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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普法】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好,养老难题终解决

 山空云静 2022-09-20 发布于河北

近日,家住南京浦口的朱先生希望自己在世时可以处理名下财产,遂与侄子侄媳小朱夫妇一起到南京公证处,表达想要订立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在百年之后留给侄子小朱。

公证员接待后了解到朱先生的情况:他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当时前妻带了一个未成年的儿子过来与他一起生活,但随着婚姻关系的破裂,前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也一并离开了他。如今朱先生已经69岁了,独自一人生活,由于长期在外打零工、没有交社保,目前正在申请农保的手续。他没有稳定的养老来源,年纪也大了,很多事情都力不从心,还好和侄子小朱住的近,有些事情侄子可以搭把手。因此朱先生表示:他名下有一处房产,目前还在里面居住,他希望在自己老了之后侄子可以照顾好自己,作为回报,他愿意把自己名下这处房产在百年之后留给侄子小朱。
鉴于上述情况,公证员告诉朱先生,遗嘱并不能完全解决朱先生的养老需求——遗嘱对受赠人的要求极为有限,即使是附条件的遗嘱,受赠人的履行情况也不能很好的得到监督,而且遗嘱也不能完全涵盖朱先生要求侄子小朱负责自己生养死葬的需求,然而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将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都明确下来。为避免矛盾纠纷,公证员建议小朱夫妇二人共同与朱先生签订协议,朱先生作为被扶养人,小朱夫妇作为扶养人,他们在朱先生生前负责他的养老、医疗等问题,在朱先生去世后可以通过办理受遗赠公证取得朱先生名下的房产。

公证人员在办证过程中告知当事人还可以指定监督人,朱先生及小朱夫妇出于对公证处的信任,选择南京公证处作为监督人,对小朱夫妇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形式,不定期检查小朱夫妇是否对朱先生尽到了赡养义务。朱先生、小朱夫妇都对办理遗赠扶养协议方案非常满意,并申请办理该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使那些没有子女赡养或虽有子女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能安享晚年。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法律知识链接
Q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Q
如果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但是扶养人不履行怎么办?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Q
如果同时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如何执行?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Q
老年人可以和谁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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