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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房屋深夜遭强拆,县政府辩称与其无关?法院:推定担责

 枫了 2022-10-02 发布于福建

一、案情简介

董某系福建省福州市xx县人,在该县拥有房屋一处。该房屋最初是董某父母建造于1998年,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3年,经村委会许可,董某对房屋进行了翻建。

2020年,县政府发布公告,对xx片区进行拆迁改造,董某的房子在拆迁改造的范围内。但随后,县政府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发布相关的补偿方案,而是直接设立指挥部,和xx片区的居民进行协商。

董某和其他村民都觉得政府这种做法不合法,于是在咨询了律师后,向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补偿标准,但是县政府并未回复。于是,董某一直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2020年7月,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在深夜强拆了董某的房屋。董某认为肯定是县政府所为,于是便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县政府答辩

1. 县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

董某并没有提供任何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是县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因此县政府作为被告是不适格的。

2. 董某不具有原告资格。

董某提供的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姓名并不是董某本人;其提供的2013年的《房屋翻建申请表》上的姓名,也不是董某本人。

而且,该申请表上只有村委员会的签字盖章,并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该法律要求,在集体土地上翻建房屋,需要经乡、镇人民政府许可审批。涉案房屋的申请表上没有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依法属于违建。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董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2.县政府作为被告是否适格?3.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董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虽然相关权属证明上,登记的并不是董某的姓名,但董某提供的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和董某有关,因此其具有原告资格。

关于焦点二:县政府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此次拆迁改造的范围内,房屋被拆除契合了县政府的征迁意图,有利于推动县政府的征迁进程,虽然县政府辩称其并未实施强拆行为,但是在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实施主体和收益主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推定是县政府所为,故县政府作为被告是适格的。

关于焦点三:涉案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县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因此视为违法。

四、法院判决

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董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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