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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惩戒权都有哪些

 于德明秋枫 2022-09-27 发布于河南

教师的惩戒权都有哪些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作为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犯错误的孩子实施适当的惩戒措施,不仅能促进孩子的自省,达成的教育目的,而且能提高孩子的自律意识,更好地促进他们的成长。那么,教师的惩戒权都有哪些呢?

其一、语言责备批评权。作为教师,教育人、教化人是我们的职责。
但面对学生,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和风细雨式的表扬与娓娓道来式的鼓励,还需要耳提面命式的批评或语重心长式的责备。

特别是学生犯了一些轻微的错误之后,教师如果置之不理,听之任之,那么就可能造成学生错上加错,小错变大错。

因此,出于防微杜渐的需要,教师必须要对其进行口头上的批评或指责。

通过言语的警示和刺激作用,提醒或帮助其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以求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不再“历史重演”或“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其二、罚写心理说明书权。写心理说明书,是魏书生老师经常使用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

有时候,面对有些犯错的孩子,尤其是那些左耳朵进右耳多出的孩子,如果仅靠口头的批评教育,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

那么,这就需要教师启用罚犯错者书写心理说明书的权力,要求他将自己做坏事时的心理活动和事后的反思等内容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严重的甚至还有当众朗读。

这样做主要在于通过书写自己的心理活动或感受,激发孩子对自我错误的认知,迫使其进行教育和自我教育,从而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教育目的。

其三、适度的行为惩罚权。对于一些屡教不改的孩子或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的孩子,仅凭说教或写说明书是不能奏效的。

这时候为了引发他们心理上的重视,促进对问题的深刻反省,就需要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惩戒措施——适度的行为惩罚,比如闯了祸面壁思过十分钟、毁坏桌椅自己动手修理、乱扔垃圾罚扫地值日等。

当然这样的惩戒措施,都是出于教育的目的,出于爱的原因,其目的重在让学生认识错误,知错就改,而不是为了伤及孩子的心灵和身体。

所以需要把握度的问题——惩罚的强度绝对不能超过学生身心的正常承受范围。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明确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因此,惩戒教育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而是需要适度、适当,恰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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