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经金融〔2012〕182号 贵州市公安厅经侦总队: 一、涉案的PROMISSORY NOTE(英译为本票)及附随英文确认书系商业本票,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本票的范畴。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之规定,该商业本票不符合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概念,也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本票的范畴。 二、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撤销)保证函、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函属于银行履约保函的一种。根据我局2006年12月1日《关于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批复》(公经〔2006〕2769号),银行履约保函是保函的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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