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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中介公司员工伪造房产证和印章,购房者被骗了,购房款能否要回?

 律师戈哥 2022-09-30 发布于河南

原标题:【以案释法】中介公司员工伪造房产证和印章,购房者被骗了,购房款能否要回?

“双11”买买买的兴奋劲儿

你过去了吗

虽说结账的时候算下来是一大笔钱

但是跟买房这事儿相比

就是小case了

网购要避坑,买房更要避坑

一个不小心就上当受骗后悔不迭

案例回顾

王女士在某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122万元的房子,他和该公司的员工蒋某某多番接洽,最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买了下这套房子。协议签订的当日,王女士通过银行转账给蒋某某的账户内转账31万元作为首付,蒋某某收款后以“地产中介分公司”名义向王女士出具了收据。

二人签订买卖合同后不久,王女士发现异常,找到蒋某某后,其向王女士承认了诈骗的事实,房屋产权证和公司印章都是伪造的。蒋某某称钱已经被挪用,无法全部返还给王女士,还主动要求到派出所解决。在派出所中,蒋某某向王女士返还了17000元。

该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蒋某某被以犯合同诈骗罪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王女士与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蒋某某当即退赔王女士70000元,承诺尾款尽快退赔到位。官渡区法院以被告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此后

王女士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蒋某某和地产中介公司

连带返还余下的23万余元购房款和利息

中院君不得不说,这坑是真深呀!

那么法院该怎么判呢?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结束后

王女士不服

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如下

王女士认为,在她与蒋某某的交易过程中,地产中介公司收取过1万元意向金,且该公司其他员工目睹了自己交纳购房意向金、签订合同的全过程。地产公司对此事知情,应负责任。遂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地产中介公司则认为,蒋某某的行为已被认定为犯罪,其签署卖房协议及收取款项均为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二审庭审中,法院查明,该地产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了分公司,但并未刊刻印章,分公司的对外业务仍需加盖地产中介公司的印章。而蒋某某实为该分公司的业务经理,该分公司对外中介服务合同的签订事宜均由其负责。法院还查明,王女士向地产中介公司缴纳过1万元意向金,当时该地产中介出具了盖有公司印章的专用收据,蒋某某案发后,地产中介公司退还了王女士这笔款项。

二审法院判决

昆明中院认为:地产中介公司系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公司,其设立了分公司,蒋某某系该分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与客户洽谈中介业务及对外签订合同等事宜。王女士为购买房屋,在该分公司的营业地点获取房源信息后与蒋某某进一步洽谈购买事宜,并向地产中介公司缴纳了意向金,有加盖专用印章的收据为证,上述事实足以使王女士相信蒋某某所提供的中介服务系职务行为,其有权代表该地产中介公司为其提供后续中介服务,包括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收取购房款等事宜。

其后,蒋某某私刻了分公司印章后,使用该印章在前述营业地点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收取了31万元购房款,将之据为己有。上述协议虽为蒋某某伪造,但基于其此前的行为,使得王女士有理由相信所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因此,虽然蒋某某伪造了公司的印章及协议,但此系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行为所致,王女士无从得知,地产中介公司疏于对蒋某某的管理监督,具有重大过错。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判决,由地产中介公司赔偿王女士223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表明,鉴于蒋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地产中介公司利益受损,该公司可在承担本案责任后可另案向蒋某某追责。

法官说法

王女士这个当上的有点大,来回经历了3次诉讼才能追回损失。对于一般人而言,中介公司员工带人去看房、买房,提供服务,因为有中介的身份在,很难区分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所以,要杜绝此类情况,除了购房者自己谨慎外,地产中介公司加强对员工的约束管理和对每笔交易的监管,才是重中之重。

本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昆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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