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情形及依据 (屈桂雷 2022年9月14日整理)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2014年10月,国家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为标记经营异常状态。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的企业3种情形 (一)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信息。 (二)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 (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备注:(一)(三)项同时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修订)规定的企业1种情形 企业逾期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的大型企业1种情形 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规定的企业4种情形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种情形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六、《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规定的个体工商户1种情形 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 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3种情形 (一)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公示期为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 (二)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的。 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八、具体参考依据 (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注意:转载须注明作者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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