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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交通事故系列探讨课③:对交通事故含义中车辆在通行状态下的理解

 木林随笔 2022-10-04 发布于陕西
关于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问题,朋友们可以在木林随笔中查找《要求车辆处于通行状态,是道路交通事故成立必备条件之一吗?如果是,它又该如何来理解?》这篇文章,里面重点介绍了法官观点和审判案例,供专业人士使用。
关于要求车辆处于通行的这个观点,木林以为:
一是,关于是否要求车辆的通行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中界定的含义中虽未作出明确要求,但从该法第一条中“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不难看出,通行应该是基本要求。
二是,道路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行功能,如果没有特殊事件,车辆或交通参与人在道路上的活动,要么是通行,要么就是妨碍通行。
三是,车辆最主要功能就是通行运输功能,如果不符合法律规范中对通行含义的界定,不符合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认识习惯,就不能实现对人们生活行为的正常引导,就会让人们无所适从。
四是,该观点可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车辆在路外事故中要求必须有通行时这个限定有关。
五是,通过对通行含义的规范,也有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行业的正常发展。
六是,前文中,木林曾将交通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路外事故或参照路外交通事故,路外交通事故和参照路外交通事故中,对通行时的要求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要求不同,更多地需要从生效的司法案例中领会。路外事故中要求是通行时,参照路外交通事故还包括特种作业车辆在静止状态下作业时。
关于参照路外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如,湖南省高院在(2021)湘民申100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驾驶该车辆及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对受害者给予及时的救济和保障,故特种作业车辆静止作业状态发生的事故受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七是,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看,车辆在道路上的通行应该包括行驶(包括行驶途中的等待、排队)、驾驶人不离开车辆的道路范围内的临时停车、驾驶人离开车辆后的停放、在道路上对车辆的临时维修排除故障、专用车辆进行行进作业等,而路外事故中的通行时,通常的理解都是车辆在以作为运输工具或作业工具在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肯定不包括临时停车、停放这些静止状态。
这也就是说,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道路范围内,对车辆通行时的解读标准不一样,道路范围内相对较宽泛,而路外(非道路范围内)则要窄严得多,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各地法院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唐XX等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江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2012)云高民再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马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因为车辆右后轮漏气,将车停靠在路边并请来修车工杨XX、黄XX修车。修车过程中,因放置在车下的千斤顶移位造成车辆侧翻,马XX被车上掉落的木材当场压死。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不予立案通知书。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检察院抗诉之后的再审,再审法院依然认定此次事故不构成交通事故。类似情况,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黄某乐诉于某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019)京03民终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书〕中却认为:路边修车致修理人损害的,应按交通事故确定各方责任。
当然了,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只是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含义的字面界定来推断出,法律并没有要求将“车辆在通行状态下”作为交通事故构成的一个要件。
比如,停在公路上的车辆因路基突然凹陷而倾斜,车载的货物滚落砸伤路人,因此事件满足车辆、在道路上、人身伤害及其因意外而发生等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事故车辆虽然处于停止状态,但仍然按道路交通事故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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