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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下手工程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了

 haoshj0531 2018-11-15

国办下手工程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了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限定与有限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未出台之前,相关的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常把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这使得招标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因此,招标人在招标前根据招标项目的估算价,在其2%的范围内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但是为了保密招标项目的估算价,招标人不应该直接将招标估算价的2%作为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另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施工和货物,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1.现金

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对于数额较大(如万元以上)采用现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适了。

因为现金不易携带,不方便递交,在开标会上清点大量的现金不仅浪费时间,操作手段也比较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的交易支付习惯。

2.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是一种汇款凭证,由银行开出,交由汇款人转交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再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取汇款。

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取汇款。

3.银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本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本票到银行兑取资金。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的区别在于: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而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则是从汇出、兑取到资金实际到帐有一段时间。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即现金支票),也可以转帐(即转帐支票)。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支票而言则是由投标人开出,并由投标人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支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支取资金。

5.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保证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综上,投标保证金被没收主要是为了保障招标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投标方一定要注意投标的程序是否合法和不能抱有非法目的去投标。

招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根据财库214号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也有五种: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阅读

法定情形之外,为遏制和打击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将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等情形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也有地方将“投标人不确认算术错误修正”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限制投标人在确认算术错误修正时采取对已有利就确认,对已不利就不确认的投机心态。


投标保证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存在以下被误用或滥用的情况:

一、错误地认为投标人在任何投标中均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加区分地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可能导致有关人员将投标保证金错误地理解为投标文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递交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的受益和处置不规范。投标保证金是提交给招标人的担保,其受益人为招标人。当投标人出现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时,处置权应为招标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投标人提供。部分投标人为谋取中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通过各种方式从其设立的不同账户分别为参与围标串标的其他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五、不合理地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谋取不法利益,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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