重,反而有些发白,脸也没有肿胀,这一点倒很符合“缢死”(法医学对上吊的称谓)的特征。根据一张死者眼睛的特写,陈世贤发现死者眼睑结合膜上有一些小出血点,更加确定死者是“缢死”。但到底是“典型缢死”即“自缢”,还是“非典型缢死”即“被缢”,还需要进一步判断。

经过对死者照片的进一步判断,陈世贤几乎可以认定死者是死于“自缢”,理由如下:

1、自缢而死的人脸色呈现苍白色,非自缢而死的人脸色呈重度青紫色并伴有肿胀,死者吕翠娥的脸色符合自缢的状态。

2、自缢而死的人因为双足离地悬空,足尖下垂,所以尸僵形成应该保持下垂位,死者吕翠娥的尸僵状态符合这一点。

3、自缢而死的人脖子上的绳索不论种类和质地如何,形成的索沟两端或者索沟的一部分总有不同程度的“提空”现象,最明显的部位一般位于颈前甲状软骨上方,死者吕翠娥的脖子上其中一条索沟完全符合这一点。

4、自缢而死的人在绳索勒脖颈后会本能挣扎,会造成体表和手足出现轻微损伤,有时还会导致大小便失禁,死者吕翠娥的体表尸检报告上也明确记载了这一点。

5、自缢而死的人在索沟处皮下和肌肉会有出血,伴有颈动脉内膜破裂损伤、舌骨和甲状软骨骨折,椎体齿突骨折,咽后壁出现血斑等情况中的一种或者几种,部分还会出现内脏淤血的情况。死者吕翠娥的尸体解剖报告上明确记载有“颈前部两侧索沟下软组织有多处出血、颈动脉内膜破裂损伤,胸腹腔内各脏器位置正常,除少量淤血外无损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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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尸检的陈世贤法医(右2)

最后,陈世贤又仔细研究了两条索沟痕迹,发现靠上的那条索沟边缘没有出血点,即死后勒上去的;靠下的那条索沟边缘有出血点,即生前勒上去的。

这就是本案僵持的焦点所在。

……

最终,陈世贤出具了他的鉴定意见书:吕翠娥系自缢身亡。

然而,这份意见书在江苏省的公检法的专家组中引发了轩然大波,反对声此起彼伏,主要理由如下:

1、死者颈部有两道索沟,一个有生活反应,一个没有,有生活反应的那个应是勒痕,没有生活反应的那个应是上吊留下的痕迹。

2、现场勘查和法医尸检结果和赫修高的供述吻合。

3、赫修高一开始声称发现吕翠娥上吊时是“刚死的”,但根据村医回忆:他过来时吕翠娥已经四肢冰凉,说明已经死了一段时间。

4、现场有明显搏斗痕迹。

5、如果吕翠娥是自杀,通常是要穿戴整齐,但吕翠娥死时穿的就是平常的衣服。

6、赫修高有明显的作案动机。

看样子不面对面干一仗,这一页是翻不过去了。所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陈世贤发出邀请,请他能亲临现场鉴定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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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与检察院开在一起)

……

10月8日下午,陈世贤从北京赶到淮阴(飞机到南京、再转火车),随后在第二天被专车送到案发现场——桥庄村的赫修高家,原本这里的七间房除了住着赫修高一家三口外还住着赫修高的母亲和大哥一家,事发后,赫母觉得晦气,住到女儿家去了;大哥也觉得晦气,住到妻子娘家去了。此时,这里已经人去屋空。

在一番查看后,陈世贤提出不妨现场做个试验,看看赫修高是否能够勒死吕翠娥。对此众人自然没有异议,求之不得。

被剪断的绳子通过拼接还原,测量得出长度为4.25米长,根据赫修高的供词,他是将绳子的一头拴在悬挂点上,再把绳子套在熟睡的吕翠娥的脖子上将她勒死后再把她挂到梁上的。

于是陈世贤拿着复原的粗麻绳站到了一把凳子上,将绳子一头系在梁上赫修高所供述的位置,然后拉着绳子的另一头走到床边,结果众人发现这根绳子的绳头够到床头后剩余的长度已经不足以在吕翠娥的脖颈上绕一个圈,绕不到一个圈就意味着勒不死人。很显然,赫修高的“口供”有极大的漏洞。

随后,陈世贤进一步提出,现场并没有搏斗过的痕迹,因为根据现场勘查,翻倒的脸盆和凳子上的脚印以及窗户上的脚印全都是吕翠娥留下的,如果是搏斗,那这些东西上一定还有赫修高的脚印,然而一个都没有。因此只有一种解释:这些东西是吕翠娥上吊后在胡乱蹬腿中无意间被踢倒的。

现场的淮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江苏省公安厅和宿迁县刑警队的法医提出了他们的质疑:死者脖子上的扣是拴牛扣,用粗麻绳系这种扣十分复杂,警方在现场勘查时用同样的粗麻绳做过两次试验系这种拴牛扣,结果一次成功一次失败,因此他们认定凭吕翠娥一身材娇小的弱女子,是不可能自己系成这种拴牛扣的。

“江南这一带家家都养水牛,只要在农村生活过几年,干过农活的人,都应该会系这种拴牛扣,吕翠娥会不会系这种扣,你们问问赫家人和赫家的邻居心里肯定最清楚。我还在农村待过三年呢,不仅学会了种菜,还用木料手打过一架水车,环境是可以改造人的。”

于是,众人当即找来桥庄村的村支书,让他召集赫家的邻居和与赫家走动比较多的村民,结果他们一致确定吕翠娥会打这种拴牛扣。因为这是这个村子家家养牛,所以这种拴牛扣是村里成年人必定要会的技能,如果谁不会打在村里是要受集体鄙视的。赫家人数落过吕翠娥身上有诸多缺点和不是,可唯独没有数落过吕翠娥不会打拴牛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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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拴牛扣

随后,陈世贤继续说:“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死者颈前部的索沟深而窄,没有重叠现象,说明这是由一条绳索压成的;颈后部横向行走的索沟有断续表皮剥脱,也是由一条绳索压成的。在两侧下颌角下方索沟变宽,表皮剥脱明显,由此处斜行向上的索沟形成枕后'八’字提空;同时由于绳环抽紧使得绳索在两侧下颌角下方交叉,因绳索相互压迫,顶部的两道绳环只有一道收紧形成颈部索沟,而另一道则保持松弛。由于绳索交叉,衬垫形成顶部横行的索沟断断续续,因本案死者颈部索沟形态与拴牛结构试验形成的痕迹完全吻合,表明吕翠娥确系拴牛扣自缢身死,用其他的绳扣方法均不能做到。

现场有部分人被陈世贤说动,觉得他说得很有道理,但依然有不少人固执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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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贤法医

10月10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集大家进行案情讨论会,会议一开始,宿迁县公安局刑侦队的正副大队长和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均坚持认为死者死于他杀,理由无非还是前面说过的那几条,宿迁县公安局法医组组长也持相同观点。

然而,武汉市公安局法医科黎科长说:“自杀动机不一定非要有很大的原因。很多自杀的仅仅就是因为一句话或者某件不顺心的事情就自杀了”,显然他已经站到了陈世贤的这一边。

淮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立即出言反驳,认为黎科长的言论是诛心之论,没有特指性,现场你一言我一语好不热闹。在这个过程中,陈世贤一言不发,他有个习惯,案情分析会上要等到在座的各位基本上都阐述完自己的观点后再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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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陈世贤,强辉作

“陈主任,请您说一说看法吧。”主持这次会议的江苏省政法委副书记突然开口,原本还在争论的会场安静了下来。

随后,陈世贤一字一句地说出了他自己的看法:

有人说现场发生了搏斗,我认为没有。因为那不属于什么现场凌乱的问题。第一,死者身材矮小,她需要踩在椅子上去拴绳套,然后用一只手拉过绳子套在脖子上。大家都清楚,上吊自杀的人有一个阶段是要全身抽搐的。所以,她把椅子踢倒了,把脸盆架踢倒了,鞋子也踢掉了,还踢到了窗户上。这些细节不是作案人能模仿得了的,因为他根本不知道上吊后会发生什么情况。第二,从法医报告上说死者身上衣着整齐、身体检查也未发现有搏斗伤,这点也证明死者生前没有发生搏斗。第三,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死了以后初期身体就会变得软绵绵且死沉死沉的。一般来讲一个人在没有他人的帮助是很难抱着一个死人伪装上吊现场的,还把人挂得那么高,即便死者是个女人。

“请问陈主任,死者脖子上两条索沟,这怎么解释?难道不是一条是勒痕,一条是上吊形成的痕迹吗?”

这个问题我从以下几点来分析:第一,嫌疑人交代他是用绳子先将睡梦中的死者勒死,然后再伪装上吊自杀,但是昨天下午我们现场试验结果表明这不可能实现,因为绳子不够长,我相信你当时也在现场。第二,死者脖子上的索沟位置较高,处在颈部甲状软骨上方,从法医学上讲,这种情况一般就是自杀形成的。因为当人被吊起来时,绳子肯定是紧靠着下巴处,即绳子是往上滑动的。而如果死者是被勒死的,她当时处在躺卧的姿态,这个部位是被下巴挡住的,人为勒死是勒不到这个部位的。第三,死者在临死前有一个剧烈抽搐的过程,套着她颈部的部分拴牛扣颈后部的位置因为抽搐发生了位移,在死者咽气时已经位移完毕,所以这里产生的新勒痕没有生活反应。所以还是两条索沟,但性质可能要倒个个了。

……

11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终审判决:“……根据证人证言、现场勘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庭判决如下:撤销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86)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赫修高无罪,当庭释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陈世贤法医就这样几乎凭一己之力将一桩看上去证据确凿的“铁案”翻了过来,挽救了一条可能会被错杀的性命。在随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宿迁民间流传着这么一种说法:这个北京来的大法医陈世贤有一双火眼金睛,什么都逃不过他的“神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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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已经退休的陈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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