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9月,罗某结识了在重庆做生意的李某。此后不久,罗某虚构自己承包的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李某先后将公司账户中用于购进生产原料的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罗某账户。罗某在取得资金后,将其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小部分用于偿还李某本金和利息。借款合同到期后罗某无力偿还,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以案释法 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被害人李某误认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将公司账户中购进生产原料的款项转账给罗某。罗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 现实生活中,出借方在进行借贷时,首先应对借款方的经济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和对方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其次,要求借款方提供抵押或者担保并签订书面的抵押或者担保协议,在签订抵押协议后应当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合同到期后,借款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可以请求抵押人或担保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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