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高科技对法教义学的挑战 作者: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华中明法”于2021年5月10日推送。
在当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两种逻辑的引导。尤其在当前,显得比较突出的一个是科技发展的逻辑。科技发展逻辑在我看来其实就是创新问题,没有创新,科技就没有前途。 用当代极客们的话来讲,“不创新,毋宁死”。 没有创新,这个时代的科技就没有向前发展的动力。在这个意义上,科技发展的逻辑就是不断地创新。从这个角度看,哲学让我们关注的是,科技发展的逻辑对当代社会的引领会造成什么样的文化变异? 我们是作为外行来理解和解读科技的,科技发展逻辑的背后可能引发整个社会文化的变化。大家都知道,近百年来的社会发展中(系统地讲,是这100多年来),我们正处于一个百年未有之发展的变局。当然这个发展可能更多是从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经济这些方面体现出来。这个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文化的发展,观察和关注的都是文化。 从文化发展的角度来讲,现代科技的发展深刻地影响我们当代的文化,这个发展包括未来方向的竞争。 在1968年,罗马俱乐部有一批搞科学哲学的人曾经思考过一个问题,他们代表着整个人类在思考这个问题,即人类在上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有一种整个社会的增长极限。当然这个增长极限可能讲到的不仅仅是经济,还包括科技以及整个社会。 那么,人类会向什么方向发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遇到这个极限问题?这个极限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呢? 我个人认为,它可能来自于我们人类在这个时代生存中出现的某种稀缺的东西,包括自然资源的稀缺,包括人类浪费造成的社会资源的稀缺,以及其他方面的矛盾,等等。 那么,什么样的力量导致了增长的极限呢? 这个问题可能跟技术发展相关,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引导整个社会不规范、跳跃式的发展,导致了1968年罗马俱乐部提出增长极限这样的问题。 现在可以讲,我们在舒舒服服地享受着高科技的服务,网络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带给我们极大的便利,甚至可以讲,网络技术深刻地了解我们人类的人性,它特别了解人类心中的需求,尤其是自然需求和社会需求,也就是欲望。 我们现在看科技发展的逻辑,它很大程度上迎合了我们人类的欲望。技术甚至可以引导我们的欲望,改变人类的欲望。过去人类可能没有那么多的欲望,在农业社会,我们吃饱肚子就可以。而现在,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我们的欲望也在不断的增加。 创新在很大程度上迎合了人性中的欲望。高科技的发展很大程度会带来伦理问题,这不是简单的善和恶的问题。其实科技更多的在塑造新兴的人,这些人不再像传统社会中的人。我们现在的人类如果要穿越到唐代或者宋代,绝对是那个时代所不理解的怪物,是一个完全崭新的生物种类。 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跟我刚才谈到的新兴人类有关,尤其是高科技领域里面的某些内容与我们的国计民生、日常生活相关联。科技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展逻辑的导向,不仅仅是技术,在更大程度上有关制度、人为和人性化,所以这是我要讲到的第一种逻辑。 我要谈到的第二种逻辑跟法律有关。法律发展的逻辑在我看来与科技发展的逻辑恰好相反。在法律的认知逻辑上不反对高科技发展,但是法律的发展是非常低调的。 如果用一个比喻来看,科技就像一辆汽车的引擎系统,它能够把车辆发动起来向前奔驰,是具有内在推动力的引擎系统。而法律是车的一个构成部分,它是什么部分呢?它可能是刹车,把这个车辆控制在有规则的地方,在需要禁止动力发展的时候,就一定要踩上。所以这个机制对于整个车辆的系统是不可或缺的。 那么法律的逻辑是什么?法律的逻辑是正义的、道义的。 这个逻辑背后的根本就是:一切要为人的道义来制定规则。对于这些发展极快的领域,比如像科技、经济,包括现代经济发展也是极快的,这些只是它们自身的能力,这两个领域在我现在看来它的自生存能力是快速的、复杂的,变得越发漫长。 它有一种力量,我把它叫做自生存力。科技和经济都有这样的能力,它的自身力量往往显得被动。这在应用它的逻辑时,其实根本就在于我刚才讲的正义。正义的背后也是人性的。 另外一方面,我们渴望所有人的利益受到平等的保护,所有人的尊严、权利得到平等的实现,法律背后要实现这样一个一个的目标。 用一句话来讲法律逻辑和科技逻辑的区别,就是科技如果不创新,毋宁死。而法律的逻辑可以用中世纪一句格言讲,“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就是说,正义变得更加重要。正义看起来好像是一个高高在上、形而上学的存在,但实际上正义讲得很具体,我想这就讲到连接科技和法学的挑战。 法学它本身的发展是慢吞吞的,现在可以这样讲,1000多年前的某些法学原理至今仍然是有效的,是不可变更的、是不可改变的,好像是非它不可以用的。 长时间的历史来看,法律不是一个简单的、快速的发展。其实在我看来,有些人讲的法律要快速发展是一种错误的理念。法律的发展反而应该是一个长时间的,它是发展就应该是极其缓慢的。 因为人类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要去认识正义或者其他的法律价值。在这个过程中,有大量的实践要去讨论、要去研究、要去争论,至今也是如此,这其中包括大众和法学家们的之间的辩论。 因为高科技的发展,这个问题现在变得日益突出了。这个突出表现在,那些隐身的网民们可以肆无忌惮地向专家们挑战,说“你们胡说八道”“这帮专家教授全是指手画脚的一方”等等。 在法学上始终有一个与大众的常识格格不入的群体,他们经常谩骂这些法学教授们的一些言论,以至于在网络上我们到处看到的是在法学领域,网民们借着网络平台,隐身的去谩骂、攻击法教义学。下面我们说说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的发展是非常缓慢的,所以我们就要琢磨它为什么发展得慢,因为它要思考很多人性方面的复杂问题。 比如说区块链的发展,教义学要研究区块链技术里面的什么问题构成传统法学。区块链的技术还没有成熟,法学怎么可能对整个技术进行跟进呢?以至于当代的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各个领域里面技术的变化就给传统的法教义学带来了很多挑战,当然也可能是障碍,或者说是需要变革,是需要从法律科学这个逻辑的角度去进行辨识的。 那么有一些是搞传统法教义学的人所不认识的问题,即使认识,这些问题与法学的上层对接也变成一个问题。比如犯罪问题,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是属于网络犯罪? 其实网络犯罪是非常不严谨的概念,它针对的问题有千差万别。 当然,现在高科技给我们带来了生活的便利,那么必然对传统的生活造成影响,这就需要人们去应对。 又比如智能合同。举个例子,我们用支付宝去支付或者去购买一些智能商品的时候,或者用智能平台所提供商品的时候,这个行为背后所隐藏着的算法中所含有的法律对我们现在的当代人造成了一种切割,切割的是什么呢?这里面的问题就比较多,其中就有它抛弃了一批人,就是那些根本不了解网络,不会使用网络平台的人,这些人其实是这个社会的弃儿。 那么即使懂网络的这一批人,有些也不知道从销售机柜里面直接支付的背后还有一个智能合同,那些普通的消费者,包括那些了解这个使用技术的这一批所谓的新人,他也不了解背后还有一个智能合同的问题,里面还有内嵌的算法、内嵌的条款。 而这个条款里面基本上你只需接受,不需要你思考,不需要你跟机器商量,也不需要你去反悔。尤其是出售行为的不可逆性导致了不可反悔。这个问题在经典的经济形态中,在区块链的经济中,可能变得更加的复杂。 这样的问题出现的很频繁,我们的传统法教义学需要去专门研究。我想其中根本的问题在于,其实对我们法学者来讲,研究高科技的发展的同时,也要为人类的人性方面的道义品格的培养而尽力。 我不仅仅是讲法律的道义品格,如果我们法学者不去深入了解高科技产品所带给人类可能的那种宰制,或者叫威胁,或者叫一种有可能导致的非我所欲的导向。 非所欲,就是人类其实并不想欲望达到那样一种现象,那么我们法学者就要好好去了解高科技,这是网络技术所带来的挑战。不懂得这一点,就不可能辨别新高科技产品和它的经济形态所带来的新的法律关系。 我最担心的是,科技给我们带来舒舒服服的技术、产品、生活状态的同时,也在侵入我们的私人生活领域,它在侵犯着人类过去所享有的各种各样的权利或者人权。 科学技术发展越快,我们法学家反而要更为审慎地跟进,不要去大唱战鼓,要谨慎的应对,去看一看这背后还有可能造成整个社会文化上的根本改变。 可能更加要审慎的是,我们人类作为独特的生物群体所享有的独特性,比如说尊严、权利、我们要得到的正义,算法是否能够解决?算法是不是万能的?总体上,在算法随处可见的的科学界会有这样的自信。 我们现在正好有这样一个平台,科技界和法律界能够展开一场必要的、及时的对谈,我就先开个场,谢谢大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舒国滢 感谢舒国滢教授的指导。 以上内容整理自《数字经济与区块链技术司法应用研讨会》,版权归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法律分社,转载请联系后台。 END 瑞士来信 | 汉学家胜雅律致信舒国滢教授:请教中国民法典四个问题 |
|
来自: Tomsp360lib > 《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