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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时间计算问题

 农业A执法 2022-10-05 发布于江苏

一、基本案情

昆明市呈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昆明市呈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作出(呈)安监管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云南中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的处罚。因无法与中远公司取得联系,区安监局在处罚前于2016年5月5日在《云南日报》刊登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并于2016年5月13日登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中远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区安监局于2017年3月28日公告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到期中远公司未履行,区安监局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例来源:中国日报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7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区安监局以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在60日公告送达期间未满情形下,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影响中远公司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的行使,行政处罚决定违法,遂裁定不准予执行处罚决定。区安监局收到裁定后,未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准予执行。也就是说,程序违法的案件,法院也可能会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依法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明显违法,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准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执法人员在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把握两个问题:1.公告送达的期间届满,被公告送达的文书才对当事人生效。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当事人生效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期间才开始计算。

具体来说,本案中公告送达事先告知书后,多久或何时能作出处罚决定书呢?假如这个案件发生在农业领域,以陈述申辩为例,说明有关送达公告和陈述申辩权行使的时间衔接。

2016年5月5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民诉法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视为送达”,才能“视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关于上述六十日的计算,当天不算在六十日内,到2016年7月4日这一天结束,是六十日;7月4日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点过了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可以在7月5日、7月6日、7月7日提出陈述申辩。假如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法定期间提出听证),那么7月8日,处罚机关即可作出处罚决定。

三、注意几个问题

1.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告时间已经修改为30日。

2.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4.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2022)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民诉解释(2022)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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