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大家好呀! 今天我们继续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上一篇我们讲了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的区分是什么。传送门:会计实务 | 一文搞懂合营企业和共同经营的区别(2) 本篇我们就来讲一讲共同经营中合营方和非合营方的会计处理、以及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话不多说,下面跟着小五一起来看看吧~ 一、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一)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1)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合营安排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概括来说,就是按比例进行分配。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2021年1 月1 日,A 公司和B 公司共同出资购买一栋写字楼,各自拥有该写字楼50%的产权,用于出租收取租金。合同约定,该写字楼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A 公司和B 公司一致同意方可做出;A 公司和B 公司的出资比例、收入分享比例和费用分担比例均为各自50%。 该写字楼购买价款为8 000 万元,由A 公司和B 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预计使用寿命20 年,预计净残值为320 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计提折旧。该写字楼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 年,每年租金为480 万元,按月交付。该写字楼每月支付维修费2 万元。 分析:A、B公司共同控制写字楼,是一项合营安排。由于未通过单独主体,并明确了按比例分担,可判断该安排是共同经营。 A 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类似于顺流交易)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该资产等由共同经营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资产减值准则》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3)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类似于逆流交易)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合营方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不应当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该合营方应享有的部分。即,此时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4)合营方取得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取得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且该共同经营构成业务时,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等相关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与本准则的规定相冲突。 (二)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即非合营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1、非合营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比照合营方进行会计处理。 2、非合营方,如果对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利益份额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A 公司、B 公司、C 公司共同设立合营安排D 公司,表决权比例分别为45%、45%及10%。假设根据协议,A 公司、B 公司共同控制D 公司,且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除上述外无其他需考虑的因素。 在本例中,A 公司、B 公司对合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权而C 公司仅仅是该项合营安排的参与方。假设C 公司对于D 公司的净资产享有权利,那么C 公司应当判断其持有的10%的表决权比例是否使其对合营安排具有重大影响,进而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一)合营方 合营方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专题中,小五已经对长投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对长投不太了解的小伙伴,可翻看或搜索历史文章进行查阅。 (二)参与合营企业但对其不具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即:非合营方) (1)该参与方对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即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 不具备重大影响:根据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核算其对该合营企业的投资。 以上便是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方法。 至此,合营安排准则的相关介绍就讲完了!下一篇开始进入新的专题:《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关注“51账房”,了解更多企业会计准则知识~ 资料分享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PDF》 2022年1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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