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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伙租豪车庆生,一撞赔了过百万

 红蓝白郁金香 2022-09-29 发布于广东

2021年,北京小伙李某为了庆祝18岁生日,花了2万元租了两部总价近千万的豪车。结果刚刚成年10分钟就发生了车祸,他为自己的成年礼付出了100多万的代价!


2月份,李某为了庆生,计划生日当天租豪车和两位好友一起出行。
 
由于当时还没成年,也没有驾照,于是李某委托朋友戴某出面与租赁公司签订了合同。
 
一共租了两辆豪车!一辆是市价600多万的劳斯莱斯库里南,一辆是市价300多万的宾利欧陆。
 
租期为一天,费用2万多元,全部由李某承担。

 
生日当天,李某坐在另一位朋友周某开的宾利车里,而戴某则驾驶着劳斯莱斯库里南,在河北香河一带游玩。
 
三个人有必要开两部车吗?

 
结果乐极生悲!
 
第2天凌晨,由周某驾驶的宾利欧陆发生了单方面事故,撞上了道路中央金属防护栏,导致车辆受损。
 
经交警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租车公司将宾利欧陆送修!由于部分配件需进口加上疫情等原因,耗时三个多月才修理好,花费约35万元。
 
当时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三人必须赔偿各种费用64万元,但只支付了一半。
 
 
租车公司将这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车辆停驶费用77万元及车辆贬值费21万元,共计98万元。
 
其中,停驶费用就是不能正常营业造成的损失,租车公司的主张是每天7000元,110天共计77万元。
 
2022年6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案焦点:
 
1、到底由谁赔偿?
 
车辆实际使用人和支付租金的人都是李某;签订合同的是戴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周某。
 
李某表示:自己没有责任!因为合同不是他签的,也不了解合同内容。
 
戴某和李某的观点是:当初是由于李某没有驾照,委托他俩签合同或代开,和租车公司没有法律关系。
 
李某支付租金,和戴某沟通后确定租赁车辆使用期限,又安排了车辆驾驶,即周某驾驶宾利欧陆、戴某驾驶劳斯莱斯库里南。
 
因此,认定李某和戴某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
 
《民法典》第926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换言是租车公司作为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受托人戴某还是委托人李某作为他的合同相对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2、赔偿金额合不合理?
 
特别是停驶费用,因为不可能每天都有人来租车,总有些空窗期。
 
本案中,因为租车公司的主张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酌减。

 
最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必须在生效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车辆停驶损失55万元及车辆贬值损失15万元,总共70万元。

 
李某租车花了两万元,先期赔偿了32万,加上此次的70万,超过了100万。
 
当然,他也可以再向肇事者周某追偿损失。
 
无论如何,李某为成年礼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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