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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知行不疑 2022-09-28 发布于辽宁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1-61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表决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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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盛京能源等重整概述

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京能源”)系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或“公司”)控股股东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暖集团”)之母公司。2020年10-12月期间,根据相关债权人申请,由于盛京能源及其下属子公司供暖集团、沈阳惠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惠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圣达热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沈东热电有限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煤炭有限公司、沈阳时代金科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沈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温泉海乐园有限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原因,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分别重整。2021年1月22日法院裁定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为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的管理人。

公司于近日收到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管理人的通知,将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并将在此次会议上对《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二、盛京能源等基本情况

盛京能源曾用名为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现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3亿元。盛京能源全资子公司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惠天热电(证券代码:

000692.SZ)的控股股东,除供暖集团外其他十家公司均为盛京能源下属子公司。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以城市居民供暖和房地产开发为主业,兼涉煤炭贸易、物流、橡胶生产制造等多个领域。

三、公司对盛京能源等债权及股权情况

1、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依法向盛京能源管理人申报并确认了公司对盛京能源等公司债权金额为8423.84万元属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草案中关于普通债权受偿方式进行受偿。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所确认债权的受偿方式为:(1)40万元以下(含40万元)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以现金方式清偿。(2)超过40万元债权部

分按照20%的清偿比例在本重整计划规定执行期间内现金清偿。就上述债权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对于进入破产重组程序的关联方债务人的债务按预期信用损失率80%的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

2、沈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40.43%股权。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公司上述占比40.43%出资的股东权益调整为零。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就该项股权投资已在《2020年度报告》中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9,146.37万元全额确认为损失。

四、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

(一)重整主体资产负债统筹考虑

为最大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有关规定,本次实质合并重整对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统筹考虑,债务人因相互担保形成的债权以及为第三方共同担保形成的债权不重复清偿。

(二)全部资产分类处置,保留资产整体出售至战略投资者

考虑到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全部资产分为供热资产、处置资产和信托财产三部分,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按照全资产匹配全负债的原则,平衡各方利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为提升供热资产的运营价值,增加偿债资源,保障债权人权益,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重整采用“出售式重整”模式,将供热资产扣除供暖集团持有的2,725.35万股惠天热电股票后剩余部分(保留资产)由重整后新设的供热业务平台公司承接和运营;处置资产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现处置变现;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由相关债权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份额。

(三)原有出资人权益全部调整为零

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现有全部股东权益均将进行调整,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盛京能源100%股权全部调整为零,调整完成之后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盛京能源的股权;除盛京能源以外的其他重整主体涉及的各股东将穿透至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范围外的股东的权益全部调整为零。

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所调整出的各层级股权,债权人享有该等权益。股东调整出的股权将根据资产重组方案分别划入供热资产和信托财产。

(四)债权清偿方案

1、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现金清偿。

2、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现金清偿。

3、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对应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或实际处置变现价值确定优先受偿范围,超出优先受偿范围的债权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质押保证金或存单的,由相应质押保证金或存单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优先清偿;剩余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方案如下:

(1)供热资产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担保受限的供热资产为供暖集团持有17,230万股惠天热电股票,其中2,725.35万股惠天热电股票按照评估价值抵偿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有财产担保债权在优先受偿范围内留债,具体安排如下:

留债主体:担保财产所在公司。

留债期限:10年,2022年12月20日视为第1年期限届满,2023年12月20日视为第2年期限届满,依次类推计算10年期间。

留债利率:利率按照2021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20%(3.08%)确定,利率在留债期限内不变;计息基础为尚未偿付的本金部分;利息起算时点为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的次日。

清偿方式:前5年只付息不还本,第6-10年每年偿还20%本金,本金及利息均按年支付,还本付息日为每年12月21日。如遇还本日、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还本日、付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担保措施:留债期间重整主体原有财产担保措施不变。

(2)处置资产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在该资产处置变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受偿。

(3)信托财产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鉴于对应担保财产在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对应财产纳入信托计划,相关债权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式预留偿债资源,对应担保财产处置所得优先向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进行分配。

4、普通债权

(1)每一家普通债权人40万元以下(含40万元)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以现金方式清偿。

(2)超过40万元债权部分,区分金融普通债权和非金融普通债权,非金融普通债权人超过40万元债权部分按照20%的清偿比例在本重整计划规定执行期间内现金清偿;金融普通债权人超过40万元债权部分将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转为供热业务平台公司股权并以

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

五、其他

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属公司关联人,因此股东大会在表决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公司届时将依据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委派专人在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

六、风险提示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的通过,须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各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须经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出资人所代表的表决权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任一表决组(含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或法院未裁定批准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将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二)如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生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可能发生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盛京能源等十二家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生效,公司申报债权中超过4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将按照20%的清偿比例在本重整计划规定执行期间内现金清偿;公司对沈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0.43%)的股东权益清零。就上述权益的处置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已在2020年度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因此其对本年度及以后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本次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重整事项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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