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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首先要明白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概念

 晴耕雨读天 2022-10-05 发布于广西
强制执行中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首先要明白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概念,执行难其实是基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因为各种主客观的原因而没办法执行。例如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子车子等财产,但房子的权属会因婚姻法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房子车子不在执行法院的区域;房子车子等财产价值与执行案件标的额悬殊巨大、房子车子在抵押还贷期内、还有法院的执行权限和别的法律法规无法协调等问题,导致在短时间内无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及时处置。但总体而言,执行难是有财产但难以一步到位去解决,而是要增加很多析产诉讼或异地协调,办法是有的,但就是非常费时费力而已。
对于执行难案件的结果,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但不影响现有执行措施的效力,即是该冻结的还是会冻结扣押,执行不了的就让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自行协商,法院在当中调解,给双方一定的时间去处理,经过一段时间的协商后执行如果还没有进展,那么法院会基于执行的压力再次尝试可以采取的措施。
执行不能,就是大多数负债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很明显的情况是名下无商品房也没有车子,又如:被执行人失业、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生病、供养人口多,收入少以致入不敷出,或者负债金额过多,以至于执行阶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即使有财产,如农村的宅基地建的房子,还有承包的土地,但因为集体所有制和不可转让的属性也属于执行不能。
以上情况通通都可归入执行不能。那么执行不能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就是法院永久退出强制执行措施,这在《民事强制执行法》83条第10款的规定里“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就是执行不能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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