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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方志学术语及其规范

 yzsr273 2022-09-30 发布于山西

术语是在特定学科领域用来表示概念称谓的集合,在我国又称为名词或科技名词(与语法中的名词涵义不同),具有专业性、科学性、单义性和系统性等基本特征。术语是通过语音或文字来表达或限定科学概念的约定性语音符号,是人类科学发展的结晶,是传播、运用知识与技能以及进行社会文化、经济交流的重要工具。术语既体现了学科发展现状和水准,又能够促进学科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不同学科之间相互理解、沟通和融合。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是世界文化史上独一无二的文化现象,源远流长。以此为研究对象的方志学形成于清代,它来源于地理学和历史学,但其发展早已超越了地理学和历史学,成为一门学术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学科。方志学同其它学科一样,自然离不开术语的支撑,在它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了一套具有自身特点的术语。不论我们正视与否,方志学术语始终存在,并已经成为方志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方志学术语现状

方志学虽然有着属于本学科的一套术语,但一直以来,方志学术语处于自我生发的状态,比较混乱,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

1.术语确定随意性大,没有标准。把方志学家的有关理论观点都列为术语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如,章学诚《修志十议》中的“二便”、“三长”、“四要”、“五难”、“八忌”、“议职掌”、“议考证”、“议征信”、“议征文”、“议传列”、“议书法”、“议援征”、“议裁制”、“议标题”、“议外编”,黎锦熙《方志今议》中的“立两标”、“明三术”、“广四用”、“破四障”、“类不关文”、“文不拘体”等,都作为术语收入辞典[1]

2.同一定义的术语有多种名称。如,“方志工作体制”,在名称上就有“格局”、“体制”、“运作机制”、“修志格局”、“领导体制”、“修志管理体制”等多种;在内容上,各自表述,除“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相同之外,后面的表述各不相同。有“各级地方志编委会及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级地方志编委会及办公室组织实施、专家参与”、“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等等,至少在13种以上[2]。这些表述,使该术语所表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很大变化。

3.多个不同定义术语混用。编修、编纂、编辑、撰写、纂写、撰写、编写等,其概念本身有不同涵义,有关释义也差异较大,但在实际运用当中基本上都是指志书编纂。

4.多个术语涵义交叉,相互涵盖。如,“地方志”、“方志”、“志书”三个词,“方志”为“地方志”的简称,是传统术语,自古沿用“志书”为“地方志书”简称,是《地方志工作条例》为方便对地方志和地方综合年鉴的表述而确定的术语,现在往往与“地方志”、“方志”混用,不加区别。显然,这两个术语的涵义是不同的,不是同一概念。《条例》所指的“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两类,而“志书”的概念就是《条例》施行前的地方志,即专指包括行政区域志和专志在内的各级各类志书。

5.新老术语并用。如对方志功能的表述,就有“资治、存史、教化”和“存史、咨政、育人”以及“存史、资治、教育”等多种名称,前者为传统术语,后者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同时,还存在随意更改词汇的现象。如将前者当中的“资治”改为“资政”,将后者当中的“资政”改为“咨政”;有时还随意变更三个词汇的顺序。在实际使用当中,“存史、资治、教化”一词较其他几种为多。

导致以上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随着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地方志工作在社会各领域得到快速开展,方志学术语广泛使用。由于方志学术语本身不规范,没有规范的术语可供学习使用,人们只能凭自己对地方志工作的认知使用术语,混乱自然难以避免。另一方面,地方志行业对术语规范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研究与规范,没有公布方志学的基本术语供全行业和社会使用。新方志开展至今,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方志学术语研究严重滞后,已难以适应方志学科建设和地方志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规范术语是加强方志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

任何一门成熟的学科,都必须具有完备而科学的基本概念和严谨的理论体系。所以,定型化、规范化的学科术语,是任何一门学科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因此,加强方志学科建设, 规范术语是其重要内容。

1.从方志学术语形成的角度看,方志学术语具有鲜明的历史传承性特征和时代性特征。方志学完全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源于地方志编纂实践,且历史悠久,其术语因此具有鲜明的历史传承性特征。另一方面,方志事业在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繁荣,方志学术语也因此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征。所以,规范方志学术语要充分考虑方志学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主要表现为两个特征:一是历史传承性特征。在地方志产生与发展的两千多年中,历朝历代都将其视为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而予以继承,并不断发扬光大,在人类文化史蔚成壮观的中国地方志文化现象。无论是古代方志学术语还是当代方志学术语,都深深地刻上了历史文化的印记。如,述、记、志、传、图、表、录;横排竖写;述而不论;寓论于述;生不立传,等等。二是时代性特征。志书记述对象有特定的地域和时间范围限制,所记述的内容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增加新的内容,因而也不断出现新的术语,使方志学具有了鲜明的时代性特征。如,方志学专门术语中的“横排竖写”,在新方志编修过程中就拓展为“横不缺项,纵不断线”和“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详今略古”是五十年代第一次编修新方志开始使用的术语,第二次首轮编修新方志普遍使用,并成为志书编纂的一个重要原则;“记”在第二轮修志时普遍运用“专记”体裁,与“大事记”一起构成“记”之体裁;“图”也将照片和统计图纳入“图”之体裁。而在方志学借用其它学科的术语中,新术语更是大量的涌入,举不胜举。

2.从方志学术语角度看,方志学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方志学概念的专门用语。这类专门用语既有与其它学科术语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己特有的个性。根据术语的意义结构或语义范围,这类专门用语可分为方志学专门术语和借用术语两种形式。

第一类是方志学专门术语。这类术语因为符合术语的单义性、准确性和所表达概念的严格性三个根本特征,成为方志学严格意义上的标准术语。这三个根本特征是术语和非术语的分界线,具备者为术语,不具备者为非术语。单义性、准确性和严格性要求方志学专门术语必须名称单一,指称意义单一,两者完全一致而产生严格定义。如省志、市志、县志、创修、首修、重修、新修、续修、官修、私修等就具备这些特征。方志学专门术语一般只适用于方志学或与其有着密切联系的语域之中。

第二类是方志学借用术语。志书记述对象涉及自然和社会的各个方面,方志学也必然与志书记述对象所涉及的学科交叉。它与地理学、地质学、气象学、动物学、植物学、土壤学、人口学、民族学、语言学、政治学、宗教学、行政学、法学、经济学、统计学、农学、商学、教育学、社会学、民俗学、文学等各种专门学科发生联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相关学科的专门术语已成为方志学术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地质”、“地貌”等源自地质学,“气温”、“降水”、“湿度”等源自气象学,“农业”、“工业”、“商业”、“财政”等源自经济学,“生产习俗”、“生活习俗”、“人生礼仪”等源自民俗学,等等。每一部行政区域志所记述的各个门类的内容,其所使用的术语无不是借用相关学科的术语。各类专志也不例外,涉及的术语种类更多、更系统。其来源非常广泛,数量也非常巨大,这是方志学术语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志书记述的内容也将不断增加,在传统公认的借用术语基础上,更多的借用术语必将成为方志学术语,这是方志学的一个规律,也是一种必然趋势。未来的第三轮、第四轮及其以后各轮修志,都会出现过去和现在所没有的术语。

3.从方志学术语实际运用的角度看,术语可分为古代方志学术语、当代方志学术语和通用方志学术语三个类别。一是古代方志学术语。这类术语适用于古代方志学,在研究传统方志编纂、古代方志学研究和旧志整理与利用时运用。如,舆图、图志、总志、合志、府志、厅志、边关志、道志、卫所志、盐井志、八景、城池、节妇、烈女、孝子等等。二是当代方志学术语。这类术语适用于新方志编纂、新方志评论、当代方志学研究和新方志利用时运用。如,方志工作体制、“一纳入,五到位”、资料性文献、三级志书、断代志、篇目设计、以事系人、志书结构、志稿试写、读志用志、地理、政治、民俗、宗教、人物简介、方志馆等等。三是通用方志学术语。这类术语具有普遍性,即适用于古代方志学,又适用于当代方志学,是传统性术语。虽然有些术语外延有所变化,但基本含义相同。如,创修、续修、重修、志、图、表、录、断限、口碑资料、资料长编、生不立传等等。

三、方志学基本术语规范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方志学开展术语规范工作,首先应从研究基本术语着手,对其进行整理、规范和审定。所谓基本术语,就是用以表示本学科理论体系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概念的术语。方志学基本术语规范研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术语搜集。根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制定的《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原则及方法》,全面系统地搜集方志学术语。要最大限度地搜集具有影响力、权威性的方志学著作和重要的方志学论文以及主要领导人的讲话,逐一找出其中的术语,逐条标注术语的名称、所表示的概念、引证的原文、原文的出处以及对该术语的简要评述等相关信息,并建立术语数据库。

2.术语分类与选择。作为独立学科的方志学,虽然目前尚未完全构建起学科体系,但在术语搜集时要构建学科概念体系,以便整理归类,再根据概念体系的基本框架收集术语。可考虑先分方志基本理论、方志编纂、方志起源与发展演变、方志应用、方志工作管理五大基本类别,再分层级,逐一整理归类。然后按照术语要求进行筛选,确定方志学基本术语表。

3.术语定名。按照术语单义性原则,一个概念确定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规范术语,对一个概念有多个名称的术语,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名称为正名。如,表示参加志书编纂的人员这个概念的词,有“修志人员”、“修志队伍”、“地方志编纂人员”三个;表示编纂志书这个概念的词,有“修志”、“编志”、“写志”三个,就需要选择一个作为正名;对一个概念有多个名称时,应确定一个名称为正名(规范名),其他为异名(包括全称、简称、又称、俗称、曾称)。如“地方志”与“方志”,“旧志”与“古志”就应当选择一个为正名,其它的为异名。

4.术语定义。给每一个术语确定一个符合科学性、系统性、简明性要求并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定义。如,“断限”指地方志记事的起讫时间,包括上限和下限。“上限”指志书记事的起始时间。“下限”指志书记事的截止时间。

5.借用术语。方志学有着大量的借用术语,如相关学科已经公布了规范术语,就可直接借用,用以规范方志学中借用的相关术语。如相关学科还未公布规范术语,则可暂时选用其普遍运用的权威辞典收录的术语,待其公布规范术语之后再予更换。

6.术语翻译。给每条方志学专门术语的正名确定对应的、规范的英文名称。如,“地方志”一词的英译名,据杨全红、李文涛统计至少有11种,需要规范,确定一个科学规范的译名[3]。借用相关学科的术语,其本学科有相应的译名,方志学科则无须再行确定。

根据《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原则及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术语工作原则与方法》,结合方志学术语使用的实际情况,方志学术语规范可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性原则。方志学术语定名和定义要力求准确表达单个概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属性。术语名称的确定要注重其学术意义,注意纠正不科学的、容易引起概念混乱的词汇。如,“方志工作体制”这一术语,就需要进行对名称和定义进行准确的界定;“新方志十个特点”是依据河南省志编辑部1984年提出的一个观点而确定术语,无论是其名称还是概念都不符合术语科学性原则[4],就应当剔除。

2.约定俗成原则。名称与之所代表的事物之间的关系往往是由社会约定俗成所决定的,两者并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一些使用频率较高、范围较广,已经约定俗成的术语,没有特别的重要原因,即使是有不理想之处,也不宜轻易变更,以保持术语的稳定性。正如《荀子·正名篇》所言:“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为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所以,在规范方志学术语过程中,对那些应用面广、使用已久,并为大家普遍接受的名称,不宜轻易淘汰或改动。如,“旧志”、“古志”这两个词都在使用,是指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志书。“旧志”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展新方志编修工作后广泛使用的术语,是为区别新方志而确立的当代方志学术语。但使用“古志”这种传统术语的也不少。依据理据性原则,宜以“旧志”为正名,“古志”为异名。尽管“古志”一词更为准确,更具有理据性,但从目前使用的频率来看,“旧志”通用性更强,所以以“旧志”为正名更佳。

3.理据性原则。对一些表示同一概念的术语,其使用频率无明显差异,很难以约定俗成原则确定取舍的术语,就应以理据性原则选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名称作为表示这个概念的正名,便于人们正确理解概念的内涵。如,“创修”、“首修”这两个词都是指称某一个区域或某一个领域第一次编修志书;“重修”、“新修”这两个词也是指称在已有志书的基础上再编修一部名称相同的志书。虽然这两对词都在使用,但依据术语规范的理据性原则,以使用频率较高的“创修”和“重修”为正名为宜。

4.系统性原则。任何一门学科的术语都具有内部的系统性,对于同一系列概念术语的命名要体现逻辑相关性。在基础术语确定后,其派生词、复合词的命名要与之相对应。如,“志书”是《地方志工作条例》施行后确定的法定术语,与其相关的“志书体例”、“志书体裁”、“志书编纂”、“志书篇目设计”、“志书结构”、“志书内容”、“志书审查”、“志书出版”、“志书发行”等等,都要与“志书”对应,而不能再用“地方志”这一术语。

5.简明性原则。术语的定名要易懂、易记、易读、简洁,使用方便,避免生僻字。术语的定义一般指描述事物的本质特征或概念的内涵或外延,要言简意赅,无须再给出其他更多的说明性和知识性的解释。如,“史是一条线,志是一大片”[5],且不论其是否符合确定术语的科学性原则,单就其简明性原则来说就不符合要求,应予舍弃。

四、关于开展方志学术语规范工作的建议

社会科学的术语规范工作始于本世纪初,在中国社科院统一规划和组织下,社会科学术语审定工作已逐步形成规模,不少学科术语审定工作的进展也很快。如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教育学、考古学、政治学、编辑出版学、档案学、中国近代史、世界历史、心理学、宗教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文献学等学科都在开展术语的研究工作。作为学术性与应用性都很强的方志学,也应当借鉴其它社会科学学科规范术语的宝贵经验,开展方志学术语的研究工作。在科学基础上规范方志学术语,对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志优良文化传统传承体系,促进地方志文化的传播和国际文化交流,推动地方志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中指组已着手制定《方志学学科建设十年规划(2013-2020)纲要》,对方志学科建设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作为方志学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当将方志学术语规范研究纳入其中,组织力量加强研究。要按照术语审定一般性原则要求,结合方志学科自身特点以及中国语言特点的实际, 创造性地开展方志学术语规范研究与方志学基本术语的正式发布工作,实现方志学术语的规范化。

(本文为2013年全国新方志理论研讨会论文,原载《中国地方志》2014年第1期)

本文由周慧先生授权在“新越绝书”微信平台发布。


注释:

[1]《中国地方志词典》“方志用语”类,黄山书社1986年版;《中国方志大辞典》“方志词语”类,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4-107页。
[2]详见周慧:《方志工作体制述论》,山西省地方志办公室《纪念山西省新方志工作开展30周年——新方志理论与实践研讨会》,2010年编印。
[3]《“地方志”译名刍议》,《中国翻译》1996年第1期。
[4]《中国地方志词典》,黄山书社1986年版,第493页。
[5]《中国地方志词典》,黄山书社1986年版,第3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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