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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艺术之二

 雨送黄昏xzj 2022-09-27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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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下,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中,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战略意义,站的角度不同所产生的因果关系也不同。站在《公司法》和《物权法》的角度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同、财产关系不同、财产责任也不同,在设立一家新公司时,企业主和管理者应当从立体的思维思考问题。

    公司的发展阶段主要包括种子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公司从开始投资经营的时点起,也就是种子期,企业主和管理者就应该拥有一定的税务思维,这是设立一家新公司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也是处理政企关系良好的开端,更是投资经营的前置条件。那么,投资经营一个项目,设立一家新公司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呢?最基本的因素包括:经济周期,营商环境,税务成本,产品矩阵(产品开发、市场开发、产品渗透和多元化等),产能,单位产品边际贡献,资本结构(资金来源),人事管理等等因素。如果没有一定的税务思维,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裹足不前、被动淘汰,当然。“税”是有很多形式体现的,这里不进行赘述,我们在以后的文章里体现,这一期我们主要分析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在“税务”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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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在税务的角度,设立分公司与设立子公司的基本区别:

1、纳税人的身份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所有税种都应当自己承担;而分公司是独立纳税人?还是非独立纳税人?主要取决于税种,比如:增值税是独立纳税,而企业所得税可能是独立纳税,也可能不是独立纳税。

2、是否独立核算

    子公司应当采用独立核算的方式,而分公司不一定非要采用独立核算的方式,它取决于总公司。

    如果单纯站在“税务”的角度去分析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那要取决于企业主或管理者安排企业的类型或介入的行业,才能够确定涉及什么样的税种,由于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我们列举以下几个重要的特殊税种:

1.增值税

    在增值税方面,无论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可以实现,我们站在母公司或总公司的角度构建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样企业从上到下都可以享受到大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总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也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倒置也可以实现。母子公司同总分公司。对于符合特定要求和条件的纳税人,总公司可以汇总交纳,分公司经过审批后可以按照比例预交,但是母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 

2.企业所得税

    像符合高新技术、小型微利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标准的企业,按照总分公司口径享受,就是说总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母子公司必须分别享受,母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子公司不能享受,母公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但是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那么子公司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母公司就不能享受。

    我国有很多非常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假如我们不是站在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的角度,而是拿着税法看地图,这里我们给它取一个有趣的名字叫:“拿着税法看地图”,我们揣着税法跨越琼州海峡踏上美丽的海南,我们拿着税法跋山涉水进入西部广袤的土地,我们发现海南自贸区、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总分公司可以分别享受,母子公司也可以分别享受,意思就是说无论总分公司还是母子公司都可以单独享受。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只是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所以,无论公司怎么设立,它不会影响个人所得,分公司只要做了税务登记,可以单独扣缴个人所得税,子公司同样单独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谁支付所得,谁附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4.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权所有人,征收机关是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房产,应由分公司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5.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在实务操作中,土地增值税是存在争议比较大的一个税种,大道至简!母子公司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母子公司应当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而总分公司的构建形式比较特殊,我们分以下三种情况去分析:

    首先,总分公司之间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房地产等,其所有权并未转移,不需要土地增值税,也不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其次,土地增值税是以立项或规划分期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如果立项人与规划人都是总公司,那么总公司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人,来票信息应当标注为总公司,如果立项人与规划人是分公司,来票信息就应当标注为分公司,合同的订立、履行和项目的结算应遵照合同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再次,针对房地产企业,如果招拍挂是以总公司的名义或以母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总公司可以开发,分公司也可以开发;母公司可以开发,全资子公司也可以开发。

    上一期我们站在《公司法》和《物权法》的角度对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我摘取上一期文章的一段文字在此着重说明一下:站在母公司(总公司)的角度,设立子公司有利?还是设立分公司有利?我个人认为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现状和愿景(即: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本结构、营运能力和成长能力)

2、行业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即:复苏期、繁荣期、滞涨期和衰退期)

3、营商环境(即:政企关系,当地的市场环境和人文环境,企业进入、运营和退出的有利条件或不利条件等等)

    在不同的阶段,我们采用不同的战略进行分析、管理和搭建,在市场前景很好,公司处于盈利阶段!或市场前景黯淡,公司处于巨额亏损阶段!再者,管理者没有履职尽责、执行力差致使公司发展能力不足等等背景下,我们结合以上三个因素,站在《公司法》、《物权法》和“税务”的角度可以很好地做出战略选择。

参考法文:

1、《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

4、《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

7、《物权法》第231

8、《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9、(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八条规定

观海说说系列文章:

1. 三位一体解读企业财税及内控

2. 尊重自然周期和经济周期

3. 职能部门在不同经济周期中的价值

4. 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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