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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业外来入侵物种调查日记127/ 刘胜祥/2022-10-06

 资源与环境保护 2022-10-06 发布于湖北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政策

学习与交流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令2022年第4号
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4号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4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外来入侵物种源头预防

第十条  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

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审查评估。经评估有入侵风险的,不予许可入境。

注:由于网络的便利,人们很容易获得花卉、药材等外来物种,如何甄别和控制这些物种目前似乎还没有找到好的办法。出外,一个外来种是否具有入侵性,通过开个专家评估会预计是十分困难的,我以为这需要一个野外和室内观察的时间,才能判别。

外来入侵物种清除谁买单?

第十一条  引进单位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加强引进物种研究、保存、种植、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至野外环境。

对于发生逃逸、扩散的,引进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注:现在清除外来入侵物种费用一般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买单。现在已经明确,引进单位是买单人!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注:这里依法处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此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在执法者和违法者可能对以上内容并不熟悉。加强宣传教育是当前十分迫切要开展的工作。

检疫监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可能通过气流、水流等自然途径传入我国的外来物种加强动态跟踪和风险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对经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评估具有较高入侵风险的物种采取必要措施,加大防范力度。

注:从目前普查的情况来看,境内跨区域扩散外来入侵物种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个地区的许多危害生态系统和当地土著物种的外来入侵物种的出现,人为因素远远大于自然因素!

如何发挥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目前还有许多文章可做,班子有了,但是在一齐研究工作的时间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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