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给出了被抚养人的范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的是胎儿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民事权利说”而言,胎儿尚未出生,其本不具有民事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的地位,再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求必须是实际数额的费用,由于胎儿还未出生,尚不足以认定为被扶养人的出生具有绝对的必然性,扶养能力的比较并未相应基础,基于此观点法院往往不会支持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亦有法院的做法是,先中止已经进行的损害赔偿诉讼,待胎儿出生后,确定其是否存活的再进行判决。同时,如果一审法院终结前已出生的受害人的婴儿属于被扶养人,应当获得赔偿。 被扶养人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包括婚姻法的赡养、抚养和扶养。主要有: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2)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抚养义务。依靠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对年老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抚养义务人的兄姐有赡养的义务。 同时,确定抚养人时,除了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外,还包括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如果事实上的扶养人因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应该获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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