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防无产权车位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转让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各地的处理口径不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收入确认为土地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可在土增清算时配比扣除,比如:
1.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十七条第4款:对于停车场(车库),仅转让使用权或出租使用期限与建造商品房同等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
2.青地税函[2009]47号: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五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种:遵循形式重于实质原则,未发生产权转移不确认为土地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亦不可在土增清算时扣除,比如:
1.辽地税函[2012]92号第五条: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合同或销售无产权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西地税发[2010]235号第十七条:对没有产权或不能转让的车位、车库、车棚等,其取得的使用权租金收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4.吉地税函[2012]54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库)出租或自用,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单独销售无产权的车库(位)等不能办理产权的其他房地产的,不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注意】无产权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