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司伟: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的标的能否提出异议以及异议之诉

 奇人大可 2022-10-04 发布于上海


作 者 简 介

司伟,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主审法官。

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的标的

能否提出异议以及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要解决的就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民诉法解释》第305条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前提条件就是“执行过程中”,并且是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而提起。因此,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当然并不属于“执行过程中”,更不会有关于执行异议的裁定作出,故这个问题似乎显得有些“荒谬”。但在理论上,这一问题却仍有探讨价值。

      否定观点认为,因某项财产存在被执行之虞,从而预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在开始强制执行前,尚不发生排除强制执行之标的,故其实质目的在于确认权利而非执行异议。肯定观点认为,第三人在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前,执行依据上所认定的执行标的物已经特定的,那么,该第三人可以预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种情形下若不允许其预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则将使该第三人无法及时获得执行救济。在此基础上则有区分说之观点,认为应区分情形而有不同。就金钱债权强制执行而言,在执行开始前,执行对象之标的物或财产尚未特定,并不发生对特定财产排除执行的问题,故强制执行开始前,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关于特定物交付请求权之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对象或标的物自始已经特定,而且执行一经开始,其程序迅即终结,如需待强制执行开始后始得提起,势必无从救济,为保护第三人之利益,故第三人可预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区分说是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1]笔者赞同区分说观点。我国当前的执行异议之诉立法尚较为粗糙,而且由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设置了异议前置条件,故相关异议必然也只能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而无从逾越执行程序中的异议直接提起异议之诉,但若未来的强制执行法取消了异议前置,则这一问题应当引起理论上的重视。

      事实上,即使在异议前置的我国现行执行异议之诉框架下,也存在与此类似的问题: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的标的能否提出异议以及异议之诉。轮候查封制度来源于《查封规定》第26条的规定,是指对已经被查封的财产再进行的查封。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因此,在转为正式查封前,无须续行查封。但既然法院作出轮候查封的裁定,则意味着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轮候查封却又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那么,是否允许案外人对此提出异议呢?实践中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侵害,则不存在救济,故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是提起案外人异议的首要标准,而轮候查封其本质上是一种等候查封,在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这种排队等候的权利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故也不应当认为对查封标的的实际权利人造成利益上的损害。因此,案外人如仅仅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受理范围。[2]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多持此观点,[3]这也体现在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4]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轮候查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查封,查封一经作出,无辜的案外人的财产就处在因轮候查封自动生效而被强制执行的危害之中。如果不受理案外人对轮候查封的执行异议,先行查封无论是因执行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而解除,还是因案外人的异议而解除,轮候查封就会自动生效,这时案外人再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往往就来不及了,轮候查封法院也可能抢先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因此,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5]有些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持此观点。[6]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首先,轮候查封在效力上虽然有别于正式查封,但轮候查封与正式查封一样,同样是保全行为的一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9条、第20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1条,都对轮候查封登记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不能认为轮候查封因最终未实际保全到财产或者仅处于轮候状态而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换言之,轮候查封是否实际发生了保全财产的效力,不影响其作为保全行为本身的效力。

      其次,不能仅因轮候法院未取得处置权,即否定轮候查封对不动产的保全效力。事实上,轮候查封一旦登记,即为针对不动产物权上设立的权利负担之一,对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权利人就有权针对轮候查封提出异议。

      最后,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案外人对轮候查封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审查,不仅有利于保护案外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情况,正确行使查封的权力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及时申请查封真正被执行的财产,以免轮候查封的长久等待后,又被案外人异议撤销,从而不能实现其债权;或者即使其债权实现,又因被执行财产属于案外人而被执行回转,从而遭受损失。[7]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执复9号裁定中认为,《财产保全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虽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为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能否产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案外人张宏伟系基于对案涉房屋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注: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现为第234条)的规定审查处理,作出裁定。

向上滑动阅览

注释:

[1]  参见赖来焜:《强制执行法总论》,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708-710页。

[2] 参见刘瑜:《仅针对轮候查封提起的执行异议应不予受理》,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期。

[3]  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豫民终1127号民事判决中认为:“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是一种预期效力,在转化为正式查封前,其效力处于未定状态,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果,也不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阻却执行标的的转让和交付,故案外人异议所针对的应当是正式查封。本案中……濮阳中院作为轮候查封法院,并未取得对轮候查封物的实际控制权,无权对查封物进行处分,不存在被查封标的物权利人以异议阻止执行的前提,故建投公司向轮候查封法院濮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于法无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冀民终653号民事判决中认为:“轮候查封在未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仅是一种待定的执行措施,查封财产的处置权属首封法院,轮候查封并不直接侵害案外人对案涉财产享有的实体权利。本案中,薛玉鹏对廊坊中院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案外人异议程序的前提条件,故而胜芳支行提起的本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属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范围,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4]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实施的轮候查封行为有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应当针对法院的正式查封行为主张权利。”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指南》第10条规定:“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4、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否受理?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因此,轮候查封并未发生实际查封的效力,案外人对轮候查封的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要求排除执行的,应当向首查封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向轮候查封法院提出异议的,轮候查封法院不予受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问题二: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处理意见: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主要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因此,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提出执行异议,不能排除查封法院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的标的执行,轮候查封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应当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对同一执行标的查封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均受理该案外人异议,违反禁止重复起诉的原则,造成重复异议,且不同执行法院之间对同一案外人就同一执行标的以相同理由所提执行异议,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5]  参见韩松:《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的执行异议法院应予受理》,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月4日,第8版。

[6]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执复138号案裁定中即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禁止案外人向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亦未规定案外人仅能向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轮候查封虽未产生查封的效力,但有转为查封的可能,对案外人的权益具有影响,故案外人有权向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本案中,二案外人依法有权向北京二中院提出异议,该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7] 参见韩松:《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的执行异议法院应予受理》,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月4日,第8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