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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104: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益之道 2022-09-24 发布于湖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

本条属于新增条款,是从既有的零散规定中抽象归纳出来的。
《合伙企业法》中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合伙形式,但是其债务承担则遵循一个共同的原则,即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不因合伙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3日修改)“法释〔2020〕21号”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二、制定本条的目的

对于非法人组织而言,民法上需要彻底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为非法人组织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如何进行有效、彻底的清偿,从而能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充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基本的社会经济秩序和诚实信用。
而非法人组织由于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其责任如何承担的核心就是团体与其成员之间的责任关系。
故,要求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者、组织者、管理者或实际控制人对此类组织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才可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进而达到最大限度地强化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者、组织者、管理者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意识。
本条规范的正是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问题,旨在明确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效果的最终归属,从而确定其民事责任能力。

三、本条的具体含义

(1)本条规定明确了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应以其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也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只不过其财产或经费仅需团体可以独立支配,不要求必须与其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而由团体享有所有权。所以,非法人组织无法象法人一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其进行对外经营业务活动而负债时,如果它们自身拥有财产和经费,则由其自身承担,如果它们所拥有的财产和经费不足清偿债务时,则由其出资人和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2)本条所限定的承担无限责任的范畴,并非非法人组织的全体成员,而将其仅限于出资人和设立人。
有两方面的考虑:其一,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进而达到最大限度地强化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者、组织者、管理者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意识。其二,不应将无限连带责任扩大至全体成员,否则会严重损害相关成员加入非法人组织的积极性和意愿,造成其发展的障碍。
(3)本条实际上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债权人在进行债务追偿时的顺序。
即优先追偿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若是其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其债务,才能追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的责任。而不是直接要求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基于非法人组织财产相对独立性决定的。
(4)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目前主要是合伙企业法中有另外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因为合伙企业法确认有限合伙的存在。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对合伙人的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有限合伙中必须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所以普通合伙人仍需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债权人首先面对的不是各个合伙人,而是合伙企业本身。债权人应先就合伙企业所能处分的财产主张其债权,在这部分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直接要求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外的个人财产承担债务;在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完毕前,债权人不得就其债权直接向合伙企业的任一或多个合伙人求偿。
这种规定实际上承认了合伙企业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符合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现实情况。在企业财产未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是确保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而并非债务本身。故债权人只有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直接向合伙人追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在非法人组织责任承担的过程中,如何准确认定其“出资人”和“设立人”,是需要司法解释进行解决的问题。同时,实际控制人、实际管理人员等是否该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如何界定,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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