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不一定卖的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也有些是看得见摸不着的,比如软件、版权、商标权、专利技术权,这些统称为知识产权。 那授予知识产权该如何做账呢? 大逻辑上还是五步法: 识别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履约义务、履约时确认收入。 但不同交易的难点并不一样。 比如销售退回的难点在于可变对价的确定; 比如附有质量保证的销售的难点在于判断是否是单项履约义务; 比如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的难点在于交易价格的分摊。 而授予知识产权的难点在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而第二步本身又涉及两个方面的判断: 1. 判断授予知识产权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 如果构成的话,再进一步判断这项义务是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义务还是某一时段履行的义务。 关于第一点,教材上用了反证法。 没有正向地说,什么情形算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说什么情形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要么和其他商品无法分割、不可或缺,比如企业向客户同时销售设备和软件,但该设备必须安装了软件之后才能正常使用; 要么得和其他服务一起使用才能获益,比如客户虽然拿到了授权许可,但必须要通过企业提供的在线服务才能访问相关内容。 也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无法将我们分离。 当然,第一点并不是判断的难点,难点在于第二点,也就是时点和时段的判断。 非常让人迷惑的是,所有的授予知识产权的合同都是授予好几年的,好像似乎大概也许都算是时段。 然而,眼见未必为真,表象未必等于现实。 比如装富,打扮好点开个豪车住个豪宅就叫富有吗? 搞不好,车和房都是租的; 比如扮穷,穿的简朴行事低调不惹人注意就是贫穷吗? 搞不好,你路上遇到的一个平平无奇骑共享单车的人是个亿壕; 拨开表象看实质的能力,是我们终身需要学习提高的。 在会计上,关于此也有个专业术语,叫做“实质重于形式”。 那拨开迷雾,判断时段和时点的本质与核心是什么? 是看商品/服务的控制权究竟是在一个时间点一下子转移的,还是在一个时间段逐步转移的。 授予期达好几年,不代表知识产权的控制权也是在好几年内逐步转移的。 那究竟如何区分呢? 教材上给了三条标准: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每个字都认识,连起来的句子也知道是啥意思,但就是搞不清楚这三句话和判断知识产权是否是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有什么关系。 看这些话不能看表面,我们一定要读懂言外之意。 第一条是说公司之后会对授予的知识产权进行重大的更新或调整活动,使得知识产权的状态功能等在未来发生变化; 第二条是说这些变化会对客户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 也就是说,公司授权给客户一项知识产权,授权期三年,未来还会继续迭代这个产权,而且客户的收益会随着公司对知识产权的迭代而变化。 这说明什么? 是不是说明,公司是在逐步转移所授予的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而不是一下子转移的; 是不是说明,对于客户来说,是在逐步享受公司所授予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是不是说明,公司边履约,客户边受益,知识产权的控制权是逐步转移的; 是不是说明,这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有老铁问了,前两条我看懂了,第三条啥意思呢? 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鲁迅曾经说过,当正着看看不懂的时候,就反过来看。 大家试想一下,如果公司进行的后续活动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会发生什么? 公司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个单项履约义务,然后公司在改进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做了各种运作,这个运作又导致了公司向客户转让一项新的商品,那公司的知识产权还怎么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吗? 可以认为,这是个排他条款,是为了确保后续活动不会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从而再次确保知识产权是单项履约义务。 最后来个总结: 授予知识产权的处理分两步走: 1.判断授予产权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如果构成,判断授予属于某一时段还是某一时点,判断的标准为: (1)合同要求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历史CPA文章大合集戳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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