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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案分析

 农业A执法 2022-10-05 发布于江苏

违法行为: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01违法事实是什么?

第一,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这类违法行为中,经营者取得了农药经营许可,这是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的根本区别。第二,不再符合规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应当理解为“许可条件”,而不是其他条件。第三,继续经营农药。

认定当事人构成“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行为时,上述三项内容缺一不可。

注意,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不能适用本条处罚;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在许可证有效期外继续经营农药的,也不能适用本条处罚。

02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是指什么?

农药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要保持申请许可时的一切经营条件。这里的“条件”,是法定条件,即《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农药经营许可条件,以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细化内容。下位法或规定,不得增设条件;下位法或规定增设的的条件,不是这里的法定条件。

建立台账制度,是不是上述“规定的条件”?笔者认为不是。“规定的条件”,应当严格限制在“许可条件”内。未建立台账制度等等,属于违反了经营时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不属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因此,不能认为未建立台账就是“不再符合规定的许可条件”。忽略这个问题,会造成定性错误。贵州:关于2021年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案件的通报中的有关案例,可以思考或探讨。

具体来说,“规定的条件”是指以下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03责令改正是吊证的前置条件。

第一,对于前置型的责令改正,往往需要当事人以“作为”的方式改正。既属于终局性的行政决定,对当事人的利益也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因此建议告知当事人诉权。

第二,责令改正通知书中,不宜出现“涉嫌”,认定事实要准确,要有充分的证据。

第三,这类责令改正前置的案件,执法人员要注意形成办案闭环。在责令改正后,应当监督并认定责令改正情况。对改正情况,应当进行检查或调查并作记录,形成证据。

第四,“逾期”的“期”,指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明确的合理期间,比如30天。按照行业内的通常理解,这个天数足够当事人改正即可。尤其要注意的是,给定的整改期限未结束的,不得以本案违法行为定性处罚。

04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何作出?何时立案?

主要有两种观点,即:

一种观点,自始立案。先立案,待调查完毕后,进行责令改正。在给予当事人的改正期限届满后,进行复查,制作复查笔录。如已改正违法行为,则可结案;如仍未改正,则进行行政处罚。

另一种观点,中间立案。调查完毕后,直接给予责令改正。在给予当事人的改正期限届满后,进行复查,制作复查笔录。如已改正违法行为,则案件不成立;如仍未改正,则进行立案,进行行政处罚。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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