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红是一家服装加工厂的员工,自2003年4月入职以来,一直从事流水制衣工作,在2011年9月份,该市组织为期为一个月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此期间相关部门曾下发了对该服装加工厂挂牌督办的通知,认为其流水车间内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灭火系统 ,存在重大安全火灾隐患,随后相关部门对其下发了整改通知,责令其于2012年1月1日前整改完毕。2011年12月 18日赵某红离开了工厂,2012年1月17日,服装厂向赵某红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赵某红因对补偿数额不予认可未在该协议上签字。 2012年4月5日,赵某红以服装厂房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装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赵某红的请求。 服装厂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服装厂承认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但是赵某红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况下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二审人民法院均未支持服装厂诉求。 律师点评 : 因服装厂流水线车间存在火灾安全隐患,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服装厂在庭审中也承认自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在此情况下,赵某红以服装厂未能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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