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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反不正当竞争10个典型案例

 正义至上 2022-09-19 发布于河南

2021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已被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深化改革工作要点,我市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专项行动。截止目前全市共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84件,罚没款472.9万元,20万元以上大要案件10件。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现公布宿州市2021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一、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9月25日,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交办投诉反映当地房地产测绘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明,某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2019年8月23日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财务独立、自负盈亏,与县房产中心不存在隶属关系,但仍对外虚假宣称是县房产中心的下属单位,让办理预测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认为,只有在该公司办理预测才能顺利在县房产中心办理后置手续拿到房屋预售许可证,从而谋取交易优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利用政府形象作出虚假宣传行为,严重影响当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属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1年2月2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汽车4S店进行检查,发现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与宿州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4S店)在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4S店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质,但利用自身行业影响力对消费者进行诱导,将汽车与保险进行捆绑销售,为当事人获取更多保险销售机会,当事人以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作为报酬付给4S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4524.51元和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1月,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销售沙盘模型1#、6#、7#、11#、16#、17#、23#共7栋楼贴有“售罄”字样,但调取这7栋楼销控表后,发现只有16#楼售罄,其余6栋楼均有未销售的商品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置业有限公司有奖销售案

2021年2月4日,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全县范围内发布内容为“XX房 来访油礼X十万家电全城送X宝马轿车抽奖券”和“买XX房抽宝马车”的有奖销售的广告。经查明: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8号开始对外发布的有奖销售的广告,“买XX房抽宝马车”的抽奖活动,抽奖车型是宝马320系列,价值2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商业诋毁案

2021年1月4日,泗县局接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举报,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在其“新某地”楼盘售楼部摆放一大幅宣传展板将不同开发商开发的楼盘放在一起进行优劣对比,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其信誉。经查,当事人为促销其开发的“新某地”楼盘,在售楼部内设置“泗县东关竞品楼盘优劣势对比”宣传展牌,与其他楼盘放在一起从多个方面进行对比宣传,对自己楼盘均给予正面评价,对他人楼盘的多个方面给予负面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埇桥区某生活购物超市销售混淆商品案     

2021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埇桥区某生活购物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鞋类柜组摆放销售的带有“N”(新伯伦)、“√”(耐克)、“香奈儿”标识的运动鞋,涉嫌仿冒混淆。经查,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从江苏徐州淮海鞋业批发市场购进带有“N”(新伯伦)、“√”(耐克)、“香奈儿”标识运动鞋25双,违法经营额825元,违法所得68元,价格严重低于正牌商品市场价格,且当事人提供不出厂家或经销商的授权证明和合法进货票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构成销售混淆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混淆“N”(新伯伦)、“√”(耐克)、“香奈儿”标识运动鞋21双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发现有群众在公众号反映萧县某小区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开盘前期及楼盘开售以来,为了能更好地销售该项目商品房,主要用微信朋友圈宣传和现场讲解两种方式介绍该小区是双学区,可以在萧县某学校和萧县某小学选择报名上学。根据萧县政府发布城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显示该小区属于萧县某学校单学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7月13日,砀山局接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台账,反映砀山某广场8号楼中间户共计100多套房屋宣传图纸与实际房屋不符等问题,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为了促进销售,对8号楼中间户C1户型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宿州市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7月30日,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到违法违规线索移送,依法对宿州市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商城主要经营产品为“茶王”牌茶烟,宣传其产品“无尼古丁,无烟焦油”、“黄金芽,抽茶更健康”“长期抽茶会逐步消除烟民对尼古丁的依赖”、“茶碱无成瘾性,对人体有益而无害”等内容。而在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焦油量及烟气烟碱量(尼古丁)的检测标准及检测结果均与其宣传内容不符。同时宣传其于2016年荣获亚茶会颁发的二十国集团元首茶席展“茶科技品牌金印奖”,但无法提供出颁奖组织相应的评选资质。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曾获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1月27日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交办投诉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经查,砀山县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代理销售安徽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时,对购房意向客户宣传该楼层屋顶上有架空的阁楼,其实并不存在,并以沙盘做出承诺,购房客户据此购买了与宣传不符的楼房。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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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宿州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度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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