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算写到长投这一章节最后的部分-合营安排了,我看了看我自己开始写长投的时候是7月21号,转眼间一个多月过去了,我才更新完这个章节。 这个速度似乎是有那么一丢丢慢,嗯,我之后会调整更新速度的。 合营安排是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组合要求必须是唯一的组合。 合营安排包括合营企业和共同安排,合营企业遵照长投的处理原则,在之前的文章已经讲过了,所以这一部分就是讲合营安排里面的共同安排。 共同安排和合营企业怎么区分呢? 教材里给出的核心区分条件就一点: 共同经营要求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并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 合营企业要求合营方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 举个栗子, A出一间价值1000万的厂房,B出价值1000万的设备,合作生产东西出售,厂房仍然是A的,设备仍然是B的,产生的收益五五开。 这种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 还是同样的出资情况,A出一间价值1000万的厂房,B出价值1000万的设备,成立一家企业C,C公司生产东西出售,A和B各占C公司50%的股权。 这种合营安排是合营企业。 相信聪明的老铁已经看出来二者的区别了, 这个栗子中主要的区别在于资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共同经营中厂房和设备所有权分别属于A和B,厂房和设备仍然在A和B各自的资产负债表中。 而合营企业里厂房和设备的所有权属于C,而A和B各享有C的50%股权,那么对A来说,资产负债表中厂房就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对C公司的长投,对B而言,同理,设备消失,取而代之的也是对C的长投。 如果还是不能理解的话,可以这样理解: 共同经营类似婚前财产,各是各的,分得很清楚;合营企业类似婚后财产,究竟谁是谁的很难分清楚了,夫妻二人共同拥有婚后的每一项财产。 这个例子不是很恰当,但我觉得还是很形象的。 教材中还提及了合营方与共同经营之间的内部交易问题,这里的处理原则类似之前讲的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 1.当共同经营向合营方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时,在该资产没有出售给第三方或没有被消耗之前,不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该合营方应该享有的部分。 什么意思呢? 还是举个栗子,假设甲和乙成立一个合营安排A,A是共同经营,甲和乙对A的资产、负债、损益分别享有50%的份额。A生产出一批存货,账面价值50万,以100万的价格出售给甲,甲未将其出售,那么A产生盈利50万,甲和乙应该分别享有这盈利的50%(即25万),但对于甲而言,他所分享的合营安排的盈利是自己一手造成的。 这个过程就是这样的:A生产了东西,卖给甲,A确认了盈利,甲分享A产生盈利的50%。 羊毛出在羊身上,甲的利润出在自己身上。 这时候让甲确认这25万的盈利是不是不太合适? 因此,准则要求这25万不予确认。 2.当合营方向共同经营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时,在该资产没有出售给第三方或没有被消耗之前,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 还是上面的栗子,假设甲和乙成立一个合营安排A,A是共同经营,甲和乙对A的资产、负债、损益分别享有50%的份额。甲生产出一批存货,账面价值50万,以100万的价格出售给共同经营A,A未将其出售。 对于甲而言,甲卖给A就相当于是卖给了甲和乙(因为对于合营安排来说资产是按比例被合营方享有的),而甲卖给甲的部分显然是不能确认损益的,所以这笔交易甲只能确认卖给乙产生的损益部分。 至于共同经营中的非合营方么,教材是一带而过了,我也就不带而过了。 如果考试考了,那就 文艺的说法就是战略性放弃~ 人嘛,就是要该吃吃,该喝喝,该放弃时就放弃,让自己开心一点,不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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