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关于续签劳动合同,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智龙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提出过与刘某某续签劳动合同,刘某某认可其无法按照原合同与智龙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变更其实际工作岗位并涨薪签订新合同,双方因此一直未能就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因智龙公司按照原合同与刘某某签订合同并无明显不妥,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刘某某。现有法律规定中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主要在于惩戒无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从现有证据看,智龙公司并不属于此情形,故刘某某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 北京高院裁判 案号:(2022)京民申4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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