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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范围扩大!这9种行政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了

 随手一阅 2023-10-24 发布于浙江

2023年9月1日,《行政复议法》通过第三次大规模修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精神凸显。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15种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与旧法相比,完善和新增了9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本文针对这九大事项展开了具体的分析,详细内容请见下文。


阅读指南

一、《行政复议法》关于可以申请复议规定的前后对照表

二、《行政复议法》完善或新增的9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2)对行政许可拒绝或不予答复等行政不作为不服

(3)对征用决定及征收征用补偿决定不服

(4)对行政赔偿决定不服

(5)对工伤认定不服

(6)认为行政机关构成行政垄断

(7)负有特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职或不完全履职行为

(8)与行政协议相关的行政争议

(9)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案例评析:新法生效后,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法》关于可以申请复议规定的前后对照表

行政复议范围扩大!这9种行政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了

二、《行政复议法》完善或新增的9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高效便民体现的更为明显。此次《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一方面是对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与统一,另一方面也是秉持着方便群众、快捷高效等精神,旨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行政争议诉讼后的上诉率和申诉率。但可以预见到该法真正施行后,行政复议的数量将呈直线上升趋势。

1.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通过第一部分的表格可以发现,2017年的《行政复议法》只对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可以申请复议,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由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代履行等,实践中,上述强制执行的方式均可能引发行政争议,进而引发行政诉讼。实践中,关于强制执行前是否进行了催告的纠纷较多,因此,在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

2.对行政许可拒绝或不予答复等行政不作为不服

一般来说,行政许可都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行政许可后,不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充足,行政机关都应当进行审查,如同法官不能拒绝审判一样,行政机关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公职机关,有义务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准予申请、驳回申请等决定。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只关注自己的职权,却忽视了自己的职责,可能并没有意识到相关职责而不予答复,甚至在意识到之后依然拒绝作出答复。

3.对征用决定及征收征用补偿决定不服

征收征用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进行征收征用,但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现实中,关于征收征用可能存在几个问题:其一,征收、征用的目的不符,即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某些集团的私人利益。其二,征收、征用的程序错误,即没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征收、征用。其三,征收、征用的手段和方式错误,即采取法律不允许的强制性方式或者胁迫等方式,严重的可能还会直接损害当事人的财产、生命安全。其四,征收、征用补偿不合理,表现为标准不统一、明显过低、明显过高等。

基于现实中征收、征用问题较多,特别是在决定征收、征用以及补偿决定方面。此次《行政复议法》将征收、征用决定和补偿决定都纳入了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让行政机关及时审查相关决定是否合理,从源头解决争议。

4.对行政赔偿决定不服

与行政补偿不同,行政赔偿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又不能通过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方式弥补损失时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一般来说,行政赔偿的金额应当不得低于行政补偿的金额。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证明其因行政违法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相应的,在行政复议中也需要申请人证明自身因行政违法行为受到的损失。

5.对工伤认定不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在《条例》(2022年修订)第55条规定: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在2017年的《行政复议法》中,并没有关于相关规定,因此《行政复议法》的此次修订在保持法律规定一致的基础上,将工伤认定相关事项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

6.认为行政机关构成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反垄断法》禁止的一种垄断行为。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通过限定交易等形式,妨碍商品自由流通,一般又体现为“地方保护主义”。2023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三起指定交易的行政垄断案,行政垄断的违法行为表现为:签订独家协议指定厨余垃圾收运公司、城管部门发文指定户外广告申报单位、强制小区业主使用指定电子投票系统。

这些案件由于带有行政权力的外观,因此发生时对相关利益的损害更大,更有损行政机关的威信。此次《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垄断纳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能有效预防下级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通过在事情发生时相关人员的行政复议申请,上级部门能及时发现并进行监管。

7.负有特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职或不完全履职行为

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等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在申请人申请相关保护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求助无门,严重的可能引发恶性社会事件。

行政不作为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处理,损害了行政权力的公信力,此次《行政复议法》明确将上述行政不作为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并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通过上级机关的监督,让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从某种程度来讲,将比行政判决更有效果。

8.与行政协议相关的行政争议

关于行政协议的性质,在行政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此次《行政复议法》将因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类型的行政协议引发的行政争议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是行政立法前进的一大步。若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上述协议,协议一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强化行政协议效力的同时也更注重对行政协议对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9.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共涉及三个相关主体:行政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象(利害关系人)。除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公开等决定不服可能引发行政争议外,由于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行政处罚等信息时,被处罚对象可能并不想其行政处罚信息被公开,从而产生争议。

在行政处罚领域,是否应当对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开存在争议,目前有两种观点:有人认为,行政处罚本身即具有惩戒性,若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又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无疑会导致“二次伤害”,是对当事人的一种“变相加重处罚”。

但也有人认为,行政处罚具有教育、评价和指引的功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开使当事人意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让其不敢再犯,另一方面对于其他非处罚对象具有教育、指引和评价的作用,通过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告诉相关人员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要干,否则将被处罚。此外,由于目前对文书说理功能的重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也能让行政机关处于社会监督的状态下,反向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行政处罚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作出的。

三、案例评析:新法生效后,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袁某祯诉辽宁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致残程度再次鉴定结论通知单》,评定袁某祯伤残程度为四级伤残。袁某祯对该结论不服,向辽宁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鉴定结论通知单》。辽宁省政府以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处理事项为由,不予受理袁某祯的行政复议申请。

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袁某祯的再审申请。

【案件评析】

该案涉及到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的问题,根据之前适用的《行政复议法》该项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但此次《行政复议法》新增了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首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肯定不属于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那么,问题在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否属于该项所称的“工伤认定结论”呢?

由于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在工伤认定之后进行,且“工伤认定结论”是指“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是确定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另外,从主体上看,此项对主体亦要求为“行政机关”,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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