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熟人间借款不还能认定为诈骗吗

 神州国土 2019-08-07
借条

    □ 古孟冬 李杏娜

    熟人之间借钱不还最多算“老赖”,怎么能被认定为诈骗犯呢?日前,蠡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借钱不还,不仅被认定为犯诈骗罪,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2015年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编造自己有高收益生意,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为由,向多人多次借款,并实名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手后,李某将其全部用于归还自己的欠账、支付欠账利息及自己生活所需。至案发时,共计570余万元不能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仍然编造虚假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57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我们得知,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真实姓名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条,而不是用虚假姓名骗取借款,明明是民间借贷纠纷,怎么能构成诈骗罪呢?我们不妨看看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差别。

    首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其次,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地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此外,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本案中,李某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实名出具了借条,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

    首先,李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李某在获得了被害人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归还自己的欠账、支付欠账利息及自己生活所需,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益,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李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李某向被害人虚构了其有高收益生意的事实,并以承诺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将大量资金“借给”他。如果李某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钱款借给李某用于还账、生活所需的。因此,李某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此外,李某的行为造成了570余万元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综上,法院最终以李某犯诈骗罪,判处其十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在此,法官提示广大民众,对于熟人之间的借款,也要擦亮眼睛,对于那些虚构借款用途以借贷为名骗取财物的行为,切勿盲目相信,以防上当受骗。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