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政协议是否属于复议范围?

 王苏律师 2022-09-22 发布于北京

       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虽然自2015年5月1日起,行政协议已经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行政复议法尚未修改之前,在实定法的层面,行政协议尚未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适用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同时,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十一种可复议的行政行为并不包括行政协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函>》(国法秘复函〔2017〕886号)中,明确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就行政协议本身而言,目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从长远来看,行政协议往往数额较大、涉及面广,在订立、履行、解除等过程中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如果长期不纳入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而仅仅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仅两者的受理(案)范围存在失衡,在化解纠纷的多样化手段上也少了重要一环。建议今后在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和行政复议实践中,可以引入行政协议,有利于全方位、多角度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也有利于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机关通过签订行政协议、实施行政管理与服务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无论行政复议法还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都未把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内,但这显示出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衔接存在空隙。本身把行政协议纳入复议受理范围,更加有利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从行政机关层面化解争议。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