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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明确权责边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附董事会制度建设ppt)

 天堂的咖啡屋 2022-09-23 发布于海南

第一篇: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问题。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这个问题都很突出,即使已经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往往是将文件“锁在柜子里”,普遍存在着职责不清,构成不合理、缺乏科学的工作制度等问题,要想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发挥应有的效能,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认清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特征

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现代企业所应具有的科学化、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是企业决策、执行的制度安排。它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总经理层)和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A.一是股东作为企业的出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代表按出资比例或股份行使表决权,能够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企业主人的地位。

B.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者能够享受充分的法人财产权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并能努力实现企业所有者对公司的期望。

C.三是企业的投资者选派监事,职工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这一点国有企业必须做到),共同组成企业监事会,能够实现投资者和职工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监督。

这种组织管理制度,通过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相互激励和相互制衡,使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既保障了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还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要求。

二、严格法人治理结构的事权划分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合理界定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以便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职权。

A.一是人事权,负责选举、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B.二是重大事项决策权,如批准和修改公司章程、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C.三是受益分配权,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D.四是股东财产处置权,决定企业的合并和解散等。

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A.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B.制订企业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

C.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东会审议;

D.重要人事任免;任免经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E.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总经理层是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企业生产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全面领导和统一指挥。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A.执行董事会决议;

B.主持企业的日常业务活动;

C.任免中、基层经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D.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A.依法和依照企业章程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

B.审核企业的财务状况;

C.对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任免、奖惩提出建议。

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除了各部门之间这种横向的职权限定关系外,从产权关系上看,还存在着一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即股东会对董事会委托代理、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经营、监事会代表股东会对财产的受托人实行监督。正是这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和横向的职责限定关系,构成了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利益共同体。

三、坚持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原则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①董事会、总经理层和监事会成员一般分设,特别是董事长一般不应兼任总经理,以保证出资者和董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层相互间信托、委托和监督关系的确定。但考虑到一些大中型企业的特殊情况,并保证企业领导人员的稳定过渡,也可在一定时期内兼任总经理,待条

件成熟后,再另行聘用。

②在国有企业中,为发挥党组织在企业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可兼任董事长职务。党委其他成员也可进入总经理层或监事会。特别是纪检书记可进入监事会,并兼任监事会***。

③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以充分调动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保证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人数应有限定,不宜过多。在选举过程中,要着重考虑本人参与决策的能力。

④在国有企业中,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有权也有必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派出国有股权代表参加企业的董事会。同时,派出监事会成员,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⑤在国有企业中,企业领导成员的任免,坚持党管干部与依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办事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探讨相互衔接的新路子。

四、确定法人治理结构的人员组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包括总经理层)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并确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是指有该公司股票者,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是指认购该公司股份者。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的组成人员董事,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和任免。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应为自然人。

法人为公司股东的,应委托自然人代理法人单位参加董事会。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国有独资公司三至九人,股份有限公司五至十九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可由政府有关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但不超过二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和有限责任公司二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通过民主程序推举和罢免。其余由股东会议选举和罢免。公司不设股东会议的由股东委派和罢免。监事会***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职务。

五、制订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制度

要严格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事权划分,合理界定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层、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基础上,还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制度,以便处理在具体事务中出现的交叉、重复和相互扯皮问题,使法人治理结构走上规范化运作的轨道。法人治理结构运作的主要形式是召开重要会议决定重大和重要事项,处理重要文书。因此,必须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会议是股东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和监事会会议,并严格制订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对各类会议的召集、参加及列席范围、议事内容、表决程序、决议实施监督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还应根据公司特点设置公文种类,规定行文关系,对董事长和总经理阅批签发公文范围进行合理界定。在决策程序上,一

般应按总经理办公会直接决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提交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直接决定和董事会研究提交股东会或出资者决定等四个层次,分别根据事权划分进行决策。

六、聘请专业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工程,单靠企业自身形成的文件往往挂一漏万,甚至缺乏可执行性,使企业在实际运作中陷入内耗。因此,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帮助企业完成法人治理结构就变为了最佳选择。

一方面,合适的咨询公司,除了其知识全面、掌握大量管理分析工具以外,在法人治理结构设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知识,拥有强大的知识库,可以避免很多弯路。

另一方面,由于咨询公司是外来力量,既与企业家也与企业的员工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只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工作,所以会公正地对待企业的每一个人,不会也不可能在咨询项目中攫取不正当利益,更不会卷入客户的利益斗争中去。由咨询公司主导提出的法人治理结构方案,往往是中立的,经得起检验的。

第二篇: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营造发展

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营造发展“场、势”环境 当前,随着新常态下国家经济的结构性调整,深化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细胞企业而言,在这个急剧的变革时期,尤其要注重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企业的核心,是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及相互关系的表现,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客观上就要求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总体而言,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如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和监事任免等行使表决权;而董事会则是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聘任高管人员,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等;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检查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等;经理层是由以总经理为主体的经营管理班子组成,主要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事项,组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规范这四个方面的关系,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就是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新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要从营造“场”和“势”两个环境来着手。

“场”是一个支撑的着力点,任何事物都必须在一个“场”的环境中存在,它既可以是一个能量场、也可以是一个发散场,并由此产生一种“场”效应,我们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实就是营造这个“场”环境或者“场”效应的过程。透视一个企业的发展,主要由三个层面构成,即技术层面、制度层面和文化层面,技术层面只是一种操作过程和手段,也就是经理层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而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则是一个制度层面的东西,并有逐渐向文化层面过渡的趋势。因此,营造企业的“场”环境,把企业各个层面通过相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有机的联系起来,架构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以实现企业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并由此形成一种“场”效应,促使规范运营、良性发展。

而“势”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势”就是这个过程的驱动力,并由此产生一种“势”效应。我们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实是一种营造这个“势”环境或者“势”效应的过程。在新常态下的企业改革发展中,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是一种“顺势”而为、长期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顺势、乘势、借势、造势、用势”等方式,通过“势”的驱动力,不断推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并由此形成一种“势”效应,实现企业持续改革发展。

“场”与“势”是一个相辅相成、交互发展、有机联系的整体,在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既要注重营造“场”环境,又要注重营造“势”效应,通过企业的内外驱动作用,引导企业改革创新,并形成一种“企业文化”,共同促进企业不断深化改革,不断良性发展。

第三篇:如何完善非上市公司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如何完善非上市公司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悬赏分:20试用期 一级 其他回答共 2 条

完整地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现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并列入公司章程,且认真地、坚持不懈地完善之,发展之。

回答者: 玉龙马-助理 二级4-6 20:24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一词来自国外,本质上是一种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制度,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模式,是世界上各公司普遍实行的管理方式。我国正在进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如何才能把相关方面的关系调整到最佳,以期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的制度创新,对于我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有效地管理国有资产与政府对企业过度干预的问题

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从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向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过渡中,一些矛盾和问题相当突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寻找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其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要将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革后变成商业化经营的市场主体,构筑我国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随着公司法在1993年12月29日的颁布,国务院和各省市区及有关部门选择了2500多家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大多数试点企业已形成了公司制的初步框架,公司制改革取得了历史意义的重大突破。但由于观念的、文化的、体制的以及既得利益的多方面的因素的掣肘,公司制改革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

如何既能有效地保护国家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能避免政府按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方式对企业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竞争主体,已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企业的经济权益和股东权益最优化为目标的,是企业、经营者与公司员工在相互独立、权责明

确定的情况下,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对公司法人财产进行有效使用和管理的组织机制和运行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是这套机制中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有着相对独立的权利与职责。而对于宣布告别计划经济的国有企业出资人的政府来说,如何正确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就变得十分重要。国有企业要走向市场,实行公司化改革,一个重要的必要条件是政企分开。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政企不分阻碍着企业市场化的进程;政府既是社会经济的控制者,又代表着国家行使所有职能;

在企业内有劳动者和经营者,但是所有者缺位。凡是需要企业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分兵把口行使职能,整个政府就成了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而与政府处于一种“联体”状态,并由此产生了诸多弊病;既使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使本应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陷入了对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尴尬境地;既使政府像一个超级企业一样去决定国有企业的大事,也使得企业按政府要求,设立与政府对应的机构自办小社会,使政府和企业的职能在错位的状态下都低效运行;

既使得政府这个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因政府和企业职权边界不清,时而将所有权实际交给企业经营者,时而又将经营权收回政府,多次反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企业改革也是政府的改革。在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一重大改革中,在一定程度上政府起着关键的主导地位。政府该下放的没下放,该管的事情没到位,已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不能按照公司法有效动作的重要原因,政企分开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内容。

要彻底改变政企不分的现象,应当将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同资产重组和国有资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结合起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不能认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最高级形式,企业不能争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因为这会使企业尽量维持原体制敞开了方便之门,也为政府干预企业提供了依据。国有独资公司只是多种公司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践证明,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对国有企业克服体制弊端,转换经营机制等有很多优越性,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有利于所有者职能到位,有利于资产重组和多渠道融资,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行。

目前许多改制企业国有股占80%左右,加之国有股东由于条块分割产权主体虚置等原因使其利益也分割得抽象模糊起来,中小股东的比例太小利益难以照顾,难以形成真正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也难以形成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这就致使不少地方的公司制改革试点都走了过场,搞翻牌公司,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司制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是权益的调整与理顺。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企业有法人财产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培养高素质的企业家与“内部人控制”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意义的竞争己开始出现,人才资源尤其企业家的稀缺,这已成为中国企业不能很好地跻身世界经济主流的重要原因,也是许多国有企业不能尽快摆脱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过去的岁月中,也曾偶尔出现几个算得上是真正的企业家,然而,多数人都出局了,有的升迁成了“企而优则仕”,有的则失败了,出走了,甚至犯罪了,出现了一些曾经辉煌的企业经营者的临退休时捞一把而犯罪的“

59岁现象”。如何才能培养中国优秀的企业家群体,已成为当务之急。

要培养中国的优秀企业家群体,必须首先建立健全企业治理结构。不承认企业家除工资之外的剩余索取权,不建设适合企业家成长的生存环境,就不可能建立一支过硬的企业家队伍,“59岁现象”也就不可能避免。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与此同时并存的是“内部控制问题”。“内部控制问题”这个概念是由国外导入我国的。所谓“内部人控制”就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企业经营者对出资人财产的委托代理经营的基础上的,使所有权与控制权产生了分离,而拥有控制权的企业经营者即“内部人”,有可能凭借自己手中对财产的控制权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甚至损害出资人的利益。这种“内部人控制”

现象,在国外有,在我国,也同样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从企业实行承包制时代的“短期行为”就有表现,在进一步放权让利和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制改革中,由于企业内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更加凸现了。要从“59岁现象”中吸取教训,为企业家的成长创造条件,大力培养高素质的企业家;又要对“内部控制”问题高度警觉,防止因企业内所有者缺位而出现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应该辩证地看待它们,并找出好的方案,形成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从而达到既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经营者滥用职权的目的。关键之所在,仍然是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有的论者提出,首先,应承认劳动力产权的合理性,即劳动者在为财产所有者劳动的过程中,不仅应获得工资收入,而且应依据自己的劳动岗位、劳动贡献、劳动时间,享有一定程度的产权收益,即劳动力产权的收益。在步入知识经济的时代,承认劳动力产权具有特别的意义。企业经营者作为企业控制资产的风险决策者,理应风险与利益同在,理应享有更为特殊的劳动力产权,拥有财产的剩余索取权。尤其是那些在实行“拨改贷”后国家已没有投入的情况下,建立和发展壮大起来的企业,经营者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立下了汗马功劳,所得到的绝不应

只是高于普遍职工几倍的工资收入,而应与其相对称,应按照劳动力产权给以回报。否则,在“花钱合法、拿钱犯法”的前提下,一些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手中对财产的控制权,刺激各种体现剩余索取权的消费,以及出现经营行为短期化、侵占国有资产等现象。其次,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必须真正到位。企业盈亏最终的承受者是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是促使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主要动力,是企业避免风险的掌舵人,其职能必须到位,但其职能到位绝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大包大揽。

为此,要尽量避免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职的情况,他们分别代表的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不同的层次,其各自的职能不容混淆:要尽量避免政府所有者机构在委派董事的同时,还委派经理甚至副经理;要尽量避免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人员重合,要让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尽相同的利益主体相互制衡;要努力形成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保证所有者的权利;要避免政府部门对董事会依法决策的事的再审批,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应是选择好称职的董事、董事长并切实监督。

三 、贯彻落实公司法与完善和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

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于包括政府在内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层等各个方面的努力,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一方面,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真正纳入到法律框架内,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运作,认真纠正那些违犯公司法的做法,这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企业相关各利益主体权益的一个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也是建立科学的企业治理结构中最难的事;另一方面,现实中正在进行的公司制改革,又要求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运营的具体规则进行完善和修订,要充分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使公司法更臻完善。而对于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则需要有《国有资产管理法》来进行规范。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已有一些有参考价值的建议:(l)严格按公司法建立层次分明的人事管理体制,构建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在公司内,要管事管人相一致;在人事管理上,上一层次管下一层次;在责任体系上,下一层次对上一层次负责。(2)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与经理应分设。(3)公司组织体制和领导体制,要严格按公司法运行,规范可以追究董事信托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4)在企业联合重组中,以产权为纽带使国有企业成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具备条件的可股票上市,以利于股东职能真正到位。(5)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之内,公司董事会职权内决策事项,政府不再干预和审批。

与此同时,立法也必须尽快跟上:一是要健全股东大会的运营规则,包括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法定人数制度、建立并规范通讯表决形式、建立表决权行使例外制度、禁止公司向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发送礼品。二是要完善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的行为规则,包括健全董事会的组成规则、完善董事会的产生规则、推动董事会运营的合理化,尤其是要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等。三是监事会的监督必须到位,这包括加强监事会的组织、充实监事会的职权,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作者:张卓元

第四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摘 要]国企改革关系到中国梦的成败,其中关键其能否顺利建立符合市场机制和法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文围绕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指出目前国企改制后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 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革 内部人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2-0046-01

《公司法》1993年出台以来不断完善,但困扰国企深入改革的一些理论和实际问题依然存在,要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

一、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所有者事实上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

理论上,改制后的公司因国家股的存在,全民所有是个很空洞的概念,造成所有者事实上的缺位,国家没有人真正对其企业亏损负责。同时,企业经营者可以乘机谋取私利,从而滋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破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互间的制衡关系遭到破坏。

(二)公司股权结构单一,国企没能成为市场主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改革没能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产权主体多元化进展缓慢,大部分还是国有独资,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国企产权制度改革难以到位,企业内部多元利益主体制衡,法人治理结构有形无实。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

由于产权过分集中,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是尚未建立,而社会个人持股有限,投机氛围浓厚,不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更注重公司短期股价,即便有小股东关心,也因股权比例低而心有余力不足。

(四)关于董事会的问题

1.董事会的产生和运作不规范。一些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多是上级任命或选举前与主管部门协商产生,董事的任命和解聘虽然也由股东大会来决定,但董事的产生具有很大随意性,由政府机构指派。由于没有立法和合理的报酬,董事们往往不敢法独立行使职权。

2.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常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因国企董事长还兼任国企国资代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很容易重复改制前的管理模式,董事会取代了经理层,而不是监管经理层,董事会代表股东权益的作用失效。

3.把公司分权----制衡机制看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甚至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处处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没能形成,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

(五)关于监事会的问题

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无从发挥。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国企改制后一般是国家占股权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国家指定,造成监事会很难发挥作用,另外,很多监事对企业了解甚少,基本不来企业,何谈发挥作用。

(六)关于经理层的问题

许多国企改制后对干部的管理模式仍然沿用老一套,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全不符,徒有公司的外表,根本体现不出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层层制衡的关系。

实际表明:一方面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权力制约的空缺,另一方面法人治理在推行中本身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七)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问题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党组织按照党章要求开展活动,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福利、保险等事项同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上述规定使得在实践中必然会发生如何处理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党委会及其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问题。

在现行国企干部管理体制下,总经理和董事长在干部管理体系中级别相同,二者关系的协调有些是公司法难以规范的。与此类似,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三者的关系也如此,在党委领导下的工会也因此受到影响。实际上,新老“三会”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即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之间的关系,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决定性影响,人际关系成了决定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行的决定因素。

二、从法律层面探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克服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现象。因此,笔者认为:

(一)完善国企改制立法

虽然,有《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改制法》确保出资人到位,国资委也独立于政府部门,但要将国资管理和体制改革的宏观决策落到实处,仍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事、管人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样才能解决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二)优化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国企改制后,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董事会封闭运作,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未能落实。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实现股权多元化;由此,“三会”和总经理之间相互制衡的决策与管理、约束机制的才能正常运行,也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

(三)真正突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

在公司改制过程中,通过建立合理股权结构,避免股东大会被控制,从而保证股东会、董事会人员选举产生。这样才能最终真正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发挥其真正作用。

(四)强化公司董事会制度的核心作用

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杜绝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人员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2.公司党委负责人和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优化其结构和功能,以防止公司出现多个决策中心;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所害小股东权益。

3.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给予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有权获悉关于董事活动、薪酬以及商业利益的相关信息。

4.建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董事代表股东利益。

(五)进一步完善公司经理层运作机制,建立有效的竞聘、激励、约束机制,这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

1.实行股权激励,完善经营报酬制度。根据公司的规模、性质等具体情况实行经营者持股,同时,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

2.严格实行经理层的董事会授权制,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完善竞聘制度。在经理与公司之间,形成真正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六)强化监事会职能、真正发挥监事会作用

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选举组成监事会,监事会应忠实履行职责,监督纠正公司、董事、经理层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股东大会报告。

2.牢固树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法律观念,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权利与义务;引进外部监事制度或实行混合监事制度。

国企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和支柱,国企改制二十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问题不能回避,为了是国企更快更好地发展,规范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探索国企深入改革,开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营者期权与股票期权实务讲座将以.股票期权:国企与经营者双赢的选择[R].2202,6.[2] 刘海藩,吴光辉.国有企业改革和实践的新探索;白谦德.修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障碍及其完善对策[C].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3] 梁慧星.民商法丛论(第一卷).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C].法律出版社.[4] 王保树.公司法(修改草案)(专家建议稿)[S].

第五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内容提要:

一、本文概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及关系,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企业法人洁理结构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指出目前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2、董事会结构不合理; 3、监事会作用难以发挥; 4、企业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5、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未从根本上解决; 6、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7、新老“三会”的有机结合尚需探索。

三、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1、修订完善《公司法》; 2、合理配置股权,强化所有者的约束功能; 3、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 4、加强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利组织建设,建立责权分明的组织体系及有效的激励机制; 5、理顺新老“三会”的关系,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和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一、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

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以公司制度为主体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来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要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途径。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一九九九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形式”。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收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从而确定了公司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因此,只有构建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形成有效运行的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权力制衡的各项机制,它涉及企业机构权力来源、运作和权限,界定企业机构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和重塑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企业改革,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具体地讲,就是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责权边界及相关关系的一组制衡制度安排或法律规范。在这个制度安排或规范下,责任和权力是受到约束的,决策和管理的范围和过程是有规则和程序的。因而,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相互之间不是一个纵向的等级关系,而是一组委托授权关系,是制约监督关系。每一方的权力和责任都受到规则的保护和约束,也就是说各方面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力运用空间和对应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超过边界,违犯程序,滥用权力。形成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

二、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自《公司法》颁布以来,随着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形成,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中,按照《公司法》的原则,积极构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形成了由出资方(股东)、法人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企业经营管理者等层次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初步确立了出资人制度,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正在形成,促进企业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的经营机制的转换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了所有者权益,降低了企业资本负债率,提高了企业资本运营能力,整体实力及活力得到提高。

虽然我国《公司法》力图按照国际惯例来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法人治理模式和科学、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而且通过多年的改革完善初步取得了进展,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在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相对控股公司)中真正得以确立,离规范的要求相距甚远,有效的制衡机制并未真正确立。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下:、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很难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许多改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比较突出,虽然都成立了股东大会,但由于股权高度集中,造成股东大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国有股比例过高,控股股东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桓架内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中小股东对国有大股东形不成有效的制衡,公司法人制理结构往往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颁布的,因而对中小股东有利益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未制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我国上市公司里,外部董事或董立董事数量较小,而且对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产生的方式及权责无明确规定,没能起到制约大股东,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再一方面,由于“一股独大”。股份公司与投资股东关联交易不规范,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未完全分开,影响和制约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董事会结构不合理,不能有效发挥其职能。

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出来的常设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能否正确履行职能,行使职权是企业搞活经营的关键,但现实中董事会职能未能很好地发挥,其中主要原因有:一是董事会成员构成不科学,多数为同一“家族”的成员,即内部董事,其中也有一定比例的职工董事,但聘请的外部董事和专家董事则很少,这种董事结构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容易受习惯思维的影响,难以提出新颖的战略观点和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影响董事会的正确决策。二是没有专设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缺乏工作程序,董事长一人说了算,影响董事会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比较普遍,影响董事会职能的正常发挥。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做法看似简单方便,却容易混同两者的职能,致使把握战略决策的董事长陷入具体事务中,造成两者的职能都不能尽善尽美地发挥。、监事会作用难以发挥。

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并立的常设机构,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统一对董事会、总经理系统进行监督,其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而有的企业监督会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主要原因:其一,监事会的人选和成员,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式,股东监事、职工监事等的比例结构不科学;其二,缺乏具体的制度约束和定期检查,监督工作程序;第三,由于多数监事为兼职,且在企业中地位不明确,也影响监事会职能的真正发挥。、企业董事会及高层经理人员的产生方式还不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机构,董事长是企业法人代表,对股东负责,全权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是公司的授权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董事会选聘总经理,是一项重要权能,而现实中的大部分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产生方式还多为上级任命,或上级提命、董事会聘任,原有的企业任免制度仍在发挥作用,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理层的制约形同虚设。影响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权利制衡关系的形成。、“所有者缺位”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经营的授权主体,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仍然模糊不清,

(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颁布正在落实),而且出资人职责分散在财政,计委、经贸委、劳动、组织、人事等各个职能部门。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必然使国有资产经营者缺乏来自于投资者的强有力约束,企业的经营者运用所掌握的经营决策权来实现个人和小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侵害了所有者的利益。上市公司董事会往往是国有股大股东控制,有国家背景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绝对优势,且兼任经理层职务的比率偏高,这些人一方面是国有股东的代表,另一方面是“内部人”,很难实行有效的监督,形成“内部人控制”;

另一方面,目前,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颁发授权证书,由其以所有者代理人的身份全权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表面上看所有者到位了,而事实上,这种所有代理关系,由于缺泛必要的利益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使所有者代理人并不真正扮演所有者的角色。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人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在没有利益和风险的硬约束条件下,很难有效地、规范地履行其职权。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有着巨大的区别。

从实质上看,所有者角色功能依然缺位。、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激励与监督是相辅相成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建立对经营者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我国目前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考核标准上还没有真正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迁与企业效绩相挂钩;其次,尽管改革以来逐渐进行了从精神鼓励为主向物质刺激为主的转变,但无论是承包提成,奖金分红还是年薪制,基本上都是以完成经营目标为分配标准。因此,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出现了比较普遍的短期倾向。

再次,由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相对较低,奖金水平也不高,其实际收入的相当部分只好来自于在职消费,于是相当部份的经营管理人员存在着任期内追求个人利益极大化的倾向。、新“三会”和老“三会”的有机结合尚需探索。“老三会”即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新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处理好新老“三会”的关系是构建法人治理结构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大多数企业都在探索之中,缺少经验,因而存在着许多相互掣肘和不协调的地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

三、完善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修订完善《公司法》,《公司法》 1994 年实施以来,对我国恢复建立公司制度,构建法人治理结构,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颁布《公司法》时,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许多问题尚未暴露,现实实践对《公司法》规则的要求不断更新,伴随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迅速发展,现出了许多新问题。因此必须修订完善《公司法》,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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