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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投毒杀狗获刑三年事件评述

 璞琳说法 2022-09-24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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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投毒杀狗获刑三年事件评述

黄璞琳

黑龙江牡丹江某小区出现11条宠物狗先后被毒杀。经公安机关调查,小区保安王某因对小区业主遛狗时,狗狗随地大小便的行为不满,遂伙同小区业主沙某,在小区草坪投放浸泡过老鼠药的鸡肝,引诱到草坪的宠物狗食用,来实现毒死狗狗的目的。经鉴定,已经被毒死的11条狗狗价值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沙某均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根据二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故分别判处王某、沙某有期徒刑3年7个月、3年6个月。

就此小区保安投毒杀狗获刑三年事件,网络评论纷杂。本人评述如下

首先,每个人都应当也必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不同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法律层面、道德层面、舆论层面给予的负面评价不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轻重也不同,立法上决定采取的监管措施、制裁手段、严厉程度也会不同,公权力的介入深度、密度和力度也会不同。毕竟,国家机关执法资源也是有限的。养犬人不遵守养犬行为规范但仅仅是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其社会危害性,显然轻于投放危险物质毒杀犬只行为。

养犬人仅仅是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也不应当导致其犬只被没收、被捕杀,立法上也不会设定如此失衡的法律责任。在公众场所擅自投放危险物质如毒物,即使是针对犬只等动物,其对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程度,也是非常大的。

第三,非法定执法机构、法定执法人员,不能因为某项违法行为(如养犬人未及时清犬只排泄物)未能及时予以查处、未能有效予以制止,就自行决定化身“执法官”,自行采取私力手段来制裁该项违法行为(如本案中的保安及相关业主投放危险物质毒杀小区内的犬只)。如果出现此类所谓“私力执法”行为,行为人必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之,法治社会下,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则、尊重法律规则、敬畏法律、敬畏生命包括动物的生命,要在法律框架下生活包括维权;作出涉及他人权益的行为时,要多想想自己是否有权这么做、相关行为是否合适可行,同时,牢记自己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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