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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

 yuntongzhang 2022-10-04 发布于河北
患者在医院住院部坠楼自杀身亡,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上诉案作出判决,二审认定医院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改判驳回家属方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准予医院自愿补偿家属3万元。

抑郁症患者坠亡,家属索赔获支持

方某是一名抑郁症患者,2020年6月底,因割腕自杀被家人送至上海某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转入普通病房。7月2日午夜,医护人员巡房时发现方某失踪,通知陪护的家属一同寻找无果后,选择报警。民警在住院大楼前的绿化带里发现了方某的遗体。经确认,方某的死亡原因为高坠,坠楼地点应为12楼病区东侧安全通道内的玻璃窗处。

家属认为,医院疏于管理才使方某不幸身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3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方某因割腕受伤来医院处治疗,对于这种比较特殊的病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护理看护上比普通病人要更加严谨细致。医院在将方某转入普通病房后,在护理看护上未做到特殊对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坠楼身亡这段时间内,也未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于她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由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35.6万余元。

医院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官现场勘查,改判医院无需担责

二审期间,合议庭法官至医院现场勘查,原被告均到场。调查发现,方某所在病区设有一个护士台,每晚由两名护士值班。病区内安装三处监控摄像头,监控范围覆盖病区走廊区域。但事发地即东侧安全通道内未安装监控摄像头。另外,方某自转至普通病房后,医院对其实施一级护理,医护人员每小时进行巡房。此外,医嘱家属需24小时陪护。事发当晚,派出所对方某的多位家属做了询问笔录,她的丈夫和姐姐均称“前天她割腕自杀,被送到医院抢救回来了。这次又跳楼自杀了”。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中的医院系一家综合性医院,在硬件上并不具备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隔离措施,无法苛求其按照专科医院的标准进行防护。从配套设施上看,事发地的两扇窗户均安装了限位器以及距离地面高度约1.1m的护栏,该设施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从护理措施上看,医护人员每小时巡房符合护理分级制度,且院方已医嘱家属24小时陪护,应认定医院方面已司其职。综上,上海一中院认定医院的护理并无过失,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实地考察结果显示,事发地窗户限位器最大只能开启约17cm,常人无法从如此狭窄的窗户缝隙意外滑落,可见方某自杀的意图明显,这是导致她死亡的根本原因。同时,方某这种特殊病人本就需医院和家属共同照看,医院并无疏于查房之情形,不存在监管不力,反倒是方某的丈夫在夜间陪护时睡着,具有监管过失,方某的死亡与医院看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上海一中院改判驳回方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医院无需赔偿。二审中,医院表示自愿补偿家属方3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上海一中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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