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伪造借条虚假诉讼被判刑

 山河学苑 2022-09-19 发布于黑龙江

华律网



伪造借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1月21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假诉讼诈骗案,一审判处三名被告人陈*妹、王小甲、王老传(均为化名)一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案三名被告人系同一家人。陈*妹是王小甲的媳妇,王老传系王小甲的父亲。

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人陈*妹指使他人以到王某店里做生意联系为由,骗取王某在一张空白纸上写上姓名和联系电话。后被告人陈*妹在该纸条上伪造了“我于1991年12月中旬向王老传借到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整,约定月息(按三分计算),因当时没写借条,现在补写”的借条。

被告人王小甲和王老传明知王某没有向王老传借款,迫于压力将身份证交给了陈*妹,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陈*妹起诉王某追讨这笔借款。后陈*妹凭此借条以王老传的名义于2013年3月将王某起诉至天台法院,导致天台法院判决王某归还王老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等。2014年1月,天台法院向王某下达执行通知书。4月17日,被告人陈*妹在天台法院领取了执行款人民币23000元。后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借条内容为陈*妹所伪造。

[法律解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妹、王小甲、王老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