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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夏商周不是奴隶社会?五条理由给你说清楚

 tjboyue 2022-09-21 发布于四川

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得弄明白,什么是奴隶社会。斯大林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给奴隶社会下的定义是:“在奴隶制度下, 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奴隶主所能当做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

在这个定义中,有四个关节点需要注意,第一,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第二,奴隶主可以随便买卖和屠杀奴隶,也就是说,奴隶是依附于奴隶主而存在的,像牲畜一样,没有人身自由;第三,既然奴隶可以随便买卖,这就意味着奴隶社会存在的基础是商品经济。根据马克思阶级斗争理论,由此还可以引申出第四个关节点,那就是,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和奴隶是这个社会中的两大阶级,二者的矛盾是这个社会中的主要矛盾,并由此推动着整个社会向前发展。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夏商周三代社会定性为奴隶社会,但事实上,夏商周三代社会的情况与斯大林这一关于奴隶社会的定义全然不符。

首先,夏商周三代社会虽然存在奴隶现象,但只是个别的、少量的,不足以形成一个阶级。

坚持夏商周三代是奴隶社会的学者认为,甲骨文和出土文献中的“众”“人鬲”“小臣”等都是奴隶,而更多的学者则认为这些词语所代表的不一定就是奴隶,如“众”,郭沫若先生解释说:“众”从甲骨文上看,是日下三人形,说明这些人是正在烈日下的山野里赤身露体耕作着的奴隶。这种解释让人匪夷所思,在日头底下劳动的人怎么就成了奴隶呢?自古以来,中国所有农民不都是顶着日头在农田里辛苦劳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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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从”“众”的甲骨文写法

更多的学者认为,组成“众”字的三个“人”是人体的侧视形。在甲骨文中,独立的“人”字作为偏旁出现时也都是这样的写法,并没有所谓穿衣或裸体的分别。“众”应该是文献中的“民”,是守着土地耕种的庶人,亦即庶民,晁福林先生称之为氏族或族众。《汉书·食货志上》说得很明白,周代实行“受田制”,一夫百亩,“(殷周之)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就是说,国家在“民”20岁时授给他们土地耕种,到60岁体力不济时再收回来,授给新一代的“民”。

西周金文中的“人鬲”有可能是家内奴隶,也有可能是依附于封地并且被连同封地一起赐予分封贵族的庶民。

“臣”字比较复杂,有认为是奴隶的,也有认为是作为帝王“股肱耳目”的高级官僚。而“小臣”指代低级官吏在学界则基本上是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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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里头陶尊“臣”字刻符

坚持夏商周三代是奴隶社会的学者还有一个著名的观点就是,晚商时期发现的大量人祭、人殉都是奴隶。这种观点也是想当然的产物,因为人殉一般是死者生前最亲密的人,诸如妻妾、大臣、护卫等,只有奴隶才作为人祭或人牲而存在。

晚商时期发现的大量人牲,有一多半都不是奴隶,而是战俘。据甲骨卜辞记载,从盘庚迁殷到商纣亡国,共用人祭13052人,这其中,仅祭用羌人牲就达到了7426人,占全部杀殉人数的52.5%。所谓羌人牲,就是来自西北晋陕高原的羌人俘虏。在晚商时期,以鬼方为代表的羌戎集团是商王朝最主要的讨伐对象。

如果我们把这52.5%的羌人牲减去,剩下就是5626人,这其中还有大量来自除西羌之外其他地方的战俘。把这些战俘算上一半的话,那么剩下的2813人才是真正的奴隶。

但这2813个被作为人牲的奴隶,是从盘庚迁殷到商纣亡国274年间的数字,平均到每年还不足11人。如果考虑到甲骨文有丢失、发掘不全以及记载遗漏等现象,我们按多一倍算,那平均每年被杀死作为人牲的奴隶,也还不到22人,仅相当于现在一场中等车祸中遇难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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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城宫殿区内发现的人头骨坑

不论是从传世文献,还是从考古文物中,我们都没有看到夏商周三代有更多的关于奴隶的记载,所以就以上述极少数的奴隶现象而言,是不足以形成一个阶级的,当然也就不成其为奴隶社会了。

事实上,自从国家诞生以来,不论是什么朝代,也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以前,都有奴隶存在的现象,远至秦汉,近至明清,无一例外。如唐朝就有不少奴隶,《唐律疏议·名例六》甚至有“奴婢贱人,律比畜产”这样的规定,把奴隶比作成私人牛马;美国刚建立的时候,更是有成千上万的奴隶存在,但没有人会把唐朝和美国看作是奴隶社会。

其次,就现在所看到的资料而言,夏商周三代社会的主要矛盾不是阶级矛盾,而是“民族”矛盾,或者说是夏商周共主和诸侯以及诸侯和诸侯之间的矛盾。我们甚至看不到阶级斗争激化形式的存在,诸如奴隶起义、平民起义这一类现象。

曾被当作平民起义的西周“国人暴动”,现在已经考古学证明,是一次政变。所谓“共和行政”不是指周公和召公联合执政,而是指原军政大臣“伯龢父”即共伯和临时代王执政。这在西周金文中可以找到证据。(参看“琳之说史”2022年9月12日:《 西周国人暴动疑是一场政变,共和行政亦非周召二公共同执政》)

夏商周三代社会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表现在三代在其统治时期,主要的作战对象都是周边属于其他“民族”的与国、方国或诸侯国。

夏代的威胁主要来自东夷,夷夏矛盾基本上贯穿了夏代社会的始终,其中在夏帝太康时期还发生了“太康失国”事件,被属于东夷族群的有穷国国君后羿摄取政权,中间又有东夷人寒浞杀死后羿,窃取了政权,直至少康时期,夏人才成功复国。晚夏时期,夏人征伐的对象主要就是东夷和淮夷。夏朝最后也是覆亡在了东夷和殷商的手中。

商代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民族”矛盾。早商时期,殷商的主要对手是“南蛮”,这表现在殷商一连串向南方开疆拓土的征伐战争中。晚商时期,“南蛮”逐渐向北收复失地,晚商的政治中心也由豫西偃师商场、郑州商场,转移到豫北安阳的殷墟。彼时,殷商的主要对手变成了东南方的东夷、淮夷和来自西北方的羌戎。地处关中西部地区的周人利用殷商和羌戎的矛盾,借势殷商,逐渐成长壮大,最后联合周边小国,趁商纣全力征伐东夷之际,东上消灭殷商,成功取得天下。

安阳殷墟博物馆一隅

西周初建,殷商遗民勾结管叔、蔡叔、霍叔“三监”发动叛乱,周公东征,历时三年才平定了这场浩劫。周公吸取教训,经过新型“封建”,成功将殷商遗民分化,消弭了殷商亡国后的隐患,但来自东南夷人和西北犬戎的袭扰成了其不对不面对的棘手问题。可以说,西周中后期,周人就是在同东南夷人和西北犬戎的拉锯战中走过了近200年的岁月。而西周最后的灭亡,也是由于犬戎东进,攻陷西周都邑镐京,周幽王仓皇出逃,最后被犬戎杀死在骊山脚下。

春秋时期,“攘夷”“争霸”是各诸侯国面对的主题。进入战国时代,列国混战,攻城略地,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诸侯国之间的矛盾虽不能说是“民族”矛盾,但仍可视为“民族”矛盾的余波,与阶级斗争不太搭界。

既然阶级斗争不是夏商周三代社会的主要矛盾,甚至我们在其中看不到阶级斗争表现形式的存在,那三代社会当然就不是以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为主要矛盾并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奴隶社会了。

再次,夏商周三代社会不具备奴隶自由买卖的商品经济基础。

就目前看到的文献和考古资料而言,夏商周三代是典型的小农经济。所谓小农经济,亦称自然经济,是以氏族、家庭为单位,以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为基础,完全或主要依靠自己劳动,满足自身消费为主的小规模农业经济。在小农经济中,也存在商品买卖现象,但不占主体,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所必须具备的市场保障机制。

夏商周三代的社会经济就是这种情况。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看到,在对外战争中,大量以青壮年为主的战俘在被带回商王朝后,由于缺乏战俘“变现”奴隶的流通、交换渠道,无法实现奴隶的“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果强行将他们改造成生产劳动者,还要付出巨大的监管成本代价,甚至还要面对他们反抗、起义等巨大风险,所以在殷商统治者眼里,这些战俘唯一的价值就是作为人牲供天神及祖先享用,进而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第四,夏商周三代是以氏族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不是西方社会中那种“农村公社”,因而不具备形成奴隶阶级的社会基础。因为奴隶一般来源于外族,不可能在具有血缘关系的氏族内部产生。

《史记·夏本纪》记载:“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

《吕氏春秋·用民》记载:“当禹之时,天下万国。”这里的“万国”其实就都是以姓氏为血缘纽带组成的氏族国家,带有很深的原始社会痕迹。

至汤建立商朝时,天下还有“三千余国”( 《吕氏春秋·用民》)。《战国策·齐策四》也说:“古大禹之时,诸侯万国……及汤之时,诸侯三千。”

考古发现,晚商的政治中心殷墟是由几十个功能小而全的居民社区组成的,每个社区均具备房屋、窖穴、水井、道路、排储水系统等,而且在居住区外,还有墓葬区。也就是说,殷墟是通过星罗棋布的小族邑环拱着王族宫殿区而构成的一个都邑系统。每个小族邑都有一定的势力范围,都有自己的族徽。甲骨文中确指的殷商氏族至少有二百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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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族邑模式”早、晚期布局示意图

商王朝灭亡后,周人将“殷民六族”“殷民七族”等成族分给新封建的诸侯国,也指明了西周时期,氏族还是其主要的和基本的社会组织单元。氏族组织形式不仅依然存在,而且经过周公注入宗法观念重新“封建”后,封建宗法礼制成为西周社会上下共同尊奉的信条。

西周早中期实行的是“井田制”“籍田制”,采取的是劳役代租费税制。就是说,农户先要集体到属于国家的公田里干活儿,公田里活儿干完了,才能干私田的活儿。到西周晚期时,周宣王废除原来的籍田制度,将籍田分给农户,由农民自己耕种,然后在收获后再交租。这是中国最早的“包产到户”。但不论是实行“井田制”,还是将籍田分给农户耕种,都是以氏族、家庭为单位进行的。

进入春秋战国时代,随着以“井田制”“籍田制”为主要形式的土地制度的崩溃,宗法封建礼制遭遇蜕变,贵族阶级开始大量吞并土地,变成地主阶级,原来的庶民则变成了农民阶级,地主封建制逐渐得以确立,这里仍然没有奴隶什么事儿。

第五,夏商周三代王朝最高统治者对氏族或家庭公社成员收取费税的方式也同奴隶主对奴隶的盘剥有着本质的不同。

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可以任意处置奴隶。奴隶主对奴隶的盘剥往往是在留给奴隶维持自己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外,其余一律上缴。但夏商周三代社会的情况不是这样。

《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意思是说,夏朝时每家授田五十亩,赋税采用贡法;商朝时每家授田七十亩,赋税采用助法;周朝时每家授田一百亩,赋税采用彻法。贡、助、彻,或是实物地租,或是力役地租,名目不同而已,税率都是十抽一。

这种收税情况哪里有半点奴隶主盘剥奴隶的迹象呢?即使与后世历代历朝对农民收取地租相比,税率也算是低的了。

夏商周统治者收取地租的对象,实际上就是正常的农夫,亦即庶民。这些庶民,平时聚族而居,合族而劳,把一定比例的收成上交国家,其余留在族内进行分配;战时则按族出征,履行兵役义务。这是氏族公社典型的特征。他们是社会生产的主体,是生产力的代表,是当地多年繁衍生息的原生态宗族成员。

他们有属于自己的房屋、工具和可以自由支配的粮食等财物,还有独立的人格和自由,这与那些完全是作为奴隶主私有财产的奴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总而言之,在夏商周三代社会,虽然存在奴隶现象,但奴隶远不是社会经济和生产关系的主要方面,不是生产的主体,因而也就不成其为奴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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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琳之,历史学者,出版有《中华祖脉》《家国往事》《祖先,祖先》等十余部著作。其中,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前中国时代:公元前4000~前2300年华夏大地场景》《元中国时代:公元前2300~前1800年华夏大地场景》和由研究出版社出版的《晚夏殷商八百年:大历史视野下的早中国时代》三部著作,构成了其从公元前4000至前1046年一个完整的上古史体系,是国内外第一套用考古学结合文献学揭示出黄帝至周初历史发展脉络的系列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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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出版社,2022年6月

《晚夏殷商八百年》自2022年6月出版后,先后入选了长安街读书会2022年6月第5期好书、百道网2022年7月好书、中国出版集团2022年第4期好书,以及中国社会科学网“社科好书”、今日头条好书等推荐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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