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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适用实务?一文给你讲清楚

 金华303 2022-09-29 发布于江苏

实践中,律师经常遇到申请开具调查令难、很多部门不能理解调查令的意义、被调查对象不配合等现象 。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司法实践及办案经验,就律师调查令取证问题进行梳理,展现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01 什么是调查令?

调查令指在诉讼及执行阶段,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向律师开具盖有法院院章的调查令文件,由律师持令进行调查的行为。

特别强调,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证据指律师仅依据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及立案通知书或裁判文书等一般文件无法调取证据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调查令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但在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该条通常被认为律师申请调查令的法律依据。

02 调查令怎么申请?

经过多年的实践,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审判实际情况,逐渐出台有关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调查令申请只需向受案法院提交调查令申请书即可,很多省级法院调查令规定中都附了申请书模板,严格按照要求填写信息即可。

03 法院不出具调查令怎么办?

目前还有部分省份没有调查令统一指导意见,比如内蒙古、山东、海南等地。有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即使有调查令指导意见,但是具体到基层法院,推行并不顺畅。主要是基层法院没有开具调查令的先例,也怕担责,导致律师申请调查令难。

如果该省本来就没有规定的,我们可以将相邻省份法院的指导意见及做法提交给受案法院参考,同时将相关法律规定提交给法院。

如果该省有规定,落实到基层法院没有办理经验,我们可以把该省指导意见提交给基层法院,并把相关文书模板也一并提交,说服受案法院推动本地调查令的探索与研究。

04 调查令抬头如何写?

调查令的抬头通常是被调查对象的名称,比如,我们到某房管部门调取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时,调查令的抬头就会写某某区房管局。

由于现在我国政府部门的机构改革或职责的划分,相关部门会以该材料在审批局或档案馆保管,导致我们可能白跑一趟。

为了一次性解决调查的问题,通常我们会采取这样的方式:

1)建议开具调查令前提前跟相关部门电话核实有关材料的存放单位,确保被调查对象抬头准确;

(2)与执行法官沟通,多开几张不同抬头的调查令;

(3)三是抬头留空白,待确认被调查单位名称后,再手写补上。

通常我们会使用第三种方式请求法院出具调查令。

05 被调查单位不予配合怎么办?

被调查单位不予配合调查是实务中最让人头疼的问题。

笔者曾经到唐山市房管局调取某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工作人员告知他们没有这样的操作。我告知他,我有法院调查令,这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文件,还告诉他我们刚从北京过来,北京都是可以调查的。

可工作人员却说:“北京是北京,我们是我们”,真是让人哭笑不得,火冒三丈,还跟工作人员理论了一番。幸好当时有上级调研员到该单位巡视恰巧碰见我们在争论此事,了解情况后,向该单位直管领导反映此事,方可得以调查。

其实在实务中,很多单位因为内部权责不明,甚至内部规定只接受公检法机关的调查,如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企业公司账户只接受法院调查,导致律师持令调查时以各种理由推诿。为此,我们建议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做:

(1)调查令附上法院法官的姓名与联系方式,推荐手机号,另外多附一个执行局内勤电话,让法官打电话给工作人员予以解释;

(2)直接找该单位的法务部门或领导,毕竟法务部门多少对相关法律规定是有了解的,法律人之间的沟通会容易些。同时单位领导相对于普通职员对调查令的法律理解会更清楚,关键是领导可以做主;

(3)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出具不予配合调查的说明,并在调查令回执上签字及盖章。

上述三种方式如果都不能解决问题,建议向工作人员宣读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对单位予以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或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其次如江苏《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反馈。在宣读相关法律规定时进行录音录像保存,相信通过这样的努力,相关单位也会不断提高法律意识,逐渐配合律师的调查。

最后向该单位工作人员出具其他单位不予配合调查的处罚案例。如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5司惩5号决定书,决定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5司惩5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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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调查令有哪些用途?

调查令在诉讼中具有调查取证的功能,在执行中往往是为了查找财产线索,当然,还有验证财产线索及应用财产线索的功能。

查找线索通常是在法院通过常规网控手段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根据执行律师的申请,拟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配偶、到期债权等潜在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工作。

无论是诉讼阶段还是执行阶段法院保全及查封的财产,有时该财产可能会存在权属不明或有争议,为了确认相关财产的归属,需要对该财产进行验证。

如代持人为被执行人持有一套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即使代持人书面证明该房产为被执行人所有,但是法院有时并不能当然采取查封手段。这时可以通过调查该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缴纳情况,证明实际居住人就是被执行人,以此验证该财产线索。

除了查找线索、验证财产线索,有时还需要运用财产线索。如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要证明股东具有抽逃出资情形的,需要对该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和调查分析,以证明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7 调查令可以调查哪些证据材料?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调查令可以调查的证据材料没有一一进行列举,但是从各省法院调查令制度来看,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及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外,一般都可以调取。有些证据其实无需调查令也可以直接调取,如工商档案、户籍信息等。

通过对各省法院关于调查令制度的梳理,大概可以调取的证据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出入境信息、自然人与企业征信、银行开户信息、股票、理财、信托受益权、保险请求权、债权、基金份额、住房公积金、纳税信息、社会保险、支付宝、微信、财付通、余额宝、专利、著作权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其他情况等。

总体来说,通过律师证、律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立案通知书不能调查的证据,基本都可以申请调查令予以调查。

08 调查令在适用中的法律依据

为了避免被调查对象以出示相关法律依据为托词,我们梳理了律师调查令的相关规定,以便应急使用。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基本能够解答调查令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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