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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企业公关费用处理模式及风险性研究

 康宁1adal04el2 2022-09-28 发布于山东

一、公关费用在实务中是真实存在的

不得不说,企业为了实现业绩目标,在不少企业设立了单独的业务公关部门,一般会在特定的日子或客户集中招标采购时,向其他单位特定的人员,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潜在的重要客户赠送礼品,礼金,做一些吃吃喝喝玩玩的事,这些东西,从形式上当然有其不合法的成分,但在合理性上是没有问题的,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中,已经公开的秘密,所以对企业只能是证实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风险点出也不同。

二、用账外资金购买和赠送

这些账外资金来企业各种未入账的收入,如在大多数的民营企业,股东的钱及物是左袋到右袋的事,对国有企业那就是截留收入设小金库的事了,首先这种操作,姑且不说违反财务纪律,违反党纪国法,容易滋生腐败,仅从税务的角度来说,收入不记账,就是一种典型的偷税行为,不仅涉及到增值税,附加税费,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诸多的的税费,一旦查实,对企业的后果异常严重,所以企业切不可采用这种高危的方式处理公关费用。

三、找票、买票来处理

这种情况,账上有反映,不过仅是形式上的“合规”,如在企业为广泛存在的通过差旅费,招待费,咨询费、业务宣传费,维修费,服务费等发票入账套取现金,以支付真实发生的公关费用,这种方法的处理,由于是虚构的业务,所以入账的时间,入账的发票与对应的业务是不相符的,是典型的真票假业务,由于公关费用基本发生在主要的几个传统的节假日,所以相关费用的支出在此时会异常增长,但在实务中一些企业采用员工借支或循环滚动报销的方式来处理,让其平衡列支,以降低这一影响,但就一年的这个长度来看,这些费用支出的无论是比例及金额均是超标严重的,且与企业的业务不配比,是很容易被税务机关预警得到,如经查实,证明是虚列费用行为,则会被认定为偷税行为,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必不可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是明显的,所以企业用买票,找票的方式一样不可取。

四、纳税人发生的公关费用据实处理之---灰色黑色部分

在实务中存在非常多的这类费用,除了医药市场是个封闭的市场外,还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在此不展开,例如,在企业比较多的存推销产品,请医生出国旅游考察,给其高档消费,大额的购物,送车马费,再如为了让医生能顺利拿到学位,拿到职称,承担其进修费用,找导师,找路子,打通关节,为了解决其子女就学,就业给其出学费,提供高薪的岗位,提供住房等等,其实这些行为,已经涉及到行贿及受贿及不正当竞争了,很显然是属不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在税前很显然是不能扣除的,作为企业不能发生这类支出,所以就不存在如何处理了。

但实事求是的是,这类费用无论多少,是有发生的,但企业基本上在处理上会换一个马甲,如以业务员业务费的方式来处理,所谓业务费方式,就是企业与业务人员就某产品或某区域签订一个整体的业务费用比例出来,然后约定,业务人员日常的报销从业务费中列支,业务费中节余的部分,属于业务人员的奖金,这种处理方式,将这些行为的企业责任摘得干干净净,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处理方式。

当然有些企业处理的方式也在推陈出新,那就是通过安装,调试,配件,装修等有偿赠送的方式与第三方签协议的形式将费用先洗出来,交与第三方企业来处理这类公关支出。

五、公关费合在合理范围的处理

在实务中,当然存在较为合理的公关费用支出,如企业为发展客户,推广产品向个人赠送金额不大的礼品,这类公关支出,具体分为三类。

第一、直接购买购物卡、加油卡等其他各种有价证券等类似现金的物品,对外赠送,正常的处理,应是借记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但企业往往会处理成福工福利费,虽然依然存在交个税的风险。

由于赠送是视同销售行为,所以如果企业是处理成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则需要履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交纳义务,还有个税的代扣代缴的义务,这样客户的名录就显示了,也是风险重重的事,还不如如实处理。

第二、用自产或购进的货物对外赠送用于公关的支出

1、个税处理,在此种情况下,需要代扣20%的个税,但常由于赠送的实物与服务无法分割的问题,所以税务机关也没太较真。

2、企业所得税处理,按视同销售的处理的最新的政策,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同时调增收入及成本,所以没有企业所得税可缴纳、

3、增值税,应按市场公允价值确认价格,交纳增值税。

4、对企业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交际应酬,按会计制度是不作收入处理的,但在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进行调整,只不过收入及成本是一致的,没有税会差。

第三、用自产的服务用于公关

自产的服务就是企业提供服务,如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赠送自已的提供的保险服务,医疗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服务,酒店提供的在酒店的就餐,住宿的免单服务,如旅游行业提供的免费旅游,培训机构提供免费的培训等等。

1、增值税的处理,依然按视同销售处理

2、所得税的处理,也依照视同销售处理

需特别指出的是,自产服务的对外赠送,一般的企业很少主动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申报,最多只能作一个登记,它不像货物的赠送会留下痕迹,所以税法规定赠送服务作为视同销售,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执行上不可行,所以政策价值的意义不大,取消是比较好的选择,以彰显税法的权威。

六,研究结论:

第一,公关费用是企业营销费用中的一类,合法合规是前提。

第二,处理应遵循真实性发生原则,票据及附件应齐全。

第三,分散化及效益性、时效性及限额制是企业控制不变的原则。

第四,有偿赠送是个好政策,需要用足用好。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真实发生的实务事,始终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思维,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以全新视角独立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具体领域独有的观察及理解,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各位同仁带来另类的思考及启迪,谢谢大家持续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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