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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2345市长热线的22个案例及观点摘编

 橙子享法 2022-09-30 发布于江苏
  一、(2020)最高法行申14376号
  王晓华申请再审称,12345市长热线的设置是为了让市民向政府投诉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宜。但王晓华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反映万福公寓井水污染的所有电话都被转到了昌平区政府。
  法院观点:王晓华通过12345市长热线投诉的虽然是井水污染的问题,但根据王晓华在一审中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中的自述,其实质上是要求解决清洁用水入户的问题。昌平区政府的转办行为,系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属于行政权力系统内部运行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2020)最高法行申10699号
  张江以其在常熟市人民政府政民互动12345热线发的两封信件未在网站公开为由,要求常熟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开。从该申请看,属于要求公开自己提交的信息,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三、(2020)最高法行申9412号
  刘桂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本意就是要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为群众解决问题,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刘桂芳拨打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具体内容为:“我想问下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对房屋是否不用'一书四方案’就可以直接拆除,对耕地里的果树不用实地清点和勘测,也不用补偿就可以直接摧毁,建房?”再审申请人对其此后收到的答复不服,遂以济南市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再审申请人系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咨询,相关行政机关对该咨询的答复,并不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分别裁定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结果并无不当。
  四、(2020)最高法行申6940号
  杨文娟申请再审称,其通过新乡市12345社会公共服务热线平台向新乡市政府反映的私搭乱建、噪音扰民等问题没有得到处理,一、二审法院漏审诉求,枉法裁判。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法院观点:本案中,杨文娟通过政府热线向新乡市政府反映私搭乱建、噪音扰民等问题,但新乡市政府并无处理上述问题的法定职责,杨文娟反映的问题依法应当由有关职能部门解决。杨文娟要求新乡市政府督办解决其反映的问题,实质上是要求新乡市政府基于内部层级监督而履行相关职责,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其要求新乡市政府对相关人员问责并保护安全履行职责,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五、(2020)最高法行申6264号
  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信访局(以下简称“杭州市信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2010年10月拨打12345反映其父亲(胡顺生)一级残疾不能享受医保救助的问题,要求市政府尽快实施相关政策,12345转交给杭州市医保局给其回复,要求公开相关信息、记录”。
  法院观点:再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杭州市信访局对其申请作出的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2020)最高法行申6264号
  再审申请人针对其房屋被拆除事项,多次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也已多次予以回复。
  法院观点:原审法院认为针对再审申请人的再次投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属于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七、(2020)最高法行申4549号
  陈少成在起诉状中诉称,其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和四川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青羊分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遭到相互推诿,遂拨打12345市长热线后,四川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青羊分局作出了《关于陈少成反映承包地和宅基地确权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
  法院观点:该答复意见书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中的信访事项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陈少成对青羊区政府作出的成青羊复不字(2018)第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对陈少成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八、(2020)最高法行申3517号
  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李爱森起诉的行为是彰武县政府向阜新市12345政府综合服务热线平台的反馈行为,该行为并未对李爱森设定权利义务,不产生法律效果,不属于行政行为,李爱森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九、(2020)最高法行申2581号
  申请人起诉主张,其向广东省人民政府邮寄信件,并到人民来访接待厅反映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未对其投诉广州12345热线事项,举报农村耕地非法征用、占用事项以及宅基地、分户口、耕地确权等问题进行处理,其因不服广州12345的处理回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核,该政府工作人员拒绝作出处理等,故请求判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并赔偿其相关损失。
  法院观点: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均系基于其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广东省人民政府针对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十、(2019)最高法行申12385号
  许元鹏在2015年5月2日向莆田市政府12345政务服务平台反映莆田市涵江区政府对其相邻房屋进行拆除的情况。据此,许元鹏至迟于2015年5月2日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但其于2016年7月5日才向莆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据此,莆田市政府作出驳回许元鹏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十一、(2019)最高法行申12401号
  江寿明于2014年6月及2015年11月通过南平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向延平区政府请求发放延林证字(2006)第06-02155号共有林权证,延平区政府下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延平区林业局通过该平台予以答复,明确告知江寿明办理共有林权证需要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法院观点:江寿明主张延平区政府不履行林权登记法定职责,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延平区政府提起林权登记申请,其通过南平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的请求事项并不符合林权登记申请的法定形式要件,延平区林业局亦已答复告知其办理共有林权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故江寿明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依据。江寿明主张其通过南平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的申请应视为已经向延平区政府提出了共有林权登记申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十二、(2019)最高法行申11106号
  再审申请人刘娇远通过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综合统一互动服务平台向被申请人余杭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余杭区教育局未针对其通过杭州市12345市长公开热线的投诉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信访处理的法定职责,请求确认余杭区教育局未送达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向其送达书面答复。
  法院观点:再审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涉及信访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故被申请人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延长审理期限,于法定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十三、(2019)最高法行申5108号
  王海英申请公开其于2017年2月23日拨打广州市人民政府热线12345申请救助的处理信息,该热线设在广州市××政务管理办公室,广州市政府向王海英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指引王海英向广州市××政务管理办公室咨询了解或提出申请。
  法院观点:广州市政府行为符合上述法规(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王海英于2017年5月9日向广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政府经审查后受理,并在延长的行政复议审查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亦无不妥。王海英诉称的被迫害经历,与本案的信息公开行为并无关联,其对一、二审审判人员、审判流程的质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四、(2019)最高法行申3190号
  刘结明通过东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反映其花场被有关部门强行拆除。2017年3月24日,东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中心将该申诉转由塘厦镇政府处理。2017年3月30日,塘厦镇政府作出处理意见,主要内容:2017年3月23日上午,塘厦镇委、镇政府组织工商、维稳、城建、交警、公安、医院、诸佛岭社区干部、治安队、清拆工人、城管分局执法人员约200人,截至凌晨十二点,对××街××号旁绿化带违规搭建的铁皮钢架棚进行强制拆除,折除铁皮房面积约200平方米。2017年3月30日,东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中心复核后,将上述处理意见正式回复给刘结明。
  法院观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行初61号行政判决认为,东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中心收到刘结明的投诉后,次日便将其反映问题转交塘厦镇政府,塘厦镇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确认是由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诸佛岭社区干部及清拆工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十五、(2019)最高法行申2804号
  淮安区卫计委对12345政府服务热线网络平台作出反馈处理意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中,许来祥于2016年6月1日致电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希望相关部门为其办理生活补贴。淮安区卫计委于2016年6月7日在12345政府服务热线网络平台作出回复。
  法院观点:关于淮安区卫计委对12345政府服务热线网络平台作出反馈处理意见的行为性质问题。12345政府服务热线是淮安市委、市政府倾听民意,受理群众非紧急类求助服务的平台,该平台将许来祥反映的问题批转至淮安区卫生主管部门,淮安区卫计委通过网络平台作出处理意见,后该网络平台上的处理意见经打印后加盖淮安区卫计委办公室印章,应当认定该处理意见是行政机关对公民申请给予大龄村医生活补助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体内容为不予办理许来祥大龄村医生活补助的申请。淮安区卫计委的答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十六、(2019)最高法行申449号
  再审申请人因举报广东中旅涉嫌偷税漏税事项,通过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该服务热线的具体工作就是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和转办,本身就是具体行政决定,一、二审法院将其归结为内部行为,并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错误,应予纠正。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继续审理,并确认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转办举报事项的行为无效,对《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一并予以审查,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补救措施和支付经济损失。
  法院观点: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通过整合全市各类非紧急类政府服务专线,以便民、智能、高效为服务理念,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民生诉求、政民互动、投诉举报、效能监察等公共服务;该热线对相关咨询、投诉举报和建议事项受理并进行分类处理后,交由承办单位办理。被诉的受理转办投诉事项行为,属于内部运行的程序性行为,并不具有终局性及外部法律效力,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裁定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当事人要求附带性审查的前提是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如前所述,被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要求一并审查《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七、(2018)最高法行申4772号
  秦晓砺起诉称,其多次在上海交通大学被迫吸入烟草烟雾,自身健康权受损,遂通过12345上海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并要求予以保密。随后收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回复短信,并被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宿管科询问关于吸烟的投诉举报情况,希望其到办公室谈话。同日,秦晓砺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擅自向他人透露其个人信息的行政事实行为违法。上海市政府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编号为2018-192《告知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秦晓砺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观点:本案再审申请人秦晓砺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处理其12345上海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事项的过程中泄露其个人信息违法为由,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再审申请人诉请的事项涉及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对秦晓砺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当。
  十八、(2017)最高法行申9167号
  尹永范要求获取“1.2015年8月20日我向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要求陈家镇派出所给我出警结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受理后的书面办理过程。2.2015年8月20日我向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后陈家镇派出所9月上旬给予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办结报告。”
  法院观点:上海市政府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其未制作、未获取上述信息的告知,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至于上海市政府是否应制作或者获取上述信息以及未制作或者获取上述信息是否违法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畴。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尹永范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十九、(2017)最高法行申7925号
  2016年4月22日,张岳兵向如皋市政府申请公开“2016年4月5日用181××××****打12345反映情况的过程录音和记录内容,及查处结果、结果的政府批文”。如皋市政府于5月6日作出皋政依复[2016]5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法院意见:张岳兵要求公开的“反映情况的过程录音和记录内容”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12345市长热线作为政府为服务百姓、便民利民而构建的一项公共服务平台,只是对公民的各项诉求、举报、建议、意见等向有关部门进行中转的平台,其本身并不承担外部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也不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因此,公民拨打12345热线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张岳兵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申请公开拨打12345热线反映情况的过程录音和记录内容,如皋市政府在本可以不予提供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了来电记录内容,并告知查听录音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张岳兵要求公开的“查处结果”。针对张岳兵申请公开的查处结果,如皋市政府答复张岳兵其诉求已交如皋市运输管理处调查处理,并反馈办理情况,属于对张岳兵申请信息情况的一种客观陈述,已履行了法定的答复义务。
  二十、(2017)最高法行申1003号
  一审法院以张艳君申请获取的“12345求助电话及其后多次求助的处理结果的政府文件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其诉讼主张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张艳君的起诉。
  法院观点:张艳君申请获取“12345”求助电话及其后多次求助的处理结果的政府文件信息,由于12345求助电话系为方便市民咨询、求助和反映问题而设立,由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信访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接听,故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北京市政府就其申请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及被诉决定书,对张艳君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十一、(2016)最高法行申4737号
  赵春琴曾于2015年6月8日以镇江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以其因拆迁事宜被非法威胁到生命健康、安全及人身自由,多次拨打镇江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要求解决问题但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起诉请求确认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观点: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故一、二审法院裁定对赵春琴本次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二十二、(2016)最高法行申1820号
  李学刚曾就涉案问题还向12345市民热线、西城区政府信访部门、西城区重大办反映过。
  法院观点:李学刚认为西城区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亦应以相应工作部门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并及时化解纠纷,减轻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诉累。但其以西城区政府为被告,直接要求西城区政府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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