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为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严惩违法排污行为,规范按日连续处罚的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 那么,都有哪些违法情形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实施依据是什么呢? 本篇文章,就为大家列出6种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及其实施依据。 01 超标排污,拒不改正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95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02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拒不改正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03 违法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 《环境保护法》第59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8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04 违法倾倒危废,拒不改正 《固废法》第119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05 无证排污,拒不改正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06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编辑 | 西尔环境 来源 | 西尔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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